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杭州
我的位置:主页  > 地方信息 > 杭州
应高度关注民工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04-07-08 20:24:39
  |  
作者: 杭州市政协委员 蒋胤华
   “民工”的出现,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结果。近年来,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时有发生,超时加班、工伤事故、克扣拖欠工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各种乱收费加重了民工负担;民工进城后的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以及子女就学等问题难以解决。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解决民工权益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保障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工程从理性基本准则出发,民工权益获得保障,起码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解决现实问题,二是进行宏观布局;就前一方面来讲,我们应当从民工目前遭遇中最为不公的问题下手,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比如拖欠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问题、工伤赔付问题等,但这还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进路,这种解决办法是落后于中国现代转型的大趋势的。
就后一方面分析,即从转型的社会背景上全面考虑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起码需要从四个方面下手:
其一,角色确认。我们大多数人部还以农民来定位“民工”,认为他们不过是城市过客。事实上,当“民工”进人工厂工作,他们就蜕去了农民的“身份”,而获得了工人、居民的角色。因此,对民工的农民角色定位是需要反思的:他们应当是与城市居民具有同样权益的“国民”,在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过程中,我们不能以一种身份社会的僵化眼光看待现代中国疾速的发展与变化。
其二,法权落实-法律保护对于任何公民来讲都是一致的、根据法律适用普遍性原则,我们绝对没有理由从一个人的出身上、处境上对他加以歧视的任何借口。农民工权益问题既是一个体制性的缺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失衡问题。农民工权益问题的不断升级,充分暴露了现行法律的失衡问题。毋庸置疑,俗称的“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概念范畴,而现行宪法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都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因此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由于《劳动法》的执行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必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决对形形色色的“行政不作为”说不。具体而言,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义务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解决劳动法的执法到位问题;拖欠工资实际上是一个企业信用问题,劳动监察.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信用匮乏症”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其三,政策跟进。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转型社会任何一级政府必须处理好的问题。从乡镇政府到省市政府乃至于中央政府,均是现代化“游戏”公正进行的规则制定者和纠纷裁决者。民工权益没有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受到侵犯,就是政府管理的缺位。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各项相关政策,以切实保障民工权益。如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建立群防群治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治体系,保障民工劳动安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菹围,要以我省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为契机,推进他们参加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覆盖面;完善教育服务体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人学问题。   其四,措施配套。由于民工权益保障涉及到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复杂问题,因此,除了解决问题的渐进性以外,还必须强调解决问题的措施配套性。立法的改进,政府的到位,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均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其中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是社会力量对于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和积极介入。二是民工自身组织起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两者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民工权益保障的主体有一个严重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