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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报]小额贷款公亟需规范
发布时间:2015-05-29 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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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的实践和探索,得到了较快发展,起到解决“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金融行业拾遗补缺的作用。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的问题。随着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社会对信贷资金需求减弱,国家降低存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日趋严峻,出现倒闭和坏账率偏高的情况,需要各级政府扶持,促进其规范发展。
  问题和困难
  企业定位不明确,融资能力有限。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起,一直存在着行业定位模糊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以工商企业身份从事金融类业务。虽然2009年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但至今未得到部分政府相关部门认可。
  信息咨询不畅,抗风险能力偏弱。《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但单独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心存疑虑、进退两难。将客户信息暴露给银行,借贷企业怕影响银行对它的资信度;而未接入征信系统,无法查询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和负债情况,商业银行也无法查询客户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情况,信息不对称。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单一,尚不允许开展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无法适度分散和缓解企业风险。
  监管体系不成熟,小额贷款不小额。一是监管力量不强。目前,各市金融办负责本地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但业务范围广,现有人员配置不足,很难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监管工作。二是监管政策导向不明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服务,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另一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盈利和保持较低的不良贷款率,要限制融资渠道和贷款利率水平。而小额贷款公司更多考虑借贷成本和出借资金监管的便利,与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户均贷款基本保持一致。三是多头监管协调困难。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包括金融办、财政、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诸多部门,难以厘清各自职责分工,无助于金融业务监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更会削弱发现与处置风险的能力。
  经营税负过重,转嫁融资成本。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按照工商企业缴纳,税项包括25%企业所得税和5%营业税及附加,自然人股东还要征收20%分红所得税,经测算税率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给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在计提风险拨备上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而银行则是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在债务纠纷诉讼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保全需交纳20%保证金,或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增加诉讼成本。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向借款人转嫁融资管理成本。
  对策与建议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定位。要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明确其金融机构身份。纠正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高利贷合法化”的偏见,明确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减轻税负,增加盈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政府应按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息查询资费,保证其信息对称。法院在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诉讼和审判时,适当降低风险抵押金。政府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和其他权利抵押时应参照金融机构,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适当调整地方性税收征收比例,减免所得税。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小微科技型企业扶持性借款和年度实绩,给予财政性补贴和奖励。
  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上下级政府分权分工的要求,强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资格审查,实施动态监管。严格限制银行信贷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赚利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评定等级,促进其防范风险、规范发展。建立小额贷款联席会议,由各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财税等部门参加,明确分工责任,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只贷不存”的原则,严防非法集资吸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通过信用评级和分类标准评定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做到提前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
  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服务会员的作用,积极反映行业现状和诉求,提出切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监管,及时接受、妥善处理社会各界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