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力尽责的特邀陪审员---记杭州市企业法律工作协会秘书长严维鹏
发布时间:2010-05-07 0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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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 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今年5月1日施行。全国各地目前正在组织进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各地媒体也纷纷刊出公开招选人民陪审员的消息。一时间“陪审员”这个名词成了众人关注的热点。而在我省民建,有一位已经担任近10年特邀陪审员的会员,他自1995年受聘担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以来,积极参与陪审工作,充分发挥出一名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所应起到的作用。他坚信,陪审员不是花瓶摆设,陪审员应秉持“匡扶正义”的使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神圣行使审判职责。
◆受民建推荐,担任特邀陪审员◆
严维鹏的陪审生涯开始于1995年。当时受民建杭州市委、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的推荐,他被聘任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陪审员。接受聘书时,他心潮澎湃,思绪万千,深感人民陪审员责任重大。
不过在当时,对于陪审员的现实意义,有不少人疑虑重重,认为“陪审员是去做花瓶的,摆摆看看的”;有些人说“陪审员、陪审员,不会让你陪,更不会让你审……”严维鹏则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坚信中国共产党向来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平等,这次各民主党派分别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共产党发扬民主的实际行动,也是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党和政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大好时机。不过,当好一名陪审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法律知识浅薄,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把握不准,提不出问题、说不清理由、拿不出意见,造成“陪”而不“审”,人云亦云的局面,那就会真的成为花瓶、沦为摆设了。
虽然严维鹏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受聘为陪审员后,“充电”是最要紧的事情。他自费购买了有关法律书籍,开销近3000元,在当时相当于严维鹏二个月的全部收入。买来书籍之后,严维鹏开始沉下心来研读。每天除了不足8小时的睡眠和休息外,其余时间全都用在了工作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上了。
◆初次陪审,陈述有据被采纳◆
1995年,严维鹏第一次参加陪审的案件,是杭州化工建筑勘察设计所所长罗素卿贪污案。罗与其妻为同单位工作,两人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合谋,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先后四次侵吞了公款27万余元,用于购买一套新房。案发后,全部赃款被检察机关追回,已经购买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新房,被发还两人所在单位。
庭审后,进行量刑合议时,该案审判长及另一名审判员均提出了“拟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意见。在当时,贪污20万元数额就可达死刑标准。不料,轮到严维鹏表态时,他却一口气提出了以下四点看法:
一是罗素卿贪污公款的动机是为了购买房子。庭审时,罗当着列席旁听的40多位单位干部之面辩解说,他和妻、子在杭州无亲、无房,单位领导曾经许诺给他一套新房,但两年来没有兑现,迫不得已才动了歪脑筋,用公款解决住房。严维鹏认为,罗素卿当着其单位领导的面公开为此辩解,应该认为其真实性比较强,建议再去其单位核查一下,如情况属实,则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二是按照现有材料,罗贪污侵吞之公款全部用于购房,从无挥霍、吃、喝、嫖、赌等事存在。现房子已发还单位,所造成的损失不大,犯罪后果较轻;三是罗尽管法制意识不强,导致违法犯罪,但其工作态度一贯认真负责。材料证实其经常利用节假日,主动加班,甚至“年三十”还边抱儿子边设计画图,一直工作到晚11点后,夜餐只是一包方便面;四是罗系清华大学本科毕业,共产党员,出身于孤儿院,他和其妻均是少数民族,党和政府培养一个少数民族干部不容易。
严维鹏认为,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对照,尚有较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为宜。他的这一观点,尽管在合议讨论中居于少数,但审判长很开明、负责,当即表示,陪审员所提理由确实充分,值得考虑,宣布暂停合议,准备再去其单位核查后复议。晚上,严维鹏接到审判长的电话,称他已和书记员同去该单位调查取证,“该院党委确认,曾向罗承诺给其一套新房,但未兑现”。第二天合议庭继续复议时,三个人取得了一致意见:判处罗为无期徒期。
◆死刑死缓,认准了的要勇于坚持◆
敢于直言、敢于负责需要一定的胆识和勇气;特别是作为一名陪审员,匡扶正义是其永恒的使命和真我本色。严维鹏就是秉持着以上的信念,行使着神圣的审判职责。
2002年9月,严维鹏去萧山区共同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被告人陈仲水、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杨某某多次遭到陈妻丁某某的打骂。后两被告人多次密谋要杀死丁某某。2002年1月25日,陈仲水找到被告人严章海,雇佣其去杀死丁某某,并教唆严章海杀死丁某某的方法和制造自杀假象。2002年1月26日晚8时许陈按预谋好的方案,与儿子以洗澡为由离开家,由严章海以找陈为名进入陈家中,将丁某某骗至卧室,用扼颈、捂嘴的手段将她杀死。
本案合议庭评议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对陈仲水、严章海、杨某某的定罪,但对杨某某的量刑产生了分歧。审判长和审判员提出对杨判处死刑,严维鹏的意见是对其判处死缓。理由是:杨某某未直接实施对丁某某的杀害行为,也未直接参与雇凶,其和凶手既不相识也未见过面,且凶手杀人的具体安排,时间、实施方法,杨均不知道。因此,杨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但合议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均处三被告人死刑。尽管如此,为了坚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严维鹏在投票时仍保留了死缓意见。
此案后经审判委员会重新审核时,严维鹏的意见得到了采纳,审委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裁定杨某某死缓。
◆陪审之余,不忘建言献策◆
转眼之间,严维鹏已在陪审路上迈入了第10个年头,审理了近200起案件。提及他所审理过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举不胜举。仅最近这几年,就有原兰溪市委书记孔哲故意杀人案、原省药检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周航受贿案、原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杨新荣受贿案、富阳抢劫杀人灭门案等等。严维鹏说,每年办理的案件达一二十件。
尽心尽职于陪审工作的同时,严维鹏还担任着省政协委员、民建省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管理学院政法管理客座教授、省律师协会行风监督员等职。 本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不断就法制建设及陪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在参政议政这块领域里孜孜耕耘着。他根据近几年法治环境的实际,每年参加省、市“两会”时,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时谈了认识、看法,并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作了介绍,深受代表、委员们赞扬。
2004年3月,严维鹏撰写了《建议政府关心贫困的在押犯人和归正人员家庭》,经省民建呈报被省政协采用外,又获得常务副省长章猛进批示。2004年6月9日,他应邀在省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青少年犯罪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的发言,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几年来报纸、杂志、电视台记者多次采访报道他。他写的有关法制文章也多次被刊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维鹏还积极在民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发挥作用,通过他的热情奔波和民建会的集体努力,为广大民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为不少企业家会员挽回了经济损失,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普通会员争回了正当合法权益,为判了重刑的冤假错案讨回清白……正像他自己所说的,陪审员不是花瓶摆设,陪审员应秉持“匡扶正义”的使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神圣行使审判职责。
(选自《浙江民建风采录》)
◆受民建推荐,担任特邀陪审员◆
严维鹏的陪审生涯开始于1995年。当时受民建杭州市委、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的推荐,他被聘任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陪审员。接受聘书时,他心潮澎湃,思绪万千,深感人民陪审员责任重大。
不过在当时,对于陪审员的现实意义,有不少人疑虑重重,认为“陪审员是去做花瓶的,摆摆看看的”;有些人说“陪审员、陪审员,不会让你陪,更不会让你审……”严维鹏则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坚信中国共产党向来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平等,这次各民主党派分别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共产党发扬民主的实际行动,也是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党和政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大好时机。不过,当好一名陪审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法律知识浅薄,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把握不准,提不出问题、说不清理由、拿不出意见,造成“陪”而不“审”,人云亦云的局面,那就会真的成为花瓶、沦为摆设了。
虽然严维鹏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受聘为陪审员后,“充电”是最要紧的事情。他自费购买了有关法律书籍,开销近3000元,在当时相当于严维鹏二个月的全部收入。买来书籍之后,严维鹏开始沉下心来研读。每天除了不足8小时的睡眠和休息外,其余时间全都用在了工作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上了。
◆初次陪审,陈述有据被采纳◆
1995年,严维鹏第一次参加陪审的案件,是杭州化工建筑勘察设计所所长罗素卿贪污案。罗与其妻为同单位工作,两人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合谋,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先后四次侵吞了公款27万余元,用于购买一套新房。案发后,全部赃款被检察机关追回,已经购买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新房,被发还两人所在单位。
庭审后,进行量刑合议时,该案审判长及另一名审判员均提出了“拟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意见。在当时,贪污20万元数额就可达死刑标准。不料,轮到严维鹏表态时,他却一口气提出了以下四点看法:
一是罗素卿贪污公款的动机是为了购买房子。庭审时,罗当着列席旁听的40多位单位干部之面辩解说,他和妻、子在杭州无亲、无房,单位领导曾经许诺给他一套新房,但两年来没有兑现,迫不得已才动了歪脑筋,用公款解决住房。严维鹏认为,罗素卿当着其单位领导的面公开为此辩解,应该认为其真实性比较强,建议再去其单位核查一下,如情况属实,则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二是按照现有材料,罗贪污侵吞之公款全部用于购房,从无挥霍、吃、喝、嫖、赌等事存在。现房子已发还单位,所造成的损失不大,犯罪后果较轻;三是罗尽管法制意识不强,导致违法犯罪,但其工作态度一贯认真负责。材料证实其经常利用节假日,主动加班,甚至“年三十”还边抱儿子边设计画图,一直工作到晚11点后,夜餐只是一包方便面;四是罗系清华大学本科毕业,共产党员,出身于孤儿院,他和其妻均是少数民族,党和政府培养一个少数民族干部不容易。
严维鹏认为,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对照,尚有较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为宜。他的这一观点,尽管在合议讨论中居于少数,但审判长很开明、负责,当即表示,陪审员所提理由确实充分,值得考虑,宣布暂停合议,准备再去其单位核查后复议。晚上,严维鹏接到审判长的电话,称他已和书记员同去该单位调查取证,“该院党委确认,曾向罗承诺给其一套新房,但未兑现”。第二天合议庭继续复议时,三个人取得了一致意见:判处罗为无期徒期。
◆死刑死缓,认准了的要勇于坚持◆
敢于直言、敢于负责需要一定的胆识和勇气;特别是作为一名陪审员,匡扶正义是其永恒的使命和真我本色。严维鹏就是秉持着以上的信念,行使着神圣的审判职责。
2002年9月,严维鹏去萧山区共同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被告人陈仲水、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杨某某多次遭到陈妻丁某某的打骂。后两被告人多次密谋要杀死丁某某。2002年1月25日,陈仲水找到被告人严章海,雇佣其去杀死丁某某,并教唆严章海杀死丁某某的方法和制造自杀假象。2002年1月26日晚8时许陈按预谋好的方案,与儿子以洗澡为由离开家,由严章海以找陈为名进入陈家中,将丁某某骗至卧室,用扼颈、捂嘴的手段将她杀死。
本案合议庭评议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对陈仲水、严章海、杨某某的定罪,但对杨某某的量刑产生了分歧。审判长和审判员提出对杨判处死刑,严维鹏的意见是对其判处死缓。理由是:杨某某未直接实施对丁某某的杀害行为,也未直接参与雇凶,其和凶手既不相识也未见过面,且凶手杀人的具体安排,时间、实施方法,杨均不知道。因此,杨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但合议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均处三被告人死刑。尽管如此,为了坚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严维鹏在投票时仍保留了死缓意见。
此案后经审判委员会重新审核时,严维鹏的意见得到了采纳,审委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裁定杨某某死缓。
◆陪审之余,不忘建言献策◆
转眼之间,严维鹏已在陪审路上迈入了第10个年头,审理了近200起案件。提及他所审理过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举不胜举。仅最近这几年,就有原兰溪市委书记孔哲故意杀人案、原省药检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周航受贿案、原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杨新荣受贿案、富阳抢劫杀人灭门案等等。严维鹏说,每年办理的案件达一二十件。
尽心尽职于陪审工作的同时,严维鹏还担任着省政协委员、民建省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管理学院政法管理客座教授、省律师协会行风监督员等职。 本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不断就法制建设及陪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在参政议政这块领域里孜孜耕耘着。他根据近几年法治环境的实际,每年参加省、市“两会”时,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时谈了认识、看法,并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作了介绍,深受代表、委员们赞扬。
2004年3月,严维鹏撰写了《建议政府关心贫困的在押犯人和归正人员家庭》,经省民建呈报被省政协采用外,又获得常务副省长章猛进批示。2004年6月9日,他应邀在省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青少年犯罪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的发言,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几年来报纸、杂志、电视台记者多次采访报道他。他写的有关法制文章也多次被刊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维鹏还积极在民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发挥作用,通过他的热情奔波和民建会的集体努力,为广大民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为不少企业家会员挽回了经济损失,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普通会员争回了正当合法权益,为判了重刑的冤假错案讨回清白……正像他自己所说的,陪审员不是花瓶摆设,陪审员应秉持“匡扶正义”的使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神圣行使审判职责。
(选自《浙江民建风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