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4-08-04 13: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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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杭州市人大代表 樊德珠
杭州市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经历了无约束到立法全面禁止至2001年12月28日通过修改,从而允许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并由公安局发布公告。这一有条件的开放,是政府尊重中国传统的民俗,尊重民意的表现,但是这一开放有放任的趋势,使《条例》面临形同虚设,特别是春节假期较长,期间所燃放的烟花爆竹足以使杭城的大气指数、空气指标在一定时间内受到破坏,也与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启动生态市建没”的目标相冲突,因此,建议对《条例》作适当的修改,使《条例》更趋操作性,也使规定更明确化,以保护、保障杭城的环境及人民的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具体如下:
1.在《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行政执法部门、社区”以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2.修改《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除下列规定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该条第二款中的重大节日予以明确规定,并限定时间,设立社区的区域应由社区纳入管理。
对该条第二款中的重大庆典仍由公安机关公告,发布燃放时间、地点。
3.对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加重处罚。 4.对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的种类加以限制,禁止那些高污染、高性能的具杀伤性的大型爆竹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