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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的专业化建设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3-14 1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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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艳东 杜佳楠 张玉婷
        前言
        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和新型社会治理格局的大背景变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协商民主向着更高质量、更高目标、更高实效的方向迈进的新目标下,更需要不断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由各民主党派组成的参政党是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的主体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政协要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目前,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以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为代表的正规协商形式仍不能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社会公众仍然要借助网络媒体等非正式渠道表达民意,其根本原因中,与协商民主代议者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协商能力不强等因素不无关联。因此,提升协商主体的专业协商能力是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从理论层面研究参政党的协商专业化能力建设及相关问题,力求为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精准化、高效化的可行路径有所裨益。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政党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执政党与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是我国政党协商的主要形式。因此,参政党政治协商是建立在协商民主理论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其理论渊源涉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等相关概念,及新型政党制度下的协商和代议制理论,从发展的眼光看,还包括以数字治理为前沿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这些理论关联对分析参政党协商能力的取向要求具有依据作用。 
        (一)关联概念解析 
        以政党协商为主题的1003篇知网文献检索发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参政党”“政协协商”等主题位居其主要关联项前列,通过对新近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献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以下几个概念与本文研究相关度较高。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具有人民民主独特优势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由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七大领域的协商构成。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战略决策,强调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高质量发展,对于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势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2.政党协商 
        政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政党协商的主要载体。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相关法规为保障、以中共中央文件为主体、以配套机制为辅助的政党协商制度体系。 
        3.政协协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人民政协协商是唯一具有专门机构与平台的协商形式,具有协商历史悠久、协商工作专业、协商内容广泛、协商主体多样的优势。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协商例会、专题议政会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4.协商能力 
        协商能力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合法协商渠道,依法依规,以对话、审议、辩论、讨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诉求、愿望,凝聚共识、解决问题、影响决策、达成一致性行动的力量、能量和本领。构成协商能力的要素很多,具体到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可以分为参政党组织能力和协商成员的个体能力两大类。在政党协商中,参政党组织能力要素中的自身建设能力、资源动员能力和平台搭建能力等更为关键;成员个体协商能力要素中,专业代表能力和协商表达能力则变得越来越重要。 
        5.协商精神 
        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坚持增进共识的原则,倡导富有团结合作的协商精神。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的协商精神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在平等、公开、理性的前提下,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协商主体内部事务等问题,进行沟通、辩论或批判,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实质性或程序性的一致意见。平等、公开、理性的协商精神是民主协商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相关理论支撑 
        迄今为止,有关协商主体能力建设和精神铸造的研究尚未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在民主政治和政党协商的相关理论中,从协商民主理论、代议制理论、数字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角度都能够为本文研究找到理论支撑。 
        1.协商民主理论 
        早期的中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和演进历程有着很大的差异。自20世纪后期以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参与式的政治觉醒在理论界兴起广泛的讨论,协商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西方理论界形成趋于系统化的研究视角。为了克服小规模精英化协商的狭隘性,西方研究者提出了以协商系统作为优化设计方案的协商民主第四代理论架构。 
        西方的协商系统理论体系既包含正式的代议制机构,也囊括了非正式领域的公共对话,并且加入了“中间民主” ,尝试采取一种复合式代表机制,整合不同技术、制度、实践的最大优势,将精英决策和大众参与有机结合,为现代大规模社会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提供了更加现实的制度化路径,从而进一步提升协商系统视角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包容性。协商系统有利于构建更为科学的代表机制,有利于强化弱势群体的诉求,平等涵盖不同的观点。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念与我国的政治协商和群众路线有着相通之处,这一思潮引入中国后,也引发国内政治学领域研究的关注。在结合本土实践的基础上,对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经验启示。 
        我国的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时期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实践探索,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的协商民主制度模式的确立经受住历史的考验(见表1)。协商民主理念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形成了独具优势的政治制度。 
        表1 二十世纪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探索
时间 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内容
1924年 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两党之间第一次进行协商会谈,标志着以国共第一次合作为基础的国民革命联合战线正式形成。
1935年 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瓦窑堡会议提出共同抗日主张,实现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结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1940年 抗日根据地各级民主政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贯彻执行“三•三制”原则。“三三制”政权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与探索。
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协商建国中发挥重要作用,之后履行着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1982年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并与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了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89年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颁布,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理论上进行了巨大的创新,提出“参政党”概念及一系列有关理念。
1993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这一创新,推进了协商政治的制度建设,在“协商”理念中突出和彰显了“发扬人民民主”的性质和要素。 

        2.代议制理论 
        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体制,选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议机关,形式上代表国家权力,议员通过共同讨论表决国家立法和行政决策事项。现代国家大多数实行代议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由于各国政体不同,代议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我国的政协委员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的,虽然不是经选举产生,但是在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体系中,各参政党成员和政协委员也是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因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质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形式,协商代表为了真实的表达民意,更有效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就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民众的声音,在协商过程中以群众利益为导向,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制度优化。 
        3.数字治理理论 
        数字治理是继电子政务之后全新的、先进的治理模式,旨在为所有治理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简化治理过程、提高民主化程度。广义上的数字治理,不只是数字信息技术在公共事务领域的简单应用,还包括对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综合治理,包括对政府、立法机关以及公共管理活动过程的影响。
将数字治理理论运用到协商民主之中,有利于推进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与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数字技术的发展也有利于民众政治效能感的提升,增进民众知情权,扩大协商覆盖面,促进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借助数字技术汇集大数据和信息互联互通,协商主体能够掌握现代化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工具,更全面收集民意,汇聚民智,提升协商的质量和效率。 
        4.公共选择理论 
        西方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准市场决策”过程的集体行动方案成效高低取决于组成该集体的个人行为,而个人总是具有自利的属性。根据这一理论,参与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也会存在“经济人”的取向。在利益表达和博弈中,参与主体不可避免的为寻求自身或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谋求最大获益,而非完全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
将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推广到协商民主政治中,协商主体也存在公器私用的可能性,公共决策的协商效果背离公共利益的原因不一定在于协商主体的能力和表达方式,还可能在于参与协商的代表是否具有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协商精神。因此,参政党协商质量和代表力的提升要求协商主体具有更高境界的协商精神。 
        二、参政党协商能力系统的载体构件 
        我国现行的民主协商体系中,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社会治理的政治协商,主要通过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和其他形式的参政议政民主协商来实现。协商系统的核心构件主要包括参与主体、渠道和协商方式等内容。这三大主件构成了政治协商系统中的硬件载体,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则是高质量政治协商的软件。 
        (一)参与主体 
        1.政党协商的参与主体 
        政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中最高级别的协商,其主体是执政党和八个民主党派构成的参政党以及无党派人士。政党协商具有高度的组织性而非个体行为,协商参与者是协商主体选派的代表,由中共党委、民主党派组织、工商联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政党协商的意见建议是代表政党而不是个人见解。协商主体既要遵循一定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还要遵循各主体组织的章程和组织纪律,确保所提意见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2.政协协商的参与主体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体包括执政党、参政党和各个界别代表组成的政协委员,各界别涵盖了包括中共在内的9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56个民族、5大宗教等34个界别,由民主党派组成的参政党成员也是政协委员中的主力。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郑重协商产生,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 
        3.其它协商民主参与主体 
        除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外,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其它五种协商,即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也各有其参与主体,一些在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各级政府任职的参政党成员也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成员代表,通过各级各类组织的正规协商渠道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协商活动。 
        (二)渠道方式 
        1.政党协商的渠道与方式 
        政党协商主要通过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三种方式开展正式渠道的协商。会议协商包括每年的中共中央召集的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等。
约谈协商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小范围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参政党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 
        书面协商为中共中央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民主党派中央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中央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 
        2.政协协商的渠道与方式 
        按照协商内容的不同,政协协商可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四种方式开展协商工作。会议协商是政协协商主要形式,政协协商的会议协商渠道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 
        三、参政党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层面现存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各级各地方在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的实践中不断推进渠道、方式等硬件系统的升级创新,形成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平台通道和协商形式。硬件升级需要有相应的软件配套,参政党协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高低对协商效果和质量的影响显得更为突出。当前存在的短板问题,主要体现在协商参与主体、过程、专业能力和履职精神等层面。 
        (一)协商参与主体的“经济人”取向和社会代表力问题 
        在各级各类正式协商系统中,参与协商的主体都需经过慎重地挑选委派参加。由于不是经过选举产生,选派的协商参与代表有时会模糊自身的协商角色意识,在民主协商中仅仅站位于自身所属的利益圈层,甚至把正式协商渠道当做为其个人或企业谋求私利的途径,在公共选择政策表达中存在“经济人”的行为取向。以政协协商为例,来自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一方面代表各自界别的团体利益,另一方面,在各级政协会议协商中也担负着社会公众对其履行公共责任的期望。然而,个别委员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自己发声,以至于在两会中出现参会代表“公器私用”的现象,如卖电器企业的代表仅为自己的电器产品代言,房地产开发商为保持房价利润要求政策倾斜,卖奶粉的企业要求将奶粉营销上升为国家战略等等。此类现象的背后是个别委员代表及其背后所在的利益团体希望借助协商主体的特殊政治身份,通过影响顶层决策为企业方获取超额利润,以行政命令来干预市场竞争。这种行为伤害了社会公众对协商参与者的公共代表角色期望,也会影响到协商主体的社会公共代表力,造成社会对这些委员代表的界别或阶层不认可、不信任。 
        (二)协商参与者的履职精神和责任意识问题 
        作为公共事务的参政议政民意代表,协商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协商,承担公共责任。但在现实协商活动中,个别主体代表公共协商责任意识淡薄,缺乏积极主动的协商精神,对参与协商存在被动应付的态度,更有甚者连应付都不愿意,时常缺席协商会议,或者沦为“花瓶委员”“酱油委员”“气氛组成员”。 
        即使是在两会这种高级别重要协商会议中,也有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责任意识不强,出现整个任期内“零议案”现象。例如,某演艺界知名政协委员自当选广东省江门市政协常委后,便连续五年未曾参会,整个任期保持“零提案”记录,直至被媒体曝光后才请辞常委一职。某香港影星担任广东省政协委员期间,没有一次从头到尾参加完大会的所有议程,提案也没提交一件。作为参政议政代表,他们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与价值缺乏深刻认识,缺乏协商主体应该具备的公共责任意识与相应的协商精神,无法正确行使协商权力,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在协商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他们眼里,政协委员只是头衔、光环和身份的象征,既不肩负责任,也不表达民意,社会公众对这类占位不履职的政治协商代表意见很大。 
        (三)民主协商的程序形式化和地位平等化问题 
        现行协商体系架构中,传统政治制度下自上而下的决议机制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使得协商民主工作中存在协商跟着上层指挥棒走,部分协商主体的意愿没有得到足够尊重,协商主体存在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一些协商参与者在协商对话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真实顺畅表达意见,往往处于被动协商、迎合协商的状况。 
        此外,在参政党参与的正式民主协商活动中,一些常态化、程序化的正式协商系统对专项协商的程序、次数都有明确规范,以致于有的协商举办方把协商会议当做例行公事,只注重走形式、完成任务、应付考核,不重视协商实效,作为协商参与主体的参政党代表成了形式上配合完成协商任务的“道具”,挫伤了参与协商的积极性。 
        此外,政治协商中的精英主义固化趋势,使同是参与协商的主体,也存在地位和权威性的强势弱势不平等差别。一些来自基层底层、小众团体、小微组织等的协商代表,往往在协商会议中发言次序被安排靠后,甚至被挤掉发言机会,意见表达机会和受重视程度都处于弱势地位。
在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协商关系中,主动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差别仍然较大,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专题协商等形式的协商大多由人民政府或执政党方面发起,就相关问题向参政党代表征求意见,邀请参政党代表建言献策。但参政党向执政党主动发起的协商活动较少,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中,如果党委政府不邀请参政党代表参与协商,参政党的知情表达建言就更加被动而滞后,难以充分发挥参政作用。 
        (四)参政协商代表的专业化水平和建言能力问题 
        随着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对参政议政主体的专业水平考验压力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两会中偶尔冒出的某些“奇葩”议案提案遭受网络舆论抨击热议,是协商能力建设中值得警惕的问题。 
        一方面,有些参政议政代表在提出意见建议时比较随意,只顾追求迎合社会热点吸引关注量,而事先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业思考,提出的观点意见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发表的对策建议不专业、不严谨,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引发的负面后果,导致社会公众对这些协商代表的水平乃至公信力存有质疑。 
        另一方面,有些参政议政代表虽然主观上希望能帮助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问题的表象和危害也基本了解,但是,由于自身专业能力所限,难以提出更高明更有效的解决办法,在民主协商时只能提供笼统空泛的看法,献无用之计、进无效之谏,既无益于推动科学决策,致使协商效率低下,也浪费了民主协商的机会资源。例如,今年两会期间,有不少委员提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但大多数仅停留在呼吁关注的层面,缺乏能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解决问题的可转化与落地的政策措施。 
        四、问题根源与讨论 
        上述参政民主协商中所存在的问题,对协商民主政治发展和参政议政效果都会带来不利影响,造成协商效率低下、协商流于形式、协商参与者积极性挫伤、协商公信力降低等负面后果。 
        究其根源,其一在于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协商内容有待从法制化的层面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协商民主的社会监督体系覆盖力有限,参政协商不论是从过程上还是从结果上都无法保障更广泛的公众参与面。其二在于协商主体的专业水平未能跟上议题复杂化、专深化的发展趋势,协商主体代表的精英化结构和协商议题的多样化之间矛盾越发明显。无法进入精英民主圈层的社会专业人士,将会越来越趋于从非正式渠道中寻求参政议政方式。 
        其三,协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也会造成协商参与者难以提出精准建言。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现有信息渠道主要依靠党政部门的情况通报、资料寄送、政务公开,调研、新闻报道、互联网,以及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本职工作所掌握的信息等。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党政部门相比都处于劣势。在民主协商沟通对话的过程中,容易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民主党派及其它界别人士参政机会资源越少,越难以获取相关决策的具体信息,难以切准有待解决问题的脉络,这也直接影响了专业建言的实现。 
        其四,协商主体的专业技术知识结构落后。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正在影响民主协商的形式和渠道等载体构件。自媒体、公众号等新型互联网民主工具,正在弱化协商民主的传统载体渠道,老一代协商主体代表的新技术驾驭能力难以应对大数据方法主导下的信息预测技术。同时,大数据的辅助决策也给协商主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协商主体拥有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分析能力,也要有洞察实质的建言咨政水平。 
        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前我国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结构仍然不够十分合理。人大代表中,按比例计算,官员阶层占比多于普通民众阶层,中共党员代表占比多于党外人士,非专业人士多于专业技术人士;政协委员中,企业家、名演员、高级别官员等居于社会资本优势地位的阶层比普通专业技术人员更容易成为政协委员。在专业要求很强的重要决策民主协商中,有资格参加高层协商活动的专业人员协商代表占比例不高,尤其是专业水平高而职务身份不高的普通专家学者能够进入委员代表圈层的人数很少。因此,协商参与主体在结构上存在着威权化对专业化的挤出效应。 
        五、提升参政党专业化协商能力的路径及对策 
        针对前文所述问题,立足于参政党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的专业化建设需要,本文从技术赋能、专家赋能、健全协商机制、优化主体结构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技术赋能 
        参政协商的技术赋能,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结合自身界别优势把握数字技术转化关键要素,推动民主协商便捷化、灵活化、精确化发展。各参政党主体要顺应信息化数字技术深度发展的时代特征,把数字治理理念应用到参政议政工作中,不断提升协商能力。 
        一方面,要强化参政党数字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参政党内部数字技术培训,提升党派成员数字技术运用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参政议政大数据信息库和数字化协商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工作的信息化技术水平和质量。利用数字赋能,加快开发党派自有数据库平台、社情民意信息平台,在政治协商中借助大数据手段收集民意、汇聚民智,联合有影响力的直播平台、地方媒体开发民意调查,利用网络协商、网络议政听取民众声音,通过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捕捉热点问题,为发起主动协商提供精准建言的数据支持。 
        (二)专家赋能 
        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倡导“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增加参政党政治协商系统的专家参与机会和途经通道。在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工作中实施“专家赋能计划”,搭建协商代表和专家库之间的“协商互通”便捷通道,加强专委会和党派智库建设,在专题协商中,充分调动和发挥党派成员中来自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士的作用,尊重专家意见,保护专家积极性。通过开展“责任赋能”“专业赋能”创新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激励机制,创造更多的机会让专业人士走到民主协商的前台。 
        (三)机制赋能 
        开放包容、科学高效的协商系统机制建设,是弘扬正向的协商精神、实现专业化高质量协商的重要保障。首先,建设民主协商精神提升机制,加强协商主体公共责任意识与协商精神的锤炼,在参政党自身建设中,塑造敢于协商、乐于协商、善于协商的协商精神,培养和提高党派成员的参政议政自觉意识,激发参与协商的热情和活力。 
        其次,发展协商系统理论的中国本土新思路,借鉴发达国家决策系统的复合式代表机制,整合不同技术、制度、实践的最大优势,推动线上协商的发展,构建“网上协商”“学习圈”等协商方式,将民主党派精英决策和大众参与有机结合,增进民主协商共识,提升协商系统视角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包容性。 
        (四)主体赋能 
        参政主体结构是民主党派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的基本载体。优化协商主体结构,推动协商主体的群体结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合理化,是提高参政党专业化能力建设的根本路径。
第一,优化参政党成员年龄结构。当前,最迫切需要优化的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年龄结构。由于民主党派成员发展受到身份、学历、界别等多种层次选拔的限制,各民主党派都存在新生力量不足、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有研究表明,在民主协商活动中,年龄与协商级别存在正向关系,协商层次越高,协商主体代表的平均年龄也越大,年轻代表所占比例则越低。可以在保留一部分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原有参与者的基础上,吸收一批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青年代表,为民主协商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优化协商代表层次结构。在协商民主的主体代表结构上,扭转当前参政议政的过度精英化趋势,打破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代表多数来自于社会中上层的不平衡局面,逐步改变全国两会等高级别的协商参与者多为高收入、高学历、高社会地位人群的结构。推进协商主体的多阶层流动融合,使基层民众得以参与到高级别的协商过程中。根据收入水平、文化水平等要素合理分配协商主体成员比例,保证各阶层都有相应比例的代表,保障协商主体层次结构合理性,保证各阶层代表都有共同讨论决策的机会,让真实的民意能够有效地传递至协商过程中并转化为政策。 
        第三,优化协商代表专业结构。加快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参与代表的专业化后备人才建设,在民主协商人才库建设中,根据知识背景、技能背景、行业背景等为要素划分专业领域,在协商代表的构成中建构更为全面的专业结构,拓展参政党协商代表人才专业选拔面,对蓝领专业技术人才降低学历背景等发展门槛限制。跟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新变化,增加对新型专业、复合型知识结构人才的吸纳,推进参政党协商主体专业结构的多样化、多层化、融合化发展。
(本文获2021年省政协理论研究优秀论文三等奖,民建省委会理论研究优秀结项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