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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主体作用的实践研究
以温州为例
发布时间:2024-01-24 14: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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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心毫 范月穹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履职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如何激发政协委员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向来是各地政协的重心工作。综合各地政协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做法来看,具体方式各有不同,但集中体现为如下几种路径:一是通过培训等方式增强政协委员的主体意识,强化其履职主动性;二是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三是丰富履职的载体,为政协委员履职搭建更多平台;四是强化对政协委员的服务,优化政协委员的履职环境。

        然各地政协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工作成效存在较大的差异。究其原因,有研究指出,关键在于各地政协委员在履职意识、履职能力上的差异性,以及各地政协服务政协委员的差异性。但笔者以为,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注意各项措施适用及效果上的差异性,并应着重强化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责任性。

        一、理论基础: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涵义

        政协委员应该在政协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现有部分人包括部分政协委员的认识尚存在诸多误区,认为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仅仅发挥着辅助性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在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相冲突时选择以本职工作为先。这种认知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部分政协委员与政协的关系较为松散,除去每年一次的政协大会外,他们与政协基本上缺乏实质上的有效联系。而从政协的角度看,以笔者对部分政协工作人员的访谈得知,政协对于如何促进政协委员有效参与政协工作深感缺乏抓手,对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工作仅能采取宽松的邀请参与方式,对于消极甚至抵制参与的政协委员缺乏有效的敦促手段。

        因此,有必要厘清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主体作用的具体涵义,以纠正当前部分人员存在的不当认识。对于如何理解委员在政协工作的主体作用,应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其一,要从政协委员地位和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进行理解,“主体作用”这一表述表明政协委员是政协的主体,委员在政协工作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根本性的。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政协机关和政协专委会在参政议政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但其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协委员职能的积极发挥,若离开了政协委员,政协机关和政协专委会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是人民政协的主人,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同志也曾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人民政协的一切成就都离不开委员的智慧和创造。”

        其二,从委员作为被发挥作用的对象角度出发,仍然可以得出政协委员也是主体的结论。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倡导,要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那么,政协在这些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应该由哪些具体对象来发挥呢?显然,这涵盖了政协委员的作用、政协机关的作用、政协专委会的作用,其中政协委员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对政协委员与政协组织履行职能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一个重要论断,清楚地表明了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协委员对于提升政协自身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职能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肌体的细胞,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就是要增强政协组织肌体的生机和活力”。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成效。政协要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离不开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通过对“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主体作用”涵义的再次厘清,将政协委员置于主体作用的中心位置,使政协得以有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撑敦促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换言之,主体作用的积极发挥并非仅仅是政协委员的权利,而是政协委员应尽之职责;而对于政协而言,对于促进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应该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措施。

        二、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措施的类型化分析:基于温州实践

        前面已论及政协敦促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理论基础,这意味着政协现有的相关措施有必要予以检视,发扬其值得肯定之处,同时提升其不足之处。温州政协在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温州政协在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一)内驱强化型措施

        政协通过政治学习等方式,强化政协委员的履职意识及履职自觉性,使其认识到发挥主体作用的责任性,从而积极主动地履职。温州市政协于2022年建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积极推进“书香政协”建设,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心组织学习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等重要会议精神,以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2022年,温州市政协以《习近平浙江足迹》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20次。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围绕“牢记嘱托续写创新史 勇担使命走好共富路”等主题开展委员读书活动,共组织委员学习202场次。内驱强化型措施的意义在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内驱力的强化从而有效提升政协委员主体性发挥的积极性。

        (二)本领提升型措施

        政协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温州市政协持续推进委员培训工作,在2022年新任委员确定后,立即对全体初任委员进行培训,换届后举办新一届市政协委员培训班3期,培训委员300多人,市政协领导先后为委员授课。就其成效而言,温州政协委员的履职水平取得持续性的提升。以提案质量为例,2022年,616件立案提案中,提案质量被评为“好”的有611件。提案被采纳的有492件,部分被采纳或列入计划采纳的有119件。此外,2022年,政协委员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协商意见13篇,民主监督意见和调研报告8篇,社情民意信息和建言30期,提案摘报30期;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政协重要履职成果批示106次,其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81次。

        (三)服务激励型措施

        政协通过为政协委员提供各种参政议政的平台及其他各种便利,减少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外在阻碍,从而提升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效率。这也是目前各地政协所普遍采取的措施。服务激励型措施主要包括两种。

        一种是为政协委员搭建发挥主体作用的平台。以温州政协为例,其积极推进市县乡村四级协商平台建设,以提升整体协商效能,具体措施包括持续建好用好“请你来协商”平台,创新基层协商、远程协商、云协商等多种协商形式,推动协商平台有序运行、协商活动常态高效。仅2022年,温州市县两级共开展“请你来协商”活动635场,其中市县主要领导参加31场,提出建议3242条,已落实建议1683条。积极推进民生议事堂“三位一体”与“协商驿站”建设,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全市共建成“民生议事堂”190个,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开展“民生议事堂”协商活动438场;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协商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六个有”配备标准,设计统一标识,全年共建成村社“协商驿站”428个。

        另一种是评优评先,树立典型,鼓励政协委员向先进看齐。2022年温州市政协在十二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10个优秀界别活动组、4个优秀委员联络组、55名履职突出委员、30件优秀提案分别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制约束型措施

        政协通过对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不力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辅之相应的制约措施,从而使政协委员被动地避免触及红线或底线的不当行为。某些措施可能同时兼具服务激励型与强制约束型的性质。对此,温州政协明确提出要锻造政协的“硬实力”。2022年,温州市政协修订完善委员履职情况量化考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协委员的约束,委员年度履职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确定为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一年不合格,由市政协委员工委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两个年度不合格的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辞去委员。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委员履职考评结果作为温州市政协开展各类表彰活动和新一届政协继续担任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温州市政协并将委员的年度履职工作量化综合考评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

        三、更有效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优化建议

        通过对温州市政协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主体作用实践的分析,笔者建议如下:

        (一)各类措施不可偏废,须综合实施

        不同类型措施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对不同类型的政协委员效果具有差异性,这意味着政协需要综合实施上述各类措施,任何一类措施不可偏废。如内在强化型措施,主要适用于政治认识不到位、政治觉悟有待提升的政协委员,而对于履职能力欠缺的政协委员,则适用于本领提升型措施;服务激励型措施适用于本身具有较强的履职意愿的政协委员,而强制约束型措施则适用于所有的政协委员,但鉴于其实施具有一定的负面的社会效应,在实践中政协往往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因此就目前而言,强制约束型措施的发挥余地及其实际成效离预期效果尚有一定的差距。上述四种类型的措施不可偏废除,需要通过综合实施以发挥其辩证施治的效果。

        (二)要策略性地使用各类措施

        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型措施对于提升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影响程度,从而策略性地使用上述不同类型措施。

        1.内驱强化型措施在提升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方面的长期有效度最强,但短期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政协应当长期性地持续对政协委员进行内驱力的强化,潜移默化,就其培训内容而言,要更多地增加关政协理论、参政议政能力、委员意识、委员责任、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等内容。

        2.本领提升型措施在提升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方面的短期效度较为明显。部分政协委员是行业骨干,学科专家,专业知识精尖,但对于如何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履职能力缺乏经验,而由于本身业务的繁忙,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也无暇花时间精力来考虑如何转化的问题。对此类政协委员,进行参政议政能力的培训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政协要有意识地筛选有参政议政潜质进行系统性的培训,提升其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

        3.服务激励型措施的效果显示度是最佳的。各地政协包括温州市政协,均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成效也较为明显,但也仍然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例如,目前政协委员履职情况与升迁任用的关联度不够,在政协委员看来,本职工作不突出,将影响个人进步和发展,而政协工作干好干坏无关紧要:即便干得最好,既增加不了工资,也提升不了职位(务),所以对政协工作存在不积极、不热心、不主动。为更有效地发挥服务激励型措施的效用,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优秀政协委员的激励作用,除继续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取得优秀成绩的,进行诸如履职先进和优秀提案等表彰,还要将政协委员在参加政协活动取得的优秀成绩与其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作为该政协委员工作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或业绩档案,以充分调动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

        此外,建议政协出台文件,明确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对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支持,如规定政协委员在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多少天,在此范围内,委员所在单位要优先保证其参与。由此,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取得了制度性的保障,可避免后顾之忧。

        再者,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政协委员保护机制,打消政协委员履职的后顾之忧,即出台文件切实保障委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宪法》和《政协章程》赋予委员的合法权益。对委员善意的批评坚持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引导委员用活话语权,发挥其主体作用。

        4.强制约束型措施的实际效用是最直接的,但目前使用较弱。笔者以为,目前政协对于此类措施应予以强化,切实发挥强制约束型措施的效用,尤其是发挥政协委员履职考评成果的运用,切实强化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以温州现有委员履职情况量化考评办法而言,由于所设定的60分标准较低,基本不存在达不到60分的情形,这导致其丧失了本应有的强制约束效果。建议对政协委员履职考评成果的运用予以进一步优化,细化政协委员退出机制,适当提高对政协委员的要求,如连续2年未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撰写提案的,或者连续2年未参加界别组活动或专委会集体活动,或连续2年未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的,应列为触发政协委员退出的情形。唯其如此,政协才能对政协委员进行有效地约束,敦促其发挥主体作用。

(本文获2023年度民建省委会理论研究优秀结项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