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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0-05-07 15: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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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明辰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基本内容。中共十分重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并对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机制作了规定。中发[2005]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是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可见,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因此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有组织地进行的,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一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因此,民主党派在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时,应注意理解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民主监督是加强合作,不是揭露抨击
    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新时期的多党合作的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与民主党派同共产党的合作是一致的,目的是加强合作。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由其特点而产生的一个鲜明的优越性。说明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监督,与西方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的在野党是以揭露为主,目的在于夺取政权。我们则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提出建设性意见。西方是以破为主,我们是以立为主。我们不是以揭露抨击为目的,而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最终达到加强合作的目的。
    二、民主监督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中发[2005]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一般地说,监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机关的权力监督,另一类是非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号文件所提到“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正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基本“权利”。所以说,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是授予的“权力”。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权利,是一种“义务性”权利;而纪检、人大、检察、审计的监督“权力”则不同,属于公权范围,具有强制力。如果检察院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就要负法律责任。而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完全取决于自身建设的水平及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这种监督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民主监督是“权利” 监督,而不是“权力” 监督,民主监督具有法宝功能,不具有法律功能。(注:权利:指公民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和指挥权。)
    三、民主监督是权威性的,不是强制性的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进行监督。它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它是通过规范的组织形式进行的有序的、高层次的监督,具有预测、警示、补救、完善、评价功能。因而,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有强烈的影响力和不可代替的独特作用,所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但是,民主监督却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为,从多党合作的性质看,不能是民主监督中所提到的意见都要共产党采纳,如果不采纳就违法,这有悖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同时,党派成员所提出的意见既有正确的,也可能有不正确的。如果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都要用法律约束,都要采纳,不采纳就违法,那是行不通的,而且是有害的。此外,如果强调民主监督的法律强制性,是与我国政治体制不相符合的。如果那样做,必然会违反《宪法》,从而导致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导致政治空间的再分割,必然会破坏中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政治生态平衡,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民主监督是“体制内”的监督,不是“体制外”的监督
    民主监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内的监督,是“体制内”的一种监督形式。是依靠高层的协商、建议,是在和平、和谐的气氛中,互相尊重,通过沟通协商在诤友间交换意见,取得共识。而且通常是内部的通力合作,大可不必向社会公布,求诉于社会。因此,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等“体制外”的监督不同,舆论监督更多的是依靠求诉社会,去影响问题的解决。因此,“焦点访谈”就更具有刚性和强制性。相反,西方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则是互相揭短攻讦,并公布于社会,解决问题并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取而代之。
    总之,在我国政党制度框架下,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既要同执政党合作共事、参政议政,又要履行好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但是,民主监督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它有一定的准则,不能滥用。对各民主党派来说,要搞好民主监督,必须从制度入手,充分发掘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资源。具体地说,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二是要强化素质,立党为公,参政为民,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主动性;三是要完善形式,追求实效,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长效性;四是要注重调研,广集信息,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可靠性;五是要健全制度,强化规范,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