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4-25 16: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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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近年来,随着我省各地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各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出土量普遍呈增长态势,而可供渣土消纳的场所却日渐萎缩,二者两极发展的矛盾给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渣土没有出路不但阻碍工程建设的进展,而且还造成渣土偷排偷倒影响市容环境的恶劣迹象。为更好的推动我省城镇化建设科学发展,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建筑渣土消纳和管理长效机制已迫在眉睫。
一、我省建筑渣土产生与消纳的情况及后续影响分析
随着我省各地中心城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加上一些拉动投资的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落地上马,以及杭州、宁波等地轨道交通工程的开工建设,城市工程渣土和泥浆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可以测算的数据显示,估计2012年杭州年建筑渣土产生量为6000万吨左右,宁波为4000多万吨,仅这两地建筑渣土堆积起来,就可以填平6、7个西湖。目前各地中心城区均无大型建筑渣土消纳场地,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渣土一般都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主要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自行寻找消纳场地处置。处置场地大多呈现点多面广但容量小的特点,且日渐趋于饱和。从全省情况来看,渣土产生量与消纳量朝着两极发展,渣土未来消纳情况不容乐观。
渣土问题给各地带来了一系列后续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渣土消纳场地不足对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比如对基坑安全、施工工期、建筑物周边的沉降、生态环境等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渣土消纳场地不足造成各地普遍以“堵”代“疏”,一方面,各地普遍划地为政,不允许外来渣土来本辖区倾倒,而一些运输渣土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利用各种手段就近偷倒偷排;另一方面,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偷倒偷排现象,重罚代治,以堵代疏,这些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渣土乱倒问题,反而形成了“越倒越治”、“越管越倒”的恶性循环;三是渣土消纳场地不足还催生涉“黑”涉“恶”等社会问题和一些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比如建筑渣土清运过程中的利润空间往往由涉“黑”涉“恶”势力掌控,在运输过程中,为数不少的运输企业往往通过压实土方和加高装土的办法超载运输,力争利润空间,并以不同形式给予有关执法人员好处费,致使一些道路损坏过快,安全隐患和事故频频发生。
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瓶颈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协调,深入挖掘,积极谋划渣土消纳场所
一是树立全局的观念,加强渣土消纳统筹协调。建议在省住建厅内部成立相应的指导机构,一方面推动各地渣土管理部门取长补短,做好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跨地区的渣土倾倒进行协调,树立全省范围一盘棋的观念。作为地市级渣土管理部门,各市城管局应加大统筹协调能力,会同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将陆上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和辖区内各市、县(区)外来渣土倾倒数量等列入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考核的范畴,协调打破壁垒,采取就近倾倒方案,同时在网络报纸、电视媒体上公布各出土点和倾倒点。市、县(区)一级的政府部门也应从大局考虑,打开“城门”,尤其为重点工程打开方便之门。
二是因地制宜,合理挖掘渣土消纳场地。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牵头出台相关文件,支持和鼓励各地市级大型陆上消纳场地的建设,落实市场经营机制,保障重大工程的建筑垃圾应急处置。各地还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市县(区)有计划地建设和落实渣土消纳场地,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渣土消纳场地进行调查摸底,对废弃矿山、山塘、砖瓦厂和低洼平地进行统一规划,对基础回填、绿化填土和围海造地等进行有效布局。对各类土质进行分类,各取所需,合理调配,真正实现各方所需,杜绝以往那种需要回填近处无土,需要挖掘又无处堆放和消纳的尴尬局面。对于宁波、台州、温州等沿海城市,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大支持力度,为之积极寻找附近海域更多的海洋(围填海)倾倒区,向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申请建筑渣土泥浆试验性地往倾倒区倾倒,以解决建筑泥浆的出路问题。
三是积极规划渣土消纳新场所,拓展渣土资源再利用思路。建议今后在中心城区建设公园绿地的时候,应考虑利用渣土堆填,建设一些大型人工山地公园,一方面给大量建筑渣土找到了“容身之处”,另一方面又能弥补自然景观的不足,提升城市品位。此外,还应从资源再利用和变废为宝的角度考虑渣土的出路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建筑渣土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其中利用建筑废物制成新的建筑材料(如制砖、粘合剂、陶粒生产)等做法较为可行。建议加强对资源化利用建筑渣土(泥浆)的新兴建材行业的研究和扶持工作。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建筑渣土(泥浆)产业化利用项目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以长效机制解决产业升级和渣土处置的出路。比如对中心城区周边余留的砖瓦厂进行重点整合,为谋划渣土出路和制造新型砖瓦等建筑材料提前做好规划。
(二)科学管理,疏堵结合,建立渣土倾倒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协助成立城市渣土清运公司。从源头上对清运市场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借鉴国内外经验,实行政府引导下的“垄断”式经营,由政府部门牵头,将现有企业、个体经营者等清运队伍统一管理,按照车辆数量、状况、型号等为依据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资金量作为股份参股清运总公司,各股东只参与分红等董事活动,管理部门委派专职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部门则在产生源和处置场进行首、末监管。
二是抓好源头管理,加强渣土倾倒的联合执法工作。坚持从源头抓起,在日常管理中,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标准、施工场地是否具备清洗设施和专业清洗人员等,同时与建设、施工、承运单位签订《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搞好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制订渣土处置清运计划及控制污染处置预案,进一步落实工地周边路面防污措施,规范工地施工行为,指导工地加强自我管理。建立渣土执法队伍,由城管执法和公安队伍共同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协管员,坚持夜间巡查、开展专项整治,以执法力量来纠正渣土乱倒和撒漏行为。借助“智慧城管”的功能,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求产生渣土的施工工地和消纳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GPS监控,及时跟踪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的违法车辆。进一步推进车载视频、单兵视频在执法夜查中的运用,增强执法威慑力和查处力度,遏制暴力抗法行为。
三是从长远着眼,建立渣土管理的长效机制。由环卫保洁部门作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的主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委托清运的单位,并做好建筑泥浆清运路线道路保洁。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由当前的施工单位“源头支付”改为“终点支付”,即由城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委托收取建设垃圾处理费,并按实际处置量多退少补。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大力宣传乱倒渣土和沿路滴漏洒的危害。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发动全社会进行监督,设立举报奖励措施,使违法倾倒和沿路滴漏洒行为无处藏身。
四是做好后续服务,规范渣土清运市场价格,适度延长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由于渣土消纳场地的约束,各地出土和运输的价格不一,在清运中遇到了许多难题,物价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目前的渣土清运市场进行调研,核算渣土清运及各类场地消纳费用,及时调整公布渣土清运消纳的信息价格,进一步稳定市场。此外,各地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一般都规定为10天,造成了渣土清运不连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办理过程,增加渣土清运的有效时间,建议延长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办理时限可调整为一季度或一个月办理一次。
一、我省建筑渣土产生与消纳的情况及后续影响分析
随着我省各地中心城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加上一些拉动投资的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落地上马,以及杭州、宁波等地轨道交通工程的开工建设,城市工程渣土和泥浆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可以测算的数据显示,估计2012年杭州年建筑渣土产生量为6000万吨左右,宁波为4000多万吨,仅这两地建筑渣土堆积起来,就可以填平6、7个西湖。目前各地中心城区均无大型建筑渣土消纳场地,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渣土一般都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主要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自行寻找消纳场地处置。处置场地大多呈现点多面广但容量小的特点,且日渐趋于饱和。从全省情况来看,渣土产生量与消纳量朝着两极发展,渣土未来消纳情况不容乐观。
渣土问题给各地带来了一系列后续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渣土消纳场地不足对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比如对基坑安全、施工工期、建筑物周边的沉降、生态环境等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渣土消纳场地不足造成各地普遍以“堵”代“疏”,一方面,各地普遍划地为政,不允许外来渣土来本辖区倾倒,而一些运输渣土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利用各种手段就近偷倒偷排;另一方面,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偷倒偷排现象,重罚代治,以堵代疏,这些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渣土乱倒问题,反而形成了“越倒越治”、“越管越倒”的恶性循环;三是渣土消纳场地不足还催生涉“黑”涉“恶”等社会问题和一些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比如建筑渣土清运过程中的利润空间往往由涉“黑”涉“恶”势力掌控,在运输过程中,为数不少的运输企业往往通过压实土方和加高装土的办法超载运输,力争利润空间,并以不同形式给予有关执法人员好处费,致使一些道路损坏过快,安全隐患和事故频频发生。
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瓶颈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协调,深入挖掘,积极谋划渣土消纳场所
一是树立全局的观念,加强渣土消纳统筹协调。建议在省住建厅内部成立相应的指导机构,一方面推动各地渣土管理部门取长补短,做好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跨地区的渣土倾倒进行协调,树立全省范围一盘棋的观念。作为地市级渣土管理部门,各市城管局应加大统筹协调能力,会同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将陆上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和辖区内各市、县(区)外来渣土倾倒数量等列入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考核的范畴,协调打破壁垒,采取就近倾倒方案,同时在网络报纸、电视媒体上公布各出土点和倾倒点。市、县(区)一级的政府部门也应从大局考虑,打开“城门”,尤其为重点工程打开方便之门。
二是因地制宜,合理挖掘渣土消纳场地。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牵头出台相关文件,支持和鼓励各地市级大型陆上消纳场地的建设,落实市场经营机制,保障重大工程的建筑垃圾应急处置。各地还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市县(区)有计划地建设和落实渣土消纳场地,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渣土消纳场地进行调查摸底,对废弃矿山、山塘、砖瓦厂和低洼平地进行统一规划,对基础回填、绿化填土和围海造地等进行有效布局。对各类土质进行分类,各取所需,合理调配,真正实现各方所需,杜绝以往那种需要回填近处无土,需要挖掘又无处堆放和消纳的尴尬局面。对于宁波、台州、温州等沿海城市,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大支持力度,为之积极寻找附近海域更多的海洋(围填海)倾倒区,向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申请建筑渣土泥浆试验性地往倾倒区倾倒,以解决建筑泥浆的出路问题。
三是积极规划渣土消纳新场所,拓展渣土资源再利用思路。建议今后在中心城区建设公园绿地的时候,应考虑利用渣土堆填,建设一些大型人工山地公园,一方面给大量建筑渣土找到了“容身之处”,另一方面又能弥补自然景观的不足,提升城市品位。此外,还应从资源再利用和变废为宝的角度考虑渣土的出路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建筑渣土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其中利用建筑废物制成新的建筑材料(如制砖、粘合剂、陶粒生产)等做法较为可行。建议加强对资源化利用建筑渣土(泥浆)的新兴建材行业的研究和扶持工作。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建筑渣土(泥浆)产业化利用项目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以长效机制解决产业升级和渣土处置的出路。比如对中心城区周边余留的砖瓦厂进行重点整合,为谋划渣土出路和制造新型砖瓦等建筑材料提前做好规划。
(二)科学管理,疏堵结合,建立渣土倾倒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协助成立城市渣土清运公司。从源头上对清运市场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借鉴国内外经验,实行政府引导下的“垄断”式经营,由政府部门牵头,将现有企业、个体经营者等清运队伍统一管理,按照车辆数量、状况、型号等为依据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资金量作为股份参股清运总公司,各股东只参与分红等董事活动,管理部门委派专职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部门则在产生源和处置场进行首、末监管。
二是抓好源头管理,加强渣土倾倒的联合执法工作。坚持从源头抓起,在日常管理中,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标准、施工场地是否具备清洗设施和专业清洗人员等,同时与建设、施工、承运单位签订《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搞好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制订渣土处置清运计划及控制污染处置预案,进一步落实工地周边路面防污措施,规范工地施工行为,指导工地加强自我管理。建立渣土执法队伍,由城管执法和公安队伍共同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协管员,坚持夜间巡查、开展专项整治,以执法力量来纠正渣土乱倒和撒漏行为。借助“智慧城管”的功能,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求产生渣土的施工工地和消纳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GPS监控,及时跟踪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的违法车辆。进一步推进车载视频、单兵视频在执法夜查中的运用,增强执法威慑力和查处力度,遏制暴力抗法行为。
三是从长远着眼,建立渣土管理的长效机制。由环卫保洁部门作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的主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委托清运的单位,并做好建筑泥浆清运路线道路保洁。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由当前的施工单位“源头支付”改为“终点支付”,即由城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委托收取建设垃圾处理费,并按实际处置量多退少补。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大力宣传乱倒渣土和沿路滴漏洒的危害。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发动全社会进行监督,设立举报奖励措施,使违法倾倒和沿路滴漏洒行为无处藏身。
四是做好后续服务,规范渣土清运市场价格,适度延长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由于渣土消纳场地的约束,各地出土和运输的价格不一,在清运中遇到了许多难题,物价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目前的渣土清运市场进行调研,核算渣土清运及各类场地消纳费用,及时调整公布渣土清运消纳的信息价格,进一步稳定市场。此外,各地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一般都规定为10天,造成了渣土清运不连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办理过程,增加渣土清运的有效时间,建议延长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办理时限可调整为一季度或一个月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