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时报]省政协委员破解“住改商”困局
发布时间:2008-02-27 08:41:39
|
作者: 记者 任江伟
民居出租后被改作商业用途,俗称“住改商”,这种情况在许多城市极为普遍。采荷街道一民居仓库发生火灾后,“住改商”的诸多隐患随之显现,时报近日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
针对“住改商”的现状,省政协委员、律师金克明认为,应尽快出台《物权法》实施细则,解决“究竟哪些人算是有利害关系业主?何种类型的商业用途允许进入民宅?业主权利受侵害后该如何维权?”等问题。
 现行法规
“住宅”办企业一律不予登记
记者从杭州市工商局了解到,从去年开始,工商部门暂停为经营场地使用用途是“住宅”的企业办照。凡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住综合的等,均不予登记注册。
  杭州现状
2002年后“住改商”大多非法
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登记注册方面,本市规定与《物权法》并不矛盾。《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工商部门的政策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将住所用途改为“商用”,就可以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更改住所用途,必须通过房管、土管、规划等部门的前置审批”,据工商部门透露,自2002年开始实施“前置审批”以来,绝大多数“住改商”还没来得及到工商部门申报,就已经“落马”了。新开张的“住改商”,绝大多数是非法经营。  而对于在2002年之前便已在民居内登记注册的商户,工商部门表示,只要不变更经营地址,就能通过年检。不过,一旦有周围住户投诉或反映,这些商户也将面临“关门”的危险。
   困局待破
“住改商”问题成堆难解决
目前,依然有许多未注册登记的“住改商”在继续营业。由于它们分布在居民区内,在职能部门的监察下,不可能有效地掌握每一户的详细情况。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情况是,部分设置在小区住宅房里的公司、仓库等,已经影响到了小区的公共生活环境、居民的生活起居,对此,物业管理却只能调节已经出现的矛盾,但并无权力责令公司或仓库离开小区。
而在审批、后期的检查过程中,工商部门能够对“住改商”的情况予以控制,但对那些根本没有执照,在居民楼内的非法经营者,则只能通过接到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后再查处。
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消防部门,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宣传科科长吴保平表示,民房改做其他用途,虽然消防隐患比较大,但消防部门管理难度也很大,“消防部门一般不能进入居民家进行检查”。
同时也有相关人士表示,“住改商”虽然存在诸多隐患,但对目前已经存在的“住改商”进行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清除,也不合理。有些“住改商”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资格,也有“住改商”的确也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解决途径
业主大会有权干涉
“除了工商部门的查处,业主大会在其中也应该起到作用,”杭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对于居民反映的情况,业主大会经过调查、投票后,可以把问题和处理意见反映到社区党委。”社区党委在接到由业主大会递交的文件后,将会开展调查,其中,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环保、消防、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助,之后,物业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责令问题方限期整改。
金克明表示,在目前情况下,政府可以尝试通过正确的引导,对于经营时间已经达到一定年限,又是居民生活迫切需要,对环境影响也不大的“住改商”户,比如经营粮油、杂货、书报、水果、药品等的商铺,可以按一定条件准许经营。
针对“住改商”的现状,金克明认为,应尽快完善和出台《物权法》实施细则,为《物权法》配套立法。
“究竟哪些人算是有利害关系业主?怎样征求全体业主同意?何种类型的商业用途允许进入民宅?业主权利受侵害后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都要靠《物权法》实施细则来解决。”金克明说。
问题一究竟哪些人算是利害关系业主?
小区的住户,少则几百,多则几千。谁才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路过的街坊,也会受到“住改商”影响,他们算不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业主不理睬或者为难人怎么办?就算凑齐足够签名开了业,等某天业主换人了,新业主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界人士认为,就权属而言,“有利害关系业主”仅指相关房屋的抵押、租赁和销售合同对象,但“住改商”牵涉到的“利害关系”,包括安全、环保、出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住改商”属于小区物业事项变更,哪些人算是“有利害关系业主”可由业委会决定。
但问题的关键是,有业委会的小区,通常不存在“住改商”问题;而要求“住改商”的小区,大多没有业委会。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时,应考虑到当事双方自行操作的可能性,对政府行政介入的途径,作出深入具体的规定。
问题二怎样征求全体业主同意?
静怡社区业主吴女士认为,“只有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并经由公示,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才能进行‘住改商’”。
静怡社区业主吴女士认为,“只有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并经由公示,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才能进行‘住改商’”。
业主投票决定“住改商”,是否行得通呢?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种方式看似民主,实际上很难操作,如果要以此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还有待商榷。
由于我国的居民自治尚不成熟,即使是小区业委会选举,也普遍过不了“达到三分之二票数”的关卡,更何况对邻居“住改商”的表决。
法律界人士同时认为,如能将其写入《物权法》实施细则,在居民自治组织完善的社区,这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之一。“想要得到全体业主同意,你就得挨家挨户地去游说,这里要考验的是合法合理经营,以及和睦邻里关系。”
问题三何种类型的商业用途允许进入民宅?
有业主提出,与其对“有利害关系业主”定义扯不清道不明,还不如在《物权法》实施细则中,明确限定“住改商”产业类别,注明哪些便民利民产业能进小区,哪些严重扰民产业不得入内。
法律界人士建议,只要相邻住户同意,小区可以开办公司,但审批程序和主管单位,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一般主张有限度容忍,对于书报亭、杂货店、水果店、药店等,可以有条件准许经营,餐饮、娱乐等严重扰民行业,应强制撤离住宅区。”
问题四业主权利受侵害后该如何维权?
首先,如果经营者是无照经营,其他业主可向工商部门反映,予以取缔。
其次,在“住改商”过程中,如存在损害或侵占共有部分,如拆改承重墙等,其他业主可向本地建设委员会反映,要求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其他业主可向规划部门反映,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针对以上情况,可以由其他业主,或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房管所,向法院起诉。
最后、如果“住改商”过程中,产生了噪音、异味等,其他业主可向环保部门反映,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如有必要,可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取得相应证据后,业主可向法院起诉。
(本网站注:金克明系民建温州市委会副主委、浙江金克明明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