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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加强对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支持
发布时间:2004-07-08 0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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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宏源证券浙江总部 毛生苗
摘要: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对中小企业具有影响力的法律,但是相关法律仍缺欠具体的可操作性,没有能够很好地在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担保方面提出开拓性的方向。本文通过观察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现状,提出担保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特殊重要地位,最后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促进法 商业银行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现状   中小企业要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等级低,难以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所以融资问题主要还是要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来解决。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大、信息透明度不高、担保能力弱;而商业银行由于这类贷款数额小、笔数多,出于风险 和成本的考虑,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加之贷款品种和金融服务的不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愈加彰显。所以我们认为,要使我国的中小企业获利健康快速的发展,法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支持的保护正是当务之急。   《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处理融资难的问题上,法律分别对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做了规定。但是,它毕竟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法律文件。在具体的扶持措施方面,只能提供一个方向性的指导,而没有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商业贷款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只有极为少数的中小企业能够具有足以使银行愿意为其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的能力。而恰恰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根本无力自己提供足够的担保。在担保这个问题上,继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中小企业促进法》又做出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在操作层面上,相关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还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以,我国对于信用担保的有关法律的制定实施,依然有赖于国家各相关机关的努力,使之尽快出台。     二、为什么担保在中小型融资中特别重要   从理论上讲,银行承做贷款业务,要对企业进行综合分析。首先是信用分析,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然后是非财务因素分析,如行业风险和管理风险分析;再次才是贷款担保分析。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银行的贷款走向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丑闻还屡见不鲜,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又能有多少可信度呢?根据我们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有的中小企业甚至准备了三套财务报表:一套情况真实的是给自己看的,一套各项指标比较乐观是给银行看的,还有一套尽量做差是给财税部门看的。中小企业的各类特征叠加在一起,使之难以提供易量化的传递信息,难以达到银行对于信息的要求,因此产生了信息缺口。   在理论发展上,Stiglitz and Weiss(1981)的开创性论文讨论了逆向选择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配给。信贷配给是指两种现象:(1)被拒绝的申请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得不到贷款;(2)申请人的贷款要求只能得到部分的满足。文章指出在其假设下,提高利率或者加大抵押要求会使风险较小的投资者退出或者转而将贷款投资于风险更大的项目。Wang and Williamson (1993) 讨论在私人信息下的最优融资配置,重点研究了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逆向选择的筛选作用,提出了风险中性借款者的自我选择机制以及债务契约在信贷市场上达成的均衡。在实证分析上,国内对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信贷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研究不是很多。王霄、张捷(2003)在Stiglitz and Weiss把利率作为变量的基础上,也把抵押品进行了内生化,建立有关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   但在我国,与市场规律背离更为严重的是,金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利率市场化,银行在这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以及各个贷款对象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索取不同的利率。然而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规定了贷款发放的利率。即使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其范围也是非常狭窄的。目前商业银行通行的利率浮动是向上70%,向下10%。而《促进法》中并没有对利率的进一步开放提出任何“促进”。这样,以往模型中最为重要的变量??利率就基本失去了作用,难以发挥它甄别贷款申请者信息的功能。而商业银行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性机构,当然要以是否有利可图作为自己是否承做业务的准则。这样,由于信息缺口产生的分歧无法通过利率的甄别来弥补,最后不得不诉诸于担保了。   本文所指的担保机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方式。在法律规定的前四种方式中,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或者将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样,担保贷款在债务人不能履约时债权人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又规定,如果担保品变现后价值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对不足额部分享有追索权。但是,大量的银行坏账出现都是因为企业违约,银行处理担保品后价值仍然不足造成的。否则,银行的经营就不会有任何风险了。这就决定了银行的盈利模式。     三、从法律上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建议   如何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虽然在经济、金融界被视为是世界范围的难题,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仍然大有可为。一些办法、政策、法规的实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速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退一步说,至少可以建立健全我国的银企担保制度。在法律上,我们可以有哪些作为呢?   1、从法律上奠定中小企业的合理地位,并分别在财政资金、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特别是信用担保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全方位的帮助。   特别是在信用担保方面,除美国的《中小企业法》之外,意大利第675/1977号法律规定,在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内设立“中央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进行综合性担保;德国《2000年欧洲复兴计划专用资产经济计划法》规定,联邦经济技术部为中小企业提供最高额度为4.5亿马克的担保、保证或者其它种类的保障服务;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规定,由全国52家信用保证协会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政府已累计提供了18800亿日元作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信用保证资金 。   相比外国的法律,我们新制定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在这之前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或者是在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或者是在力度上尚有不足,仍然束缚的银行与企业的手脚,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我们的有关立法人员、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拓宽思路,借鉴别国先进经验,结合我们实际国情,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   2、通过相关法律,建立有关专职政府机构。 我国国内在讨论担保机制的建立时,主要提出的途径是:1、主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2、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3、商业担保公司。(伍军、齐亚莉,2002)我们认为,第一个途径是直接和有效的。   美国于1953年就通过《小企业法(the Small Business Act)》,国会成立了的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简称SBA)作为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1954年,SBA已经为小企业承做直接商业货款、银行保证贷款,帮助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提供管理、技术等其他方面的支持。1958年的《投资公司法案(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 简称SBIC)。SBA在SBIC注册成立了数个风险投资基金,为高风险的小企业提供股本投资。至今,SBA为近两千万个小企业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帮助。SBA现有发放贷款约219000笔,总价值超过450亿美元,成为全美最大的商业资金单一提供者。仅在2002一年中,SBA就为小企业提供了123亿美元的资金支持 。   下表列示了向SBA和银行分别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价值折算比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最为常用的抵押品??房屋的折算比例上,SBA比银行更高,对企业来说更为优惠。
各种抵押品价值事前折算比例的比较 担保品种类    银行              小企业管理局 房屋    市价*0.75 - Mortgage balance市价*0.75 - Mortgage balance 股票和债券    50%-90% 50%-90% 卡车与重型设备、 家具与装修
折旧价值*0.50

 折旧价值*0.50 可转让大额存单 100%


100% 应收账款
90天以内部分*0.75   90天以内部分*0.50 办公设备、小汽车、 易变质存货、珠宝、 共同基金、个人退休账户  0

  0 资料来源: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网站www.sba.gov。   美国的SBA是一个相当成功的案例。我们国家也可以从中吸取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认为,不管是广设中小金融机构也好,还是成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也好,都不如设立一个专事中小企业的永久性政府机构更为直接和有效。对于政府机构,由于其不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该机构不会为国家财政带来不可量化的负担。   3、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服务。   事实上,商业银行接受的担保可以不限于《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方式,只要是在履约出现问题时有足够的事后补偿就可以。许多中小企业寻求符合要求的担保都有困难,那就不妨尝试一些新的方法。虽然有一些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打《担保法》的擦边球之嫌,但如果真能对银企双方都有促进,还不如在法律中放宽有关约束。   根据我们从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了解到的情况,其贷款户有90%以上是中小企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许多独创性的方法。他们提出“种芝麻,抱西瓜”的战略,于2000年底向社会推出了“中小企业成长贷款计划”,以“量身定做”为第一原则和开发手段。从他们提供的一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许多新思路。如果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银行仍然可以承做贷款,只要事后的求偿手段可以落实。比如,他们提出“动产质押”的概念,企业刚刚出产的,不易转移、不易变质、不会在短期内贬值的产品也可以作为质押品,为企业提供短期授信,并建立“保全仓库”将对方的产品严格控制。这一成功的操作模式曾很快被杭州市的商业银行所竞相效仿。又如,他们要求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也很好地保障了问题贷款的安全收回。 参考文献 1.Stiglitz, J. E. & Weiss, A. , (1981),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ume 71, Issue 3, 393-410 2.Wang, C. & Williamson, S,D. ,(1993), “Adverse Selection In Credit Markets With Costly Screening”, Economics Working Archive at WUSTL 3.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003), “50 years of service to American’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www.sba.gov/aboutsba/history.html 4.韩良,(2001),《贷款担保前沿问题案例》,中国经济出版社 5.卢建平,(2001),《经济法(第二版)》,浙江大学出版社 6.叶会强,(2002),《担保法原理》,科学出版社 7.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 8.陈运来、舒伟斌,(2003),《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原则》,载《江西社会科学》第3期 9.史震涛,(2003),《担保机制在银行贷款中的作用》,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 10.王霄、张捷,(2003),《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载《经济研究》第7期 11.伍军、齐亚莉,(2002),《<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载《财经科学》,第7期 12.国家经贸委,(2003),《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