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蒋福弟提交的议案、建议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05-12-02 1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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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 明
在年初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领衔提交了7份议案和7份建议,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正在审议的《关于修改刑法部分条款的议案》,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在审议的《关于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在审议的《关于要求制定举报法的议案》、《关于要求尽快制定出台人民调解法的议案》和《关于要求制定社会捐助法的议案》等5份议案外,其他议案和建议已基本办理结束,现选择部分答复,刊登如下。
一、对“关于修改《城市规划法》的议案”的答复
4月28日,国家建设部答复: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城市规划法》的议案”,对《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其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深刻剖析,对《城市规划法》的修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令我们深受启发。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您在议案中所指出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城市规划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急需修订和完善。您在议案中,从立法依据、规划制定程序、公众参与制度以及与其他法律相衔接等方面提出的具体立法建议,如城市规划应当公布、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增加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要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符等,对《城市规划法》的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十分中肯,并深表赞同,将在该法修订时予以采纳。目前,建设部正对该法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城乡规划法》,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已经将其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其列入了五年立法计划。
二、对“关于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的答复
6月10日,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答复,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险法》是社会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应当为社会保险各方面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2005年,国务院将制定《社会保险法》列入了立法调研项目,我部将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您在议案中提出,制定《社会保险法》要认真总结我国多年来社会保障方面改革的经验,同时也要借鉴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益的立法经验,以及《社会保险法》应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很中肯,在立法时将认真研究吸收。另外,您还提出,制定《社会保险法》应当做好与特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我们同意您的意见。
三、对“关于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此建议引起了国务院和财政部的高度重视,被财政部列为今年重点办理的两件建议之一。5月16日,国家财政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楼继伟专程来杭,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共商措施。
6月15日,财政部答复,认为国家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总体运行良好,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您提出的调整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提高中央负担比例,降低地方负担比例以及规范地方分担办法等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我们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及时调整与完善。
8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原比例为75:25);规范了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规定各地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对“关于国务院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建议”的答复
6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您在建议中指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加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条例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应该退出历史舞台。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您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随着条例规定的各种投机倒把行为逐步交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我们将适时提出废止该条例的问题。
五、对“关于国企退休科技干部待遇偏低问题应引起重视的建议”的答复
6月9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答复:目前,企业已退休的科技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比,养老金偏低问题确实存在。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实行的制度不同、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不同的原因,也有企业退休人员退休早晚和在职期间缴费工资高低、缴费时间长短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1995年以来,已先后七次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去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向国务院作了专题汇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并注意向包括科技人员在内的退休时间早、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逐步解决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较好地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大的问题。
六、对“关于要求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8月23日,国家教育部答复,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为解决好企业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2004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老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明确了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老师待遇问题的政策。由于此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有关部门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文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在研究相关政策时参考。
另据了解,市政府于5月11日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43号),规定国有企业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退休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