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及预防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2-25 16: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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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 琳 严 明 高 卓
中共十八大以来,上至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下到基层党组织,始终将反腐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意识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相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已有167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被调查处理,而各类“苍蝇”“蚊子”的数量,更是不可计数。在清风正气的同时,极大的加强了经济社会保障和治理的力量。但长期以来,反腐败斗争工作重心一直在于共产党内部,容易忽视对党外干部的日常监察和防腐巨变的教育,导致反腐败工作投射面与覆盖面受到限制,对我国政治生活的影响不够全面。当前,中共中央也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缺陷,通过一系列的机构调整和职能改革,首次将国家监察机关的地位和重要性历史性的拔高,并针对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立足社会生活与机关政治生态变化,分析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正视目前存在的潜在问题,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步入“2.0时代”提供参考和意见。
一、当前我国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分析
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的绝对领导地位,掌握了国家大部分的公权力执行权,所以在公众眼里,中共党员也几乎成了政府腐败的唯一来源。这种长期的错误理念导致我国反腐败工作进行的不全面、不充分,也与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相背离。党外干部群体特指中共党员以外的一类领导干部群体,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干部队伍组成中不可或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干部群体。从其定义来看,党外干部群体很明显,同样也是我国公权力执行主体之一,理所当然也可能是腐败的源头。所以不论是党外干部,还是党员干部,作为党管的干部,都必须做忠诚于组织和人民的老实人,需要自觉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管任何人一旦触犯党纪国法,都会被一查到底。党外干部不能因其特殊性,就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死角”。所以,加强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一是党外干部群体规模与反腐败工作角色相背离。党员干部一直以来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但作为“少数派”的党外干部的数量规模同样不容小觑,同样也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开的数据表明,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70多万人,其中党外干部约3.2万人,比例约为4.6%。党外干部虽然占比较少,但绝对数量上也不算小数目。对于如此之多的党外干部,在我国前期反腐败工作中却扮演着边缘化的角色。在日常的反腐败工作开展中,党外干部往往被排除在外,或者被束之高阁,视为名义上监督力度的一环,而非受监督的主体。
二是党外干部群体日渐“权”重与监察力度相背离。近年来,中国共产党越来越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外干部的配备数量具有“刚性”要求,大量党外干部担任各级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共配备党外干部66名(不含国家领导人18名),各省(区、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省直机关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共配备党外干部1500名,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在3万人以上,各级配备单位和配备干部数量均创改革开放以来新高。党外干部群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扮演角色越来越重,但却缺乏足够有效的日常监察力量。
三是党外干部群体腐败高发态势与舆论关注度相背离。党外干部除了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还会担任民主党派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很多党外干部还从事着具体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同时也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甚至很多党外干部同时兼任了数个社会职务。这就决定了党外干部相比于党员干部,往往都是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是社会生活中的标杆人物。近年来,党外干部的腐败案件发生频率有所提高。如近期湖南又有2名党外干部被调查,分别是致公党张家界市委主委郑文举与无党派人士蔡宜生,其中郑文举在担任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家界市广播电视大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这些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但是在舆论关注时却往往忽视其党外干部的身份,造成对党外干部群体反腐败工作严峻性的认识不到位。
二、当前我国党外干部群体出现腐败问题的原因分析
无论是党外干部还是党员干部,走向腐败堕落这条不归路,究其根本是政治思想的懈怠与物欲享受的侵蚀。但党外干部因其具有国家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双重身份,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党员干部的独特性影响因素。
一是普遍存在的“局外人”思想导致精神懈怠严重。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必须要承认,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外干部群体在核心位置之外。在机关中,党外干部往往只能充当次要或者边缘岗位,即使是当上领导,所承担的也多是重要性相对较弱的职能。这就造成部分党外干部心态失衡,认为自己是“被统战”的干部,应该完全服从同级党员干部的领导。有的党外人士虽然身居领导岗位,却没有与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有时虽然参加有关会议,但表决时处在一种尴尬的地位,不能与同级党内领导干部享有同等的权力,参与重大决策的知情权、行政工作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干部使用的建议权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位”但很难“有威”“有为”。一些党外干部被提拔之后,面对自己以前的上级、同级党内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不被强制要求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不必一定要发表看法,对单位内部党委(党组)的很多重要事情不需要关心。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局外人”心理。纵观“落马”的党外干部,可以发现,“不是党员,可以不受党纪约束”这种错误的意识使他们长期放弃了接受来自组织、来自群众的监督,逐渐养成了“天马行空”、妄自尊大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二是社会关系复杂,抵御腐败风险能力构筑滞后。在我国,党外干部尤其是民主党派干部,由于所处的政党、群体社会层次更为“上层”,所面临的腐败诱因也更多。如民主建国会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会内企业家数量居多。会内组织活动中,该会干部多与企业家接触固然有助于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但也存在权钱交易的风险加剧。与高风险相对的,党外干部群体的腐败风险抵御能力构筑工作,却并不理想。虽然党外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以上廉政教育,大部分对廉政规定有所了解,但知晓的程度不深。还有极少数表示不了解。对廉政教育目的意义一部分党外干部也不是很清晰,有的党外干部认为自身要求严格,且在单位接受过相关教育,认为不需要专题对党外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所在单位组织的廉政学习几乎是党外干部唯一的学习方式,其他部门和单位对党外干部廉政学习鲜有问津。另外,民主党派党外干部和无党派党外干部都对廉政学习内容比较困惑,不知道学什么好,不像中共党员有《党章》《准则》明确的内容,感到很茫然。党外干部廉政教育现状呈现出无序性、随意性,在当前各种价值观念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社会思想文化越来越多元、多样、多变的新形势下,党外干部增强廉政抗腐防线和提升道德操守十分迫切。
三是纪律监察制度不够完善,生活状态不受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监督规范,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而对于党外干部,这一目标就很难实现。虽然各民主党派都设有相应的纪检系统,自2007年以来,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相继通过了各自的党内监督条例,并陆续成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却常常处于隐身状态,这是因为民主党派无法像共产党一样,在党员工作的单位设立纪检力量,在日常生活中也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这样的纪律监察制度无疑是缘木求鱼,升山采珠。这种问题在无党派干部群体中,就更为严重,完全处于监督真空中。
三、加强党外干部群体腐败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
同样作为党培养的干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外干部绝对不能把自己置身事外。随着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绝大多数党外干部都能以党的事业为重,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联系广泛、具有特殊专长的作用,维护团结、和谐与稳定的政治局面,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进一步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党外干部机制。要按照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党外人才成长规律,把党外干部的培养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纳入人才和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出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培养规划,分为长期和短期培养规划,使党外干部的培养更具规范性。在这过程中,党外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也应作为重点参考因素。主动加强与党外干部沟通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到精心培养,认真推荐,热情服务,为他们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实现自身价值创造有利条件。对积极向党组织靠近,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党外干部,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扩大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对那些不宜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的党外干部,要发挥他们联系各自群体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引导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到社会建设中。
二是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举措。要摒弃党外干部工作是“点缀”,认为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无关紧要;党外干部工作重在求同存异,开展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是“洗脑”“伤和气”;看不到党外干部特殊性,主张在进行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工作时一并捎带即可等错误认识。相反,对党外干部理想信念的教育工作,应转观念、提认识,变“要求”为“主动”,变“一时抓”为“经常抓”,变“大水漫灌”为“细水滴灌”。要加强对党外干部群体的整体性研究,全面准确把握该群体的思想动态、认知规律,为有的放矢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同时,还应将人本理念始终贯穿于该项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党外干部良好教育水平、参政议政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榜样示范教育,提升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说服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违纪违规查处力度。针对党外干部违反“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四风问题”,侵害群众利益,散扬不正之风等现象加大查处力度,通过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书面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等处理手段,增强党外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与意识。从保证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角度出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更应把加大对党外领导干部用权的监督制约,定期通报党外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情况,通过党外干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作为加强整体作风建设的突破口。
四是进一步健全党内外干部沟通交流机制。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只有主动加强与所属党外干部的全方位交流,才能全方位地掌握党外干部的思想动态,才能更好地掌握党外干部的所思、所想、所盼,进而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和工作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否则,“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使党外干部“心存不悦,必无心干事”,久而久之,使其信心丧失、热情消退,合作就会成为摆设。因此,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络谈心制度,多举办各类座谈会、联谊会、情况通报会、约见谈心会以及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结成友谊,进而引导党外干部增强与党内干部合作共事的信心和决心,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和隔阂,从而使党外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发挥作用。
(本文获2018年度民建省委会理论研究优秀结项成果二等奖)
一、当前我国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分析
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的绝对领导地位,掌握了国家大部分的公权力执行权,所以在公众眼里,中共党员也几乎成了政府腐败的唯一来源。这种长期的错误理念导致我国反腐败工作进行的不全面、不充分,也与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相背离。党外干部群体特指中共党员以外的一类领导干部群体,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干部队伍组成中不可或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干部群体。从其定义来看,党外干部群体很明显,同样也是我国公权力执行主体之一,理所当然也可能是腐败的源头。所以不论是党外干部,还是党员干部,作为党管的干部,都必须做忠诚于组织和人民的老实人,需要自觉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管任何人一旦触犯党纪国法,都会被一查到底。党外干部不能因其特殊性,就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死角”。所以,加强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一是党外干部群体规模与反腐败工作角色相背离。党员干部一直以来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但作为“少数派”的党外干部的数量规模同样不容小觑,同样也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开的数据表明,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70多万人,其中党外干部约3.2万人,比例约为4.6%。党外干部虽然占比较少,但绝对数量上也不算小数目。对于如此之多的党外干部,在我国前期反腐败工作中却扮演着边缘化的角色。在日常的反腐败工作开展中,党外干部往往被排除在外,或者被束之高阁,视为名义上监督力度的一环,而非受监督的主体。
二是党外干部群体日渐“权”重与监察力度相背离。近年来,中国共产党越来越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外干部的配备数量具有“刚性”要求,大量党外干部担任各级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共配备党外干部66名(不含国家领导人18名),各省(区、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省直机关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共配备党外干部1500名,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在3万人以上,各级配备单位和配备干部数量均创改革开放以来新高。党外干部群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扮演角色越来越重,但却缺乏足够有效的日常监察力量。
三是党外干部群体腐败高发态势与舆论关注度相背离。党外干部除了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还会担任民主党派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很多党外干部还从事着具体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同时也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甚至很多党外干部同时兼任了数个社会职务。这就决定了党外干部相比于党员干部,往往都是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是社会生活中的标杆人物。近年来,党外干部的腐败案件发生频率有所提高。如近期湖南又有2名党外干部被调查,分别是致公党张家界市委主委郑文举与无党派人士蔡宜生,其中郑文举在担任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家界市广播电视大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这些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但是在舆论关注时却往往忽视其党外干部的身份,造成对党外干部群体反腐败工作严峻性的认识不到位。
二、当前我国党外干部群体出现腐败问题的原因分析
无论是党外干部还是党员干部,走向腐败堕落这条不归路,究其根本是政治思想的懈怠与物欲享受的侵蚀。但党外干部因其具有国家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双重身份,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党员干部的独特性影响因素。
一是普遍存在的“局外人”思想导致精神懈怠严重。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必须要承认,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外干部群体在核心位置之外。在机关中,党外干部往往只能充当次要或者边缘岗位,即使是当上领导,所承担的也多是重要性相对较弱的职能。这就造成部分党外干部心态失衡,认为自己是“被统战”的干部,应该完全服从同级党员干部的领导。有的党外人士虽然身居领导岗位,却没有与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有时虽然参加有关会议,但表决时处在一种尴尬的地位,不能与同级党内领导干部享有同等的权力,参与重大决策的知情权、行政工作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干部使用的建议权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位”但很难“有威”“有为”。一些党外干部被提拔之后,面对自己以前的上级、同级党内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不被强制要求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不必一定要发表看法,对单位内部党委(党组)的很多重要事情不需要关心。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局外人”心理。纵观“落马”的党外干部,可以发现,“不是党员,可以不受党纪约束”这种错误的意识使他们长期放弃了接受来自组织、来自群众的监督,逐渐养成了“天马行空”、妄自尊大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二是社会关系复杂,抵御腐败风险能力构筑滞后。在我国,党外干部尤其是民主党派干部,由于所处的政党、群体社会层次更为“上层”,所面临的腐败诱因也更多。如民主建国会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会内企业家数量居多。会内组织活动中,该会干部多与企业家接触固然有助于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但也存在权钱交易的风险加剧。与高风险相对的,党外干部群体的腐败风险抵御能力构筑工作,却并不理想。虽然党外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以上廉政教育,大部分对廉政规定有所了解,但知晓的程度不深。还有极少数表示不了解。对廉政教育目的意义一部分党外干部也不是很清晰,有的党外干部认为自身要求严格,且在单位接受过相关教育,认为不需要专题对党外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所在单位组织的廉政学习几乎是党外干部唯一的学习方式,其他部门和单位对党外干部廉政学习鲜有问津。另外,民主党派党外干部和无党派党外干部都对廉政学习内容比较困惑,不知道学什么好,不像中共党员有《党章》《准则》明确的内容,感到很茫然。党外干部廉政教育现状呈现出无序性、随意性,在当前各种价值观念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社会思想文化越来越多元、多样、多变的新形势下,党外干部增强廉政抗腐防线和提升道德操守十分迫切。
三是纪律监察制度不够完善,生活状态不受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监督规范,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而对于党外干部,这一目标就很难实现。虽然各民主党派都设有相应的纪检系统,自2007年以来,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相继通过了各自的党内监督条例,并陆续成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却常常处于隐身状态,这是因为民主党派无法像共产党一样,在党员工作的单位设立纪检力量,在日常生活中也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这样的纪律监察制度无疑是缘木求鱼,升山采珠。这种问题在无党派干部群体中,就更为严重,完全处于监督真空中。
三、加强党外干部群体腐败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
同样作为党培养的干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外干部绝对不能把自己置身事外。随着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绝大多数党外干部都能以党的事业为重,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联系广泛、具有特殊专长的作用,维护团结、和谐与稳定的政治局面,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进一步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党外干部机制。要按照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党外人才成长规律,把党外干部的培养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纳入人才和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出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培养规划,分为长期和短期培养规划,使党外干部的培养更具规范性。在这过程中,党外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也应作为重点参考因素。主动加强与党外干部沟通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到精心培养,认真推荐,热情服务,为他们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实现自身价值创造有利条件。对积极向党组织靠近,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党外干部,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扩大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对那些不宜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的党外干部,要发挥他们联系各自群体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引导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到社会建设中。
二是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举措。要摒弃党外干部工作是“点缀”,认为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无关紧要;党外干部工作重在求同存异,开展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是“洗脑”“伤和气”;看不到党外干部特殊性,主张在进行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工作时一并捎带即可等错误认识。相反,对党外干部理想信念的教育工作,应转观念、提认识,变“要求”为“主动”,变“一时抓”为“经常抓”,变“大水漫灌”为“细水滴灌”。要加强对党外干部群体的整体性研究,全面准确把握该群体的思想动态、认知规律,为有的放矢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同时,还应将人本理念始终贯穿于该项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党外干部良好教育水平、参政议政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榜样示范教育,提升党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说服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违纪违规查处力度。针对党外干部违反“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四风问题”,侵害群众利益,散扬不正之风等现象加大查处力度,通过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书面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等处理手段,增强党外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与意识。从保证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角度出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更应把加大对党外领导干部用权的监督制约,定期通报党外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情况,通过党外干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作为加强整体作风建设的突破口。
四是进一步健全党内外干部沟通交流机制。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只有主动加强与所属党外干部的全方位交流,才能全方位地掌握党外干部的思想动态,才能更好地掌握党外干部的所思、所想、所盼,进而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和工作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否则,“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使党外干部“心存不悦,必无心干事”,久而久之,使其信心丧失、热情消退,合作就会成为摆设。因此,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络谈心制度,多举办各类座谈会、联谊会、情况通报会、约见谈心会以及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结成友谊,进而引导党外干部增强与党内干部合作共事的信心和决心,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和隔阂,从而使党外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发挥作用。
(本文获2018年度民建省委会理论研究优秀结项成果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