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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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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心毫
    一、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不足成因分析
    (一)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的能力储备不足
    当前,民主党派对脱贫攻坚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储备尚显不足。对脱贫攻坚实施民主监督意义重大,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的成败与否,关系到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阶段目标,关系到各相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切身利益。不仅如此,民主党派对脱贫攻坚进行民主监督还是一项时间紧、涉及广、任务重的重要工作。从时间上看,脱贫攻坚的截止年限为2020年,只剩下一年多的时间;从涉及面上看,脱贫攻坚涉及到市区县、乡镇村街道等各级行政政府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相对而言,民主党派可实施民主监督的人才显得捉襟见肘;从具体监督内容看,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脱贫攻坚的民主监督内容涉及贫困人口到贫困区县,从扶贫的责任落实情况、具体政策执行情况,到扶贫的项目管理与资金的具体使用。这些都对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的能力储备构成严峻的挑战。
    相对应于如此繁重的监督任务,要对脱贫攻坚进行精准化的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力储备有所不足。民主党派的组成人员虽然大部分为中高级知识分子、企业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好的知识储备,但能够参与实施民主监督的人数相对较为缺乏,而其中熟悉脱贫攻坚政策、实践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这导致常规办法下的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易流于表面,浅尝辄止,难以实现民主监督的精准化。除此以外,也有各民主党派部分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和糊弄心理,没有端正对扶贫脱贫民主监督的态度,遇到脱贫攻坚的敏感问题,往往得过且过,不愿深入挖掘。
    (二)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的渠道不足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目标的实现前提是做到“精准”二字。按照既有的民主监督实践,民主监督可采取如下方式:通过人大、政协发挥监督作用;在协商会、座谈会、通报会上提出意见;通过对口联系与特约人员发挥作用等。这些渠道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各相关行政部门和机关单位的配合。
    由于脱贫攻坚涉及面广,利害关系者众多,各相关部门如果认识不足,或者重视程度不够,不愿意配合,就会导致民主党派与其沟通方面容易出现不顺畅的问题,很难获取民主监督所需的资料,从而丧失民主监督精准化的基础。与此同时,由于老百姓对民主监督工作的不了解,不信任,造成老百姓不敢讲,不能讲真话,甚至对民主监督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导致效果不佳。
    (三)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的制度约束不足
    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由于“政治”一词比较宽泛,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界限不清,导致有些时候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需要有关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发挥民主监督功能提供相应的政策与法规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在中央层面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在中共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的大框架内,以八大民主党派与八个扶贫任务艰巨的省份直接对接,实施脱贫攻坚的专项民主监督。然而,该项民主监督的实施具有特殊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约束不足的问题。
    地方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力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对这项工作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民主党派的拥护程度,以及各级各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都是这项工作成败的外部因素。但是在脱贫攻坚的民主监督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对相关信息知情不报,粉饰数据报表,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对数据弄虚作假。脱贫攻坚在哪些方面任务协调还不够,在哪些方面政策衔接还不够,在哪些方面保障配套措施还不够,甚至在哪些方面还存在腐败风险,产生上述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民主党派很难对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并采取相对应的监督措施,这导致对贫困人口的确认识别与脱贫鉴定,资金项目的管理与使用等都难以做到真正的“精准”。
    二、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的理论分析
    (一)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之性质分析:政治监督
    对于民主监督的性质认识,目前的认识基本一致,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政治监督。
    民主监督的概念见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的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对什么是民主监督作出了一个新概括,民主监督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根据如上权威定义,民主监督属于政治监督,而非法律监督。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监督的监督主体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监督客体如果不依法接受这种国家性监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治监督的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利,是民主党派行使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是充分发扬民主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政治监督并非权力性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的价值与目标之确立:协商式、补位式监督
    如前所述,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属于政治监督,它并非权力性监督,其作用并非在于对执政党及各相关政府部门、机关单位进行否定性的评价,而是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发挥其自身的专业特长,以其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合理性,对党和政府的决策发挥应有的制约和校正作用。另外,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应把握其限度:即注意民主监督的柔性,不应以民主监督对脱贫攻坚的决策与执行机关的行为构成直接干涉和牵制,避免影响其效率。
    因此,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确化的意义并非在于以精确化的提升强化民主监督的刚性,亦非是为了改变民主监督的非权力监督性质,而是为了发扬民主和完善机制以加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基于如上理解,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应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要把握好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站位。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并非是否定脱贫攻坚所取得的重大成就,而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性与优越性,为脱贫攻坚查漏补缺,为其推进保驾护航。
    其二,要具有自己的使命感,做到敢监督、会监督。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属于对脱贫攻坚合力开展的专项监督,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旨在通过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过程,对脱贫攻坚这一重大专项工作进行监督,任务艰巨,民主党派要勇于直面现实问题、敢讲真话,敢于监督;要发挥民主党派的组织优势,齐心合力,做到会监督。
    三、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之实现
    (一)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之内容
    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之实现,首先要明确民主监督精准化的内容。民主监督的精准化,应主要围绕精准扶贫的主要工作内容展开。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应致力于实现六个精准的目标: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监督贫困县级精准摘帽;监督脱贫责任精准落实;监督政策措施精准执行;监督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1.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方面,民主监督将考察是否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精准的识别制度及动态调整管理制度,核实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识别、贫困人口退出以及脱贫人口返贫情况的准确率,并考察是否建立贫困人口信息的全面审核机制。
    2.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方面,民主监督将重点考察是否建立了客观科学的脱贫标准,如“八有一超标准”(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是否建立了贫困人口脱贫的认定程序及核查程序,贫困人口脱贫的准确率是否达到90%以上。
    3.监督贫困县精准摘帽方面。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明确贫困县摘帽要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2017年10月国务院扶贫办的《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对贫困县退出要求、标准和程序作出了规定,主要考核综合贫困发生率,同时将漏评率、错退率和群众认可度作为重要指标。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考察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贫困县退出的考核指标,以及是否完整履行县级提出、市级初审和省级核查公示审定等程序。
    4.监督脱贫责任精准落实方面,民主监督将主要考察各级党委政府是否按照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脱贫责任的落实机制,考察市级党委和政府是否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是否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考察县级党委和政府是否承担起脱贫攻坚主体责任,是否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是否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考察各定点帮扶单位是否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
    5.监督政策措施精准执行方面,精准扶贫是终需要面临“谁来扶”的问题。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主要有三类:各级扶贫办及其驻村干部、村干部,因此监督扶贫政策的精准执行将主要集中在上述三类执行主体上。针对扶贫办,主要监督其落实措施是否充分考虑了域内来自底层贫困人群的各类诉求;针对村干部,则监督执行贫困户认定等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认定标准;针对驻村干部,则监督其是否尽到贫困人群的核查工作等。
    6.监督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方面,主要监督各区域是否针对扶贫资金使用建立了统筹监管机制,是否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的全程跟踪记录,是否建立项目资金分配权、审核权延伸下放到乡镇,核算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延伸下放到村到户的机制,是否建立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报账规范的管理机制。
    (二)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之能力建设
    首先,在内部能力提升方面,要加强民主党派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特约成员管理,定期组织共享脱贫攻坚各类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脱贫攻坚的合理意见与建议转化为有效的组织意见;建立和规范脱贫攻坚民主监督调研小组,多渠道地了解脱贫攻坚的真实情况,客观全面反映脱贫攻坚的问题,提出有关脱贫攻坚的意见建议;组织民主党派内各专家、骨干成员进行课题攻坚,各专家对脱贫攻坚事业及具体工作的认知会有所侧重,有的侧重于产业扶贫,有的侧重于教育扶贫,还有的侧重于科技扶贫、文化扶贫等等,其都可以在各自擅长的脱贫攻坚子领域施行顾问式监督。
    其次,在外部能力强化方面,在民主党派相互之间形成经常、有效的联系与协作制度,完善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情况、互用材料、联合监督,共同构筑健全有效的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网络。
    再次,在监督方式改善方面,民主党派要做好调查研究,知情然后明政,调研是民主监督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具体要做到如下要求:通过调研做到发现问题与共同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相统一;要努力做好基础调研和素材的积累,努力为党和政府进行脱贫攻坚的相关决策提供第一手的资料,有利于党和政府“对症下药”,提高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针对性;调研要注意点面结合,在掌握与了解全国、全省的整体情况,选准典型地区、典型困难群体,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真正研究透。针对带有地区性特点的问题和贫困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不同层面加强研究,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
    (三)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之渠道建设
    首先,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完善日常工作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民主党派通报脱贫攻坚任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民主党派成员参观、考察、座谈、调研,不断拓宽民主党派参与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的知情渠道,保障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尤其是要通过民主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制定,使脱贫攻坚民主监督落实为具体可执行的措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其次,借助外力,将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舆论监督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相结合,拓宽民主监督的影响力。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和载体,民主党派也可以从新闻媒体获取脱贫攻坚信息,经过调查、归纳、论证,提炼成比较成熟系统、有一定质量和水平的意见,上升为高层次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有效地扩大影响力。
    再次,利用大数据、大科技,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实时更新扶贫脱贫状态,实现网络大数据的“动态监督”;建立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以便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实时监控,最终实现动态化、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有效回访的“动态监督”模式。
    (四)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精准化之制度保障
    首先,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的精准化,需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主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完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发挥监督功能相关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各地党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完善民主监督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制度化推进政府部门主动与民主党派做好沟通、联系与服务工作,同时减少或避免采取模棱两可的规定,使其责任能够明确地落实。
    其次,要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要建立脱贫攻坚考评机制,对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处理结果,定期组织考核评价,每年至少一次。建立系统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在考核指标设定上围绕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监督贫困县级精准摘帽、监督脱贫责任精准落实、监督政策措施精准执行、监督扶贫资金精准使用等六个方面展开,同时对监督客体接受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的自觉性,是否对监督意见的落实是否做到有回应、有答复,是否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程序等程序方面进行考察评价,从而提升有关部门的配合度。
    再次,细化考核指标,重点抓落实。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对脱贫攻坚要实现精准监督,首先要严格遵循该考核办法,精准分析上述四个考察指标的实现情况及现存问题,注重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