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浅谈我国中小企业IPO并上市的完善
发布时间:2008-08-01 16: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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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晓洪
   
澳大利亚资本市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一套高效、透明、可信的证券监管体制,从而成为国内许多需要上市壮大和规范自身发展的民营企业的一个良好选择。
一、澳大利亚资本市场简介
作为澳大利亚唯一的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于1987年4月1日注册开业(其他6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在2003, 2004和2005年被评为世界最佳证券交易所。该所是世界十大上市证券交易所第七位,是全球性的权益市场并拥有极高信誉度,目前有超过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逾1. 6万亿美元,每日成交量为35. 3亿美元,是新加坡的4倍,与香港不相上下。
澳证所具有强劲持久的市场增长力,2000年至2007年市场资本增长了91%,在2007年的平均首次上市融资的金额为1亿澳元(人民币为6. 5亿元)。澳大利亚证券市场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级市场,也是高度透明、无后顾之忧的交易市场,其一流的流动性和过去十多年稳定的成长,赋予了澳证所亚洲领先地位。
除了成熟的资本市场外,在澳大利亚上市的企业可以更好地改变融资方式和融资环境。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它的证券上市规则、交易体系和法规监管与伦敦交易所非常相似。但其上市门槛比伦敦的二板(AIM)甚至主板还要低。一般来说,企业在澳大利亚上市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其基本上被看作是符合国际运行惯例的上市公司。因此,先在澳大利亚上市的公司,再到伦敦的二板甚至主板进行二次上市就会简单容易得多。
正式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单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绍兴高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前身为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中国首家在澳大利亚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和美丝邦中国锦纶公司设计海外上市方案时,结合客户特点,确定了在澳大利亚上市。
二、澳大利亚上市条件介绍
中国企业只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即可达到在澳证所上市的要求:
(一)最低公众持股量
在ASX上市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有500个股东,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澳元基本相当于人民币6.5元,2000澳元相当于13, 000元人民币)证券;或者至少400名股东,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3, 000元人民币)证券,25%的股权由不相关方持有。
(二)盈利要求
过往三年净利润总额为100万澳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净利润为40万澳元,现在仍盈利),公司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经审计不存在任何重大保留事项。
(三)有形资产不得低于200澳元。满足该项条件,对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应该不存在问题。
(四)股份的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000万澳元。
三、从上述澳大利亚成功上市案例看中国IPO及上市的完善
笔者在天外天和美丝邦澳大利亚上市项目中,担任发行人的中国律师,为上述两家企业的澳大利亚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从这两家企业在澳大利亚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笔者认为澳大利亚资本市场中,对于股票上市的若干规则,可以为我国IPO及上市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1、上市条件方面。在我国,企业想在中小板上市,股本必须超过 5000 万股;连续三年赢利。这样的条件只能让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望洋兴叹。这不符合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初衷,对于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2008年03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行后,公司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相对中小板而言,虽然这一条件降低了,但相对于澳大利亚上市条件(股本不得低于约650万元人民币)而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门槛仍旧过高。 此外,中小板延续主板条件的做法,违背了中小板的初衷,而《征求意见稿》中对创业板的条件的规定,又延续了中小板的主要条件,这种做法会将创业板设计成一个“小小板”,可能同样会与当初设立创业板的初衷相背离。
2、对同业竞争的审查角度。国内IPO和上市中,中介机构在发行人同业竞争问题上,态度极为谨慎。原因在于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的要求极为严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征求意见稿》在第17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诚然,上述人员的同业竞争很有可能会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笔者在为国内企业提供上市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也有不少企业的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并非控股股东有意为之,而是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形成的。实践中,鉴于稳妥考虑,在同业竞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通常建议企业推迟申报。 然而,如果在澳大利亚上市,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解决。同样,ASX对于同业竞争也非常关注,但同业竞争问题不会成为企业上市的首要障碍。ASX并不绝对禁止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开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如果上市时并于其后持续的对同业竞争作出全面的披露,企业还是可以顺利上市的。
笔者认为,ASX不因同业竞争而直接否认发行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事实上已经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披露该同业竞争情况的做法,将其作为市场监管的内容,同时交由社会公众股东监督。
3、从规范的治理结构角度评估企业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在天外天和美丝邦上市过程中,均没有遇到需要核查所谓的“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笔者通过境外的券商了解到,ASX并不从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的稳定性的层面上判定企业业绩的连续计算。他们认为,规范的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ASX相信,即便是公司的上述人员发生变动,只要公司之前建立了规范的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运作的公司,仍旧可以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保证企业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IPO和上市的立法中,也可以尝试着借鉴这一做法,采用更多的视角对公司的经营的连续性进行考察。  
澳大利亚资本市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一套高效、透明、可信的证券监管体制,从而成为国内许多需要上市壮大和规范自身发展的民营企业的一个良好选择。
一、澳大利亚资本市场简介
作为澳大利亚唯一的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于1987年4月1日注册开业(其他6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在2003, 2004和2005年被评为世界最佳证券交易所。该所是世界十大上市证券交易所第七位,是全球性的权益市场并拥有极高信誉度,目前有超过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逾1. 6万亿美元,每日成交量为35. 3亿美元,是新加坡的4倍,与香港不相上下。
澳证所具有强劲持久的市场增长力,2000年至2007年市场资本增长了91%,在2007年的平均首次上市融资的金额为1亿澳元(人民币为6. 5亿元)。澳大利亚证券市场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级市场,也是高度透明、无后顾之忧的交易市场,其一流的流动性和过去十多年稳定的成长,赋予了澳证所亚洲领先地位。
除了成熟的资本市场外,在澳大利亚上市的企业可以更好地改变融资方式和融资环境。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它的证券上市规则、交易体系和法规监管与伦敦交易所非常相似。但其上市门槛比伦敦的二板(AIM)甚至主板还要低。一般来说,企业在澳大利亚上市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其基本上被看作是符合国际运行惯例的上市公司。因此,先在澳大利亚上市的公司,再到伦敦的二板甚至主板进行二次上市就会简单容易得多。
正式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单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绍兴高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前身为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中国首家在澳大利亚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和美丝邦中国锦纶公司设计海外上市方案时,结合客户特点,确定了在澳大利亚上市。
二、澳大利亚上市条件介绍
中国企业只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即可达到在澳证所上市的要求:
(一)最低公众持股量
在ASX上市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有500个股东,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澳元基本相当于人民币6.5元,2000澳元相当于13, 000元人民币)证券;或者至少400名股东,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3, 000元人民币)证券,25%的股权由不相关方持有。
(二)盈利要求
过往三年净利润总额为100万澳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净利润为40万澳元,现在仍盈利),公司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经审计不存在任何重大保留事项。
(三)有形资产不得低于200澳元。满足该项条件,对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应该不存在问题。
(四)股份的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000万澳元。
三、从上述澳大利亚成功上市案例看中国IPO及上市的完善
笔者在天外天和美丝邦澳大利亚上市项目中,担任发行人的中国律师,为上述两家企业的澳大利亚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从这两家企业在澳大利亚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笔者认为澳大利亚资本市场中,对于股票上市的若干规则,可以为我国IPO及上市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1、上市条件方面。在我国,企业想在中小板上市,股本必须超过 5000 万股;连续三年赢利。这样的条件只能让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望洋兴叹。这不符合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初衷,对于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2008年03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行后,公司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相对中小板而言,虽然这一条件降低了,但相对于澳大利亚上市条件(股本不得低于约650万元人民币)而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门槛仍旧过高。 此外,中小板延续主板条件的做法,违背了中小板的初衷,而《征求意见稿》中对创业板的条件的规定,又延续了中小板的主要条件,这种做法会将创业板设计成一个“小小板”,可能同样会与当初设立创业板的初衷相背离。
2、对同业竞争的审查角度。国内IPO和上市中,中介机构在发行人同业竞争问题上,态度极为谨慎。原因在于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的要求极为严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征求意见稿》在第17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诚然,上述人员的同业竞争很有可能会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笔者在为国内企业提供上市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也有不少企业的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并非控股股东有意为之,而是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形成的。实践中,鉴于稳妥考虑,在同业竞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通常建议企业推迟申报。 然而,如果在澳大利亚上市,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解决。同样,ASX对于同业竞争也非常关注,但同业竞争问题不会成为企业上市的首要障碍。ASX并不绝对禁止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开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如果上市时并于其后持续的对同业竞争作出全面的披露,企业还是可以顺利上市的。
笔者认为,ASX不因同业竞争而直接否认发行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事实上已经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披露该同业竞争情况的做法,将其作为市场监管的内容,同时交由社会公众股东监督。
3、从规范的治理结构角度评估企业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在天外天和美丝邦上市过程中,均没有遇到需要核查所谓的“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笔者通过境外的券商了解到,ASX并不从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的稳定性的层面上判定企业业绩的连续计算。他们认为,规范的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ASX相信,即便是公司的上述人员发生变动,只要公司之前建立了规范的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运作的公司,仍旧可以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保证企业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IPO和上市的立法中,也可以尝试着借鉴这一做法,采用更多的视角对公司的经营的连续性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