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力尽责的特邀陪审员
—— 记杭州市企业法律工作协会秘书长严维鹏
发布时间:2010-05-24 11: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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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 彤
严维鹏认为,陪审员不是花瓶摆设,陪审员应秉持“匡扶正义”的使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神圣行使审判职责。自1995年受聘担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以来,他积极参与陪审工作,充分发挥出一名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所应起到的作用。尽心尽职于陪审工作的同时,严维鹏还担任着省政协委员、民建省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管理学院政法管理客座教授、省律师协会行风监督员等职。
受民建推荐,担任特邀陪审员
严维鹏的陪审生涯开始于1995年。当时受民建杭州市委、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的推荐,他被聘任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陪审员。接受聘书时,他心潮澎湃,思绪万千。
严维鹏心里明白,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唯一具有审判权力的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者,掌握着生杀大权。因此,人民陪审员责任重大。
不过在当时,对于陪审员的现实意义,有不少人则疑虑重重,有些人认为“陪审员是去做花瓶摆摆看看的”;有些人则说“陪审员、陪审员,不会让你陪,更不会让你审……”严维鹏则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认为,这次各民主党派分别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党发扬民主的实际表现,也是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党和政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大好时机。不过,当好一名陪审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法律知识浅薄,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把握不准,提不出问题、说不清理由、拿不出意见,造成“陪”而不“审”、人云亦云的局面,那就会真的成为花瓶、沦为摆设了。
严维鹏1958年参加工作,当过保卫干事,担任过短期预审员,1986年在杭州大学干部培训班时学过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受聘为陪审员后,“充电”是最要紧的事情。为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个系统、全面的理解和准确把握,严维鹏自费购买了有关法律书籍,如《民事法律实用大全》、《各类案件证据实用》、《刑事诉讼实用大全》、《典型案例分析》等。这笔开销近3000元,在当时相当于严维鹏两个月的全部收入。买来书籍之后,严维鹏开始沉下心来研读,每天8小时以外的时间他全都用在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上了。
初次陪审,陈述有据被采纳
1995年,严维鹏第一次参加陪审的案件,是杭州化工建筑勘察设计所所长罗素卿贪污案。罗妻为同单位的工程师吴某某。两人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合谋,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先后四次侵吞了公款27万余元,用于购买一套新房。案发后,全部赃款被检察机关追回,已经购买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新房,被发还两人所在单位。
该案庭审后,进行量刑合议时,审判长及另一名审判员分析了案情后,均提出了“拟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意见。在当时,贪污20万元数额就可达死刑标准。不料,轮到严维鹏表态时,他却一口气提出了以下四点看法:
一是罗素卿贪污公款的动机是为了购买房子。庭审时,罗当着其单位列席旁听的40多位中层以上干部之面辩解说,他和妻、子在杭州无亲、无房,单位领导曾经许诺给他一套新房,但两年来没有兑现,迫不得已才动了歪脑筋,用公款解决住房。严维鹏认为,罗素卿既然敢当着其单位领导的面公开为此辩解,应该认为其真实性比较强,故建议再去其单位核查一下,如情况属实,则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是按照现有材料,罗贪污侵吞之公款全部用于购房,从无挥霍、吃、喝、嫖、赌等事存在。现房子已发还单位,所造成的损失不大,犯罪后果较轻。
三是罗尽管法制意识不强,认为和妻吴某某共同承包设计所后,一切款项收入均可自由作主,导致违法犯罪,但其工作态度一贯认真负责。材料证实其经常利用节假日,主动加班,甚至年三十还边抱儿子边画设计图,一直工作到晚11点后,夜餐只是一包方便面。
四是罗系清华大学本科毕业,共产党员,在孤儿院长大,他和妻子均是少数民族,党和政府培养一个少数民族干部不容易。
严维鹏认为,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对照,尚有较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为宜。他的这一观点,尽管在合议讨论中居于少数,但审判长很开明、负责,当即表示,陪审员所提理由确实充分,值得考虑,宣布暂停合议,准备再去其单位核查后复议。晚上,严维鹏接到审判长的电话,称他已和书记员同去该单位调查取证,“该院党委确认,曾向罗承诺给其一套新房,但未兑现”。第二天合议庭继续复议时,三个人取得了一致意见:判处罗为无期徒刑。
第一次投反对票,决定了判决结果
1996年10月15日,严维鹏参与审理的孟卫华等人抢劫、奸淫幼女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当审判长宣判孟卫华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坐在旁听席上的部分被告人亲属开始指责审判人员。宣判后,罪犯被带离时,孟卫华的亲属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上前推搡法警。在场的法警边维持秩序边迅速将罪犯押上了囚车。当法警沈某某准备关闭车门时,罪犯的亲属们仍站在车门口进行阻拦。孟卫华的一兄长孟某某还冲上前拉住孟卫华大哭大叫不放。法警沈某某为及时将罪犯们押解去看守所,即强行推开孟某某。而此时孟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挥拳猛击沈某某头脸,导致沈某某头、脸部青紫,鼻血直流。后经法医鉴定,法警沈某某左上下眼睑淤血、肿胀,眼球结膜充血明显,已构成轻微伤。
孟某某当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由于此案与孟卫华一案有直接关联,因此,这一案件仍由严维鹏等人承办。
10月25日,在开庭审理时,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除当庭认罪道歉外,他还宣读了悔改书,并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由于此案犯罪情节较轻微,可以当庭审结,审判长即宣布暂时休庭15分钟后进行判决。合议时,审判长先发言提出,该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建国以来杭州地区第一案例,且法警们反应强烈,院有关领导也建议从严惩处,但考虑到庭审时孟某某悔改态度较好,故拟处有期徒刑1年。
审判长的意见应该说是兼顾了各方面的因素,已较为成熟了。然而严维鹏却投出了反对票,这也是他参加陪审以来第一次投反对票。他认为1年的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理由是:首先,10月15日开庭宣判时,书记员没有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而孟某某等人均系初次旁听,不了解有关规定。在宣判后他们只是议论量刑太重,虽然声音响了点,但并未当庭大吵大闹。后来的吵闹、殴打均发生在法庭外、马路上、囚车边,严格地说,这是在开庭结束后,因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不妥当。其次,当时情况发生时,严本人也在现场劝阻。眼见法警将孟某某推开时,动作略显粗鲁,导致孟某某挥拳击打。最后,孟某某刑事拘留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庭审时更有悔改表现,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严维鹏最后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严维鹏的反对意见获得了合议庭另一成员的赞同。就这样,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评议当场决定量刑6个月。继续开庭宣判后,孟某某痛哭流涕,感谢法院实事求是宽大处理,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沉痛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而旁听的亲属们也心服口服,都认为法院处置确实是公正合理的。
死刑死缓,认准了的要勇于坚持
敢于直言、敢于负责需要一定的胆识和勇气,特别是作为一名陪审员,匡扶正义是其永恒的使命和真我本色。严维鹏就是秉持着以上的信念,行使着神圣的审判职责。
2000年夏季,杭州一出租车驾驶员在滨江大酒店旁被杀,凶手李德海、张嘉琳两人当天被抓获归案(另一凶手在逃)。2001年元月,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被告人李德海避重就轻,只承认参与预谋和共同作案,但不承认动刀杀人。因该案影响较广,民愤极大,尤其是凶犯手段残酷,严维鹏事先作了精心的调研及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虽然李德海不承认杀人,但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有杀人行为。因为根据两人的供述,李一直在副驾驶位置(即在驾驶员右侧),而张嘉琳则站在出租车外,处于被杀驾驶员的左窗旁,另一凶手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当时,李、张二犯均手持双刃刀,后座上凶犯则拿着一根绳子紧勒被杀驾驶员颈项,使之不能反抗。庭审时,张犯承认在左窗外向驾驶员捅刺了4—5刀,且是习惯性使用右手,没有将身体探入窗内捅刺。然而,法医鉴定显示,被杀驾驶员身中10刀,左边身体被刺6刀,右边身体被刺4刀,右边被刺创伤呈平行状,其中贯通心脏有2刀。而李德海当天被抓时,其衬衫和裤子上均有被杀驾驶员留下的大量血迹,不排除是李犯擦拭凶器后留下的痕迹。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在其后合议时,认为严维鹏所提出的理由和分析较符合客观事实。事后,李德海关押在看守所又继续为非作歹,2001年6月18日伙同同监犯王某冲监逃跑未能得逞,当场杀死杀伤同监犯人多名,系建国后浙江省看守所第一大案,惊动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影响极为恶劣。下半年该犯执行死刑前,承认了所有杀人事实。
2002年9月,严维鹏去萧山区共同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被告人陈仲水、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杨某某多次遭到陈妻丁某某的打骂。后两被告人多次密谋要杀死丁某某。2002年1月25日,陈仲水找到被告人严章海,雇用其去杀死丁某某,并教唆严章海杀死丁某某的方法和制造自杀假象。2002年1月26日晚8时许,陈按预谋好的方案,与儿子以洗澡为由离开家,由严章海以找陈为名进入陈家中,将丁某某骗至卧室,用扼颈、捂嘴的手段将她杀死。
本案合议庭评议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对陈仲水、严章海、杨某某的定罪,但对杨某某的量刑产生了分歧。审判长和审判员提出对杨判处死刑,严维鹏的意见是对其判处死缓。理由是:杨某某未直接实施对丁某某的杀害行为,也未直接参与雇凶,其和凶手既不相识也未见过面,且凶手杀人的具体安排、实施方法,杨均不知道。因此,杨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但合议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均处三被告人死刑。尽管如此,为了坚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严维鹏在投票时仍保留了死缓意见。
此案后经审判委员会重新审核时,严维鹏的意见得到了采纳,审委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裁定杨某某死缓。
陪审之余不忘建言献策
转眼之间,严维鹏在陪审路上已迈入了第10个年头,参与审理了近200起案件。提及他所审理过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可谓举不胜举。仅最近这几年,就有原兰溪市委书记孔哲故意杀人案、原省药检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周航受贿案、原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杨新荣受贿案、富阳抢劫杀人灭门案等等。严维鹏说,每年办理的案件达一二十件。然而难能可贵的是,严维鹏在尽心于陪审工作的同时,还本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不断就法制建设及陪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严维鹏根据近几年法治环境的实际,每年参加省、市“二代会”时,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在会议讨论时谈自己的认识、看法,并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作了介绍,深受代表、委员们的赞扬。
2004年3月,严维鹏又撰写了《建议政府关心贫困的在押犯人和归正人员家庭》,经省民建呈报被省政协采用外,又获得常务副省长章猛进批示。2004年6月9日,他应邀在省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青少年犯罪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的发言,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几年来报纸、杂志、电视台记者多次采访报道他。他写的有关法制方面的文章也多次被刊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受民建推荐,担任特邀陪审员
严维鹏的陪审生涯开始于1995年。当时受民建杭州市委、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的推荐,他被聘任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陪审员。接受聘书时,他心潮澎湃,思绪万千。
严维鹏心里明白,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唯一具有审判权力的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者,掌握着生杀大权。因此,人民陪审员责任重大。
不过在当时,对于陪审员的现实意义,有不少人则疑虑重重,有些人认为“陪审员是去做花瓶摆摆看看的”;有些人则说“陪审员、陪审员,不会让你陪,更不会让你审……”严维鹏则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认为,这次各民主党派分别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党发扬民主的实际表现,也是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党和政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大好时机。不过,当好一名陪审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法律知识浅薄,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把握不准,提不出问题、说不清理由、拿不出意见,造成“陪”而不“审”、人云亦云的局面,那就会真的成为花瓶、沦为摆设了。
严维鹏1958年参加工作,当过保卫干事,担任过短期预审员,1986年在杭州大学干部培训班时学过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受聘为陪审员后,“充电”是最要紧的事情。为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个系统、全面的理解和准确把握,严维鹏自费购买了有关法律书籍,如《民事法律实用大全》、《各类案件证据实用》、《刑事诉讼实用大全》、《典型案例分析》等。这笔开销近3000元,在当时相当于严维鹏两个月的全部收入。买来书籍之后,严维鹏开始沉下心来研读,每天8小时以外的时间他全都用在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上了。
初次陪审,陈述有据被采纳
1995年,严维鹏第一次参加陪审的案件,是杭州化工建筑勘察设计所所长罗素卿贪污案。罗妻为同单位的工程师吴某某。两人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合谋,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先后四次侵吞了公款27万余元,用于购买一套新房。案发后,全部赃款被检察机关追回,已经购买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新房,被发还两人所在单位。
该案庭审后,进行量刑合议时,审判长及另一名审判员分析了案情后,均提出了“拟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意见。在当时,贪污20万元数额就可达死刑标准。不料,轮到严维鹏表态时,他却一口气提出了以下四点看法:
一是罗素卿贪污公款的动机是为了购买房子。庭审时,罗当着其单位列席旁听的40多位中层以上干部之面辩解说,他和妻、子在杭州无亲、无房,单位领导曾经许诺给他一套新房,但两年来没有兑现,迫不得已才动了歪脑筋,用公款解决住房。严维鹏认为,罗素卿既然敢当着其单位领导的面公开为此辩解,应该认为其真实性比较强,故建议再去其单位核查一下,如情况属实,则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是按照现有材料,罗贪污侵吞之公款全部用于购房,从无挥霍、吃、喝、嫖、赌等事存在。现房子已发还单位,所造成的损失不大,犯罪后果较轻。
三是罗尽管法制意识不强,认为和妻吴某某共同承包设计所后,一切款项收入均可自由作主,导致违法犯罪,但其工作态度一贯认真负责。材料证实其经常利用节假日,主动加班,甚至年三十还边抱儿子边画设计图,一直工作到晚11点后,夜餐只是一包方便面。
四是罗系清华大学本科毕业,共产党员,在孤儿院长大,他和妻子均是少数民族,党和政府培养一个少数民族干部不容易。
严维鹏认为,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对照,尚有较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为宜。他的这一观点,尽管在合议讨论中居于少数,但审判长很开明、负责,当即表示,陪审员所提理由确实充分,值得考虑,宣布暂停合议,准备再去其单位核查后复议。晚上,严维鹏接到审判长的电话,称他已和书记员同去该单位调查取证,“该院党委确认,曾向罗承诺给其一套新房,但未兑现”。第二天合议庭继续复议时,三个人取得了一致意见:判处罗为无期徒刑。
第一次投反对票,决定了判决结果
1996年10月15日,严维鹏参与审理的孟卫华等人抢劫、奸淫幼女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当审判长宣判孟卫华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坐在旁听席上的部分被告人亲属开始指责审判人员。宣判后,罪犯被带离时,孟卫华的亲属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上前推搡法警。在场的法警边维持秩序边迅速将罪犯押上了囚车。当法警沈某某准备关闭车门时,罪犯的亲属们仍站在车门口进行阻拦。孟卫华的一兄长孟某某还冲上前拉住孟卫华大哭大叫不放。法警沈某某为及时将罪犯们押解去看守所,即强行推开孟某某。而此时孟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挥拳猛击沈某某头脸,导致沈某某头、脸部青紫,鼻血直流。后经法医鉴定,法警沈某某左上下眼睑淤血、肿胀,眼球结膜充血明显,已构成轻微伤。
孟某某当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由于此案与孟卫华一案有直接关联,因此,这一案件仍由严维鹏等人承办。
10月25日,在开庭审理时,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除当庭认罪道歉外,他还宣读了悔改书,并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由于此案犯罪情节较轻微,可以当庭审结,审判长即宣布暂时休庭15分钟后进行判决。合议时,审判长先发言提出,该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建国以来杭州地区第一案例,且法警们反应强烈,院有关领导也建议从严惩处,但考虑到庭审时孟某某悔改态度较好,故拟处有期徒刑1年。
审判长的意见应该说是兼顾了各方面的因素,已较为成熟了。然而严维鹏却投出了反对票,这也是他参加陪审以来第一次投反对票。他认为1年的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理由是:首先,10月15日开庭宣判时,书记员没有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而孟某某等人均系初次旁听,不了解有关规定。在宣判后他们只是议论量刑太重,虽然声音响了点,但并未当庭大吵大闹。后来的吵闹、殴打均发生在法庭外、马路上、囚车边,严格地说,这是在开庭结束后,因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不妥当。其次,当时情况发生时,严本人也在现场劝阻。眼见法警将孟某某推开时,动作略显粗鲁,导致孟某某挥拳击打。最后,孟某某刑事拘留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庭审时更有悔改表现,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严维鹏最后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严维鹏的反对意见获得了合议庭另一成员的赞同。就这样,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评议当场决定量刑6个月。继续开庭宣判后,孟某某痛哭流涕,感谢法院实事求是宽大处理,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沉痛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而旁听的亲属们也心服口服,都认为法院处置确实是公正合理的。
死刑死缓,认准了的要勇于坚持
敢于直言、敢于负责需要一定的胆识和勇气,特别是作为一名陪审员,匡扶正义是其永恒的使命和真我本色。严维鹏就是秉持着以上的信念,行使着神圣的审判职责。
2000年夏季,杭州一出租车驾驶员在滨江大酒店旁被杀,凶手李德海、张嘉琳两人当天被抓获归案(另一凶手在逃)。2001年元月,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被告人李德海避重就轻,只承认参与预谋和共同作案,但不承认动刀杀人。因该案影响较广,民愤极大,尤其是凶犯手段残酷,严维鹏事先作了精心的调研及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虽然李德海不承认杀人,但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有杀人行为。因为根据两人的供述,李一直在副驾驶位置(即在驾驶员右侧),而张嘉琳则站在出租车外,处于被杀驾驶员的左窗旁,另一凶手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当时,李、张二犯均手持双刃刀,后座上凶犯则拿着一根绳子紧勒被杀驾驶员颈项,使之不能反抗。庭审时,张犯承认在左窗外向驾驶员捅刺了4—5刀,且是习惯性使用右手,没有将身体探入窗内捅刺。然而,法医鉴定显示,被杀驾驶员身中10刀,左边身体被刺6刀,右边身体被刺4刀,右边被刺创伤呈平行状,其中贯通心脏有2刀。而李德海当天被抓时,其衬衫和裤子上均有被杀驾驶员留下的大量血迹,不排除是李犯擦拭凶器后留下的痕迹。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在其后合议时,认为严维鹏所提出的理由和分析较符合客观事实。事后,李德海关押在看守所又继续为非作歹,2001年6月18日伙同同监犯王某冲监逃跑未能得逞,当场杀死杀伤同监犯人多名,系建国后浙江省看守所第一大案,惊动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影响极为恶劣。下半年该犯执行死刑前,承认了所有杀人事实。
2002年9月,严维鹏去萧山区共同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被告人陈仲水、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杨某某多次遭到陈妻丁某某的打骂。后两被告人多次密谋要杀死丁某某。2002年1月25日,陈仲水找到被告人严章海,雇用其去杀死丁某某,并教唆严章海杀死丁某某的方法和制造自杀假象。2002年1月26日晚8时许,陈按预谋好的方案,与儿子以洗澡为由离开家,由严章海以找陈为名进入陈家中,将丁某某骗至卧室,用扼颈、捂嘴的手段将她杀死。
本案合议庭评议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对陈仲水、严章海、杨某某的定罪,但对杨某某的量刑产生了分歧。审判长和审判员提出对杨判处死刑,严维鹏的意见是对其判处死缓。理由是:杨某某未直接实施对丁某某的杀害行为,也未直接参与雇凶,其和凶手既不相识也未见过面,且凶手杀人的具体安排、实施方法,杨均不知道。因此,杨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但合议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均处三被告人死刑。尽管如此,为了坚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严维鹏在投票时仍保留了死缓意见。
此案后经审判委员会重新审核时,严维鹏的意见得到了采纳,审委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裁定杨某某死缓。
陪审之余不忘建言献策
转眼之间,严维鹏在陪审路上已迈入了第10个年头,参与审理了近200起案件。提及他所审理过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可谓举不胜举。仅最近这几年,就有原兰溪市委书记孔哲故意杀人案、原省药检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周航受贿案、原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杨新荣受贿案、富阳抢劫杀人灭门案等等。严维鹏说,每年办理的案件达一二十件。然而难能可贵的是,严维鹏在尽心于陪审工作的同时,还本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不断就法制建设及陪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严维鹏根据近几年法治环境的实际,每年参加省、市“二代会”时,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在会议讨论时谈自己的认识、看法,并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作了介绍,深受代表、委员们的赞扬。
2004年3月,严维鹏又撰写了《建议政府关心贫困的在押犯人和归正人员家庭》,经省民建呈报被省政协采用外,又获得常务副省长章猛进批示。2004年6月9日,他应邀在省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青少年犯罪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的发言,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几年来报纸、杂志、电视台记者多次采访报道他。他写的有关法制方面的文章也多次被刊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