关于建立我省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体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4-25 16: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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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学龄前残障儿童的康复教育,是指对0-6岁残疾儿童以康复为中心,以教育为基础的训练,它具有实施对象特定化、实施主体多元化、实施方式社会化的特点。0—6岁是人体神经系统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神经系统的可塑性较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如果在这一期间对残障的个体及时施以恰当的康复训练和教育,将改变残障儿童一生的命运,被称作“残障儿童的抢救性康复”。
我省对残障儿童的生存环境比较重视。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对国家项目联合出台政策,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我省共有5000多人次得到抢救性康复,特别是,为283名聋儿提供了人工耳蜗手术的机会,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符合人工耳蜗手术条件的聋儿发现一例、手术一例、康复一例。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残障儿童康复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他们对康复服务的新需求、新期盼。截止2012年9月, 6岁以下儿童在民政、残联登记的有4.37万人,实际数字更大。由于学龄前残障儿童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儿童仅仅靠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做到抢救性康复,因此有必要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作为一个支持系统进行抢救性康复。
一、我省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的康复措施保障力度远远不够
学龄前残障儿童属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我省各级虽已拨出专项资金资助学龄前残障儿童的家长到指定康复中心,进行孩子康复治疗的必备知识培训,学龄前残障儿童可以在康复中心进行3个月的免费康复治疗。但是残障儿童大多数分布在农村,他们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每个月的康复治疗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大大超过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导致绝大多数残障儿童只能放弃急需的康复治疗。
(二)现有的康复机构、设施少,康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
我省为学龄前残障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不足,并且绝大多数分布在大中城市。由于机构和设施少,相当一部分学龄前残障儿童没有办法获得抢救性康复的服务。现有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力量较为薄弱、人员编制少也制约了康复机构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如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每年都有5名以上专业人员终因待遇、职称无法落实而流失到其他医疗机构。
(三)现有的救助力量缺乏有效和系统的整合,没有形成完善的救助体系
当前我省救助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除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外,还存在着:社区各方面设施还很不完善, 社区康复机构严重缺乏, 社区工作人员对残障儿童康复知识掌握不多, 残障儿童康复的受益面很难扩大;民间社团、自愿者的力量还比较分散,他们对于学龄前残障儿童的关注度不高,目前所起的支持作用有限;社会还存在着对学龄前残障儿童的隐性歧视, 对他们及其家庭带来无形的精神压力。
二、相关政策建议
(一)从地方立法层面,保障学龄前残障儿童享有康复的权利
出台地方性法规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目前虽然国家层面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但我省作为经济大省,民生保障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应该在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方面加大力度,制定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应该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康复权利平等的问题。我省是人口大省,除了本地户籍的居民外,新移民如外来民工人数众多,在康复权利上应该一视同仁。当然在具体的操作上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康复移民”现象,可规定在浙江省居住或者工作若干年(建议3年)以上的新移民子女可获得本地户籍居民子女一样的康复权利。二是康复费用的问题。康复机构、设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考虑到当前我省的财政情况,全部免费可能不大现实,在坚持康复机构和设施公益性的前提下对困难家庭(由政府发布具体的认定标准)实行免费。
(二)筹集社会资金,保障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事业的发展
建立保障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体系的经费实际上只是把这些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往学龄前移。建议以省政府为主导多层级、多管道筹集资金以保证经费的落实。以县区为实施单位,省、地、县区按照一定的配套比例充实救助体系的经费。另外,以横向层面的单位主体发挥社会的力量筹集经费,除了政府部门保障大部分经费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团体比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激活社会力量募集经费。政府和社会经费主要投向康复机构、设施、学龄前残障儿童家长培训等费用,保障专项经费用到实处。当然,决不能忽视职业化募集在资金动员上的能力,政府应该从制度上鼓励职业化募集,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康复事业中来。
(三)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的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组织,因此省政府应该协调涉及到此项工作的民政、卫生、教育等职能部门,从工作程序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上制定清晰的规则,达到协调一致高效运作的目的。除了政府部门之间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也要建立相互配合的机制,社会组织在抢救性康复体系之中不是简单成为政府部门的配角,对于抢救性康复这类的工作,社会组织比如政府和民间慈善组织有丰富的运作经验,政府可考虑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社会慈善组织的服务。另外,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关注、从事这项事业,政府对于开办康复机构的民营企业予以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抢救性康复的事业中来。
(四)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社会、康复、教育等现有的惠残政策
要发挥残工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到位。在社会保障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文件,做好单独施保,应保尽保;在康复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文件,提高残障儿童的救助水平,完善他们的救助体系;在教育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尤其要落实残障学生的资助工作,并对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的目标进行评估。
(五)建立完善学龄前残障儿童医疗康复救助的政策
在建立和规范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康复人才培养、基层康复机构管理和建设的基础上,扩大康复工程补助项目,积极争取如:关节置换、假肢装配、残疾矫治、脑瘫康复、盲人定向行走等效果好的康复项目给予补助;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基本辅具适配等康复效果好的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我省对残障儿童的生存环境比较重视。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对国家项目联合出台政策,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我省共有5000多人次得到抢救性康复,特别是,为283名聋儿提供了人工耳蜗手术的机会,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符合人工耳蜗手术条件的聋儿发现一例、手术一例、康复一例。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残障儿童康复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他们对康复服务的新需求、新期盼。截止2012年9月, 6岁以下儿童在民政、残联登记的有4.37万人,实际数字更大。由于学龄前残障儿童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儿童仅仅靠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做到抢救性康复,因此有必要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作为一个支持系统进行抢救性康复。
一、我省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的康复措施保障力度远远不够
学龄前残障儿童属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我省各级虽已拨出专项资金资助学龄前残障儿童的家长到指定康复中心,进行孩子康复治疗的必备知识培训,学龄前残障儿童可以在康复中心进行3个月的免费康复治疗。但是残障儿童大多数分布在农村,他们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每个月的康复治疗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大大超过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导致绝大多数残障儿童只能放弃急需的康复治疗。
(二)现有的康复机构、设施少,康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
我省为学龄前残障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不足,并且绝大多数分布在大中城市。由于机构和设施少,相当一部分学龄前残障儿童没有办法获得抢救性康复的服务。现有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力量较为薄弱、人员编制少也制约了康复机构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如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每年都有5名以上专业人员终因待遇、职称无法落实而流失到其他医疗机构。
(三)现有的救助力量缺乏有效和系统的整合,没有形成完善的救助体系
当前我省救助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除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外,还存在着:社区各方面设施还很不完善, 社区康复机构严重缺乏, 社区工作人员对残障儿童康复知识掌握不多, 残障儿童康复的受益面很难扩大;民间社团、自愿者的力量还比较分散,他们对于学龄前残障儿童的关注度不高,目前所起的支持作用有限;社会还存在着对学龄前残障儿童的隐性歧视, 对他们及其家庭带来无形的精神压力。
二、相关政策建议
(一)从地方立法层面,保障学龄前残障儿童享有康复的权利
出台地方性法规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目前虽然国家层面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但我省作为经济大省,民生保障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应该在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方面加大力度,制定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应该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康复权利平等的问题。我省是人口大省,除了本地户籍的居民外,新移民如外来民工人数众多,在康复权利上应该一视同仁。当然在具体的操作上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康复移民”现象,可规定在浙江省居住或者工作若干年(建议3年)以上的新移民子女可获得本地户籍居民子女一样的康复权利。二是康复费用的问题。康复机构、设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考虑到当前我省的财政情况,全部免费可能不大现实,在坚持康复机构和设施公益性的前提下对困难家庭(由政府发布具体的认定标准)实行免费。
(二)筹集社会资金,保障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事业的发展
建立保障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体系的经费实际上只是把这些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往学龄前移。建议以省政府为主导多层级、多管道筹集资金以保证经费的落实。以县区为实施单位,省、地、县区按照一定的配套比例充实救助体系的经费。另外,以横向层面的单位主体发挥社会的力量筹集经费,除了政府部门保障大部分经费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团体比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激活社会力量募集经费。政府和社会经费主要投向康复机构、设施、学龄前残障儿童家长培训等费用,保障专项经费用到实处。当然,决不能忽视职业化募集在资金动员上的能力,政府应该从制度上鼓励职业化募集,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康复事业中来。
(三)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学龄前残障儿童抢救性康复的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组织,因此省政府应该协调涉及到此项工作的民政、卫生、教育等职能部门,从工作程序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上制定清晰的规则,达到协调一致高效运作的目的。除了政府部门之间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也要建立相互配合的机制,社会组织在抢救性康复体系之中不是简单成为政府部门的配角,对于抢救性康复这类的工作,社会组织比如政府和民间慈善组织有丰富的运作经验,政府可考虑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社会慈善组织的服务。另外,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关注、从事这项事业,政府对于开办康复机构的民营企业予以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抢救性康复的事业中来。
(四)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社会、康复、教育等现有的惠残政策
要发挥残工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到位。在社会保障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文件,做好单独施保,应保尽保;在康复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文件,提高残障儿童的救助水平,完善他们的救助体系;在教育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尤其要落实残障学生的资助工作,并对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的目标进行评估。
(五)建立完善学龄前残障儿童医疗康复救助的政策
在建立和规范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康复人才培养、基层康复机构管理和建设的基础上,扩大康复工程补助项目,积极争取如:关节置换、假肢装配、残疾矫治、脑瘫康复、盲人定向行走等效果好的康复项目给予补助;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基本辅具适配等康复效果好的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