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副主席代表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4-11-03 1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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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法治建设核心内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必将谱写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目前情况仍不乐观。社会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失,部分官员滥用权力,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情况时有发生。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顺应民心、深得人心的重大举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八大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民建中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一、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衡量领导干部德才的一个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一个指标。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依法治权,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依照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经法律授予。权力是行政过程的核心要素,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权,要把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我国约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政府负责执行,必须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以法律控制权力、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一是尽快从制度和法律上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一把手”、“谁来监督掌握人财物实权者”等问题。二是注重“顶层设计”,不仅要注重对公权力主体的教育、防范和惩治,也要注重对侵蚀公权力的市场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等腐败渠道和腐败条件的防范与整治,建议整合国家反贪资源,合并反贪机构,设立党、政、法合一的全国反贪委员会。三是充分发挥司法作用,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确保法律法规公正实施。
三、改进完善,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衡量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之一就是法治水平。建议制定法治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以及推进机制的指导性文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和优化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必将谱写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目前情况仍不乐观。社会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失,部分官员滥用权力,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情况时有发生。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顺应民心、深得人心的重大举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八大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民建中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一、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衡量领导干部德才的一个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一个指标。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依法治权,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依照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经法律授予。权力是行政过程的核心要素,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权,要把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我国约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政府负责执行,必须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以法律控制权力、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一是尽快从制度和法律上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一把手”、“谁来监督掌握人财物实权者”等问题。二是注重“顶层设计”,不仅要注重对公权力主体的教育、防范和惩治,也要注重对侵蚀公权力的市场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等腐败渠道和腐败条件的防范与整治,建议整合国家反贪资源,合并反贪机构,设立党、政、法合一的全国反贪委员会。三是充分发挥司法作用,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确保法律法规公正实施。
三、改进完善,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衡量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之一就是法治水平。建议制定法治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以及推进机制的指导性文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和优化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