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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报]培养引进立法人才
发布时间:2015-04-03 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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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省政协委员 金克明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我省相关设区市而言,既意味着机遇,也意味着对地方政府的法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欲有善治,必有良法。要提升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使地方立法能更契合我省各地发展实际,关键之一是立法人才的前瞻性培养和引进。

  我省立法人才的现状和困惑
  我省除了杭州、宁波有地方立法经验外,其他设区市之前很少涉及立法事务。如金改期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由第三方某大学法学研究者起草第一稿,后经省人大、金融办、法院、律师及社会团体代表几十次的讨论、斟酌,交省人大审议、出台。总体而言,各设区市普遍面临如下共性问题:尚无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地方立法权;立法人才紧缺;立法实践经验缺乏;专家、学者建议往往聚焦在某一点上,宏观把控能力较弱。这都限制了地方立法权发挥实效,不利于地方立法的长远发展,亟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储备,增加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提高立法研究和审议能力。

  立法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建议
  地方政府或者人大应出台立法人才培养长远规划,优化立法人才成长环境。把立法人才作为党政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遵循立法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建立交流选拔、培训激励和职业准入机制,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人才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设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人大要加大对地方立法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力度,帮助和指导地方更有效地开展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实效性。
  完善交流选拔机制,为优秀立法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通过建立交流机制,推动立法人才与党委部门、一府两院、人大专门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及基层单位的干部交流,提高立法人才的实际业务能力,解决立法知识结构不合理和工作经验不足的实际问题。
  完善培训激励机制,提高立法人才的法律素质。应制定科学培训计划,积极拓展人才培养渠道,使立法人才更好更快地成长。要组织立法人才参加法律专业知识讲座、立法业务学习探讨、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出国考察等,拓宽视野,深入了解国情世情,提高立法人才在立法工作中把握大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现职人员进行职业再深造,对通过司法考试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地方立法者职业化。要严把代表、委员、工作人员的“入口关”,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他们进入立法队伍的重要指标。探索建立立法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减少没有取得立法执业资格者参与立法活动的比例。
  地方政府或者人大应完善立法人才的引进、任用制度,优化立法人才资源配置。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立法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立法基地、法学专家、政协委员等社会立法人才资源的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立法人才引进制度,引进社会高层次法律人才。地方政府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创造环境条件,吸引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立法工作,使其为立法工作贡献智慧与才干。打破体制和身份壁垒,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中选拔立法人才,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水平。
  建立立法研究基地,借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人才。设区市要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以更好地发挥大学研究团队的作用。基地以政法学院、法学学科团队为主要依托,在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支持下开展地方立法项目的民意调查、修改建议、评估与咨询等工作。我省高校要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人才培养新模式和新方法,探索具有公共政策考量的决策立法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使毕业生能尽快胜任地方人大、行政机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决策性事务。
  设立法学咨询专家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积极筹划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库人选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法规草案和建言献策。支持专家就立法中遇到的具有普遍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前瞻性、战略性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立法项目的论证、咨询、调研、考察、座谈、听证以及课题研究等活动,不断提高其运用法律理论指导立法实践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