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媒体报道
我的位置:主页  > 宣传教育 > 媒体报道
[联谊报]推进公私合营模式在“五水共治”中应用
发布时间:2015-01-13 11:56:22
  |  
作者: 民建杭州市委会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或以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因此,在“五水共治”中采取公私合营模式能使得国有资本和其他资本相辅相成,从而吸引有资金、有实力、有技术、有管理经验、有创新的团队参与到“五水共治”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来,达到“双赢”的成效。
  目前“五水共治”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投入压力大。数据显示,浙江省“411”重大项目共计划安排“五水治理”项目125个,总投资4680亿元,其中2014年度投资超过650亿元,其中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分别为308、200、49、19、76亿元。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是依靠政府下属的建设单位来运作的,项目资金也基本上都是通过政府财政拨付,但在承担“五水共治”如此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过程中,国有资本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快速有效进行投入,与此同时,其他资本却难以参与其中,处于“有力无处使”的尴尬处境。
  政府运作效率较低。目前“五水共治”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截污纳管工作不到位,导致“黑臭河”消除任务艰巨;二是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作进展缓慢;三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难度大,污泥处理较困难;四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由此可见,要实现“五水共治”的目标,需依靠众多基础设施的建设,涉及大量的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等环节,每道环节都需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项目运作效率较低。
  民营资本进入难。虽然国家已出台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实施意见,但目前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并不理想,由于公共领域的项目从规划、立项到实施,都是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来运作的,“五水共治”也是如此,但政府相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参差不齐,很多领域不愿意向民营经济开放,造成了目前的经济困局。
  公私合营模式的具体应用及优势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目前国内的污水和自来水厂这类带有运营功能的项目,一般通过两种模式运作:一是政府独资,其缺点是效率低下,创新不足,管理不善,机构臃肿,冗员太多;二是采用纯民营资金运作模式(BOT和TOT),其缺点是缺乏控制和监管,导致自来水质不过关或者污水排放不达标等问题。通过公私合营的模式成立项目公司,政府负责监管和协调,民营企业具体负责建设和实施。双方各司其职,既减少了政府在人力、精力和财力上的投入,又能发挥民营企业在技术、管理和融资上的优势,缩短项目的建设周期,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对项目的有效监管,以防民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质量和安全。
  截污纳管项目。截污纳管工作目前一般是由政府通过建设单位招投标,然后进行分段建设、验收、移交和维护,整个项目涉及资金大、周期长。引入公私合营模式,将部分管网分区、分段成立公私合营项目公司,出让部分产权,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让有实力的民营资本来投资建设运营管网,有利于加快进度。
  自来水管网的节水项目。自来水管网每天都有大量的损耗,可以成立专业的公私合营项目公司,把损耗的节余部分与政府分享。其余如污泥焚烧项目、自来水引水管网工程等项目,也可以采用公私合营模式来运作。
  通过公私合营模式的运作,政府对项目资金的投入将大幅减少,但实际控制力却未有减弱;而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产品领域,增强了经济活力,也将大大提高项目运作的效率,有效解决目前“五水共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进度滞后的弊端。
  推进公私合营模式在“五水共治”中应用的建议
  推广公私合营模式的合理应用。从目前的经济结构分析,国有企业的规模普遍高于民营企业,但缺乏活力;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急需找到新的投资方向,所以在“五水共治”中,可针对部分基础建设项目推广公私合营模式,让民营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既有效推动“五水共治”的建设,又加快经济的转型升级。
  激励民营资本的投入性。“五水共治”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很多属于水务工程,从公共产品经济学角度来讲,水务工程应属于准公共产品,它的特点之一是既有一定公益性,也有一定营利性,既可以由政府来提供,也可以通过政府建立某种补偿机制,由市场来提供。因此在处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建设和经营上,应解决好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上的关系,建立科学的补偿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有效结合。
  注重保护民营资本的安全性。公私合营模式没有固定的投资模式,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具体情况,形成每个项目自身的投资模式。风险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因此风险的识别与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公私合营模式的关键,在特许权协议及合同设计中应当权责对应,把风险分配给相对最有利承担的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