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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浙江省政协委员建议为个人破产立法,债权人也可申请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1-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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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1月25日开幕,省政协委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金克明提交《加强个人破产改革探索,制定<浙江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提出尽快为个人破产立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为诚实却不幸遭遇债务危机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创业的机会。
        据介绍,至去年底,浙江全省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2.03亿元,清偿3350.35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去年12月,《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由省高院发布,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仍存在难点和法律上的堵点,如涉及不同类型债权时,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预期、接受能力不同,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且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表决机制存在局限等。”金克明表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探索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为诚实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后可期待、可信赖的后续保障,激励大众创新创业。 
        金克明建议,《浙江个人破产条例》在框架上应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事务管理,法律责任等。
        在适用对象上,应确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程序应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程序,最终实现清偿;表决机制应由目前的由债权人一致同意,放宽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此外,应规定成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具体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人选,并管理、监督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的协调机制;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等。 
        为防止恶意逃废债,应规定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确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债务人登记破产信息的义务。同时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撤销免责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