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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德珠:关于制定杭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5-03-15 14: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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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自实施以来,己经过了14个年头,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定。
从现阶段来看,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比较原则,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应获得的人格尊重缺乏相应的体现,对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要求不够具体,从法律适用性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保护相对滞后。
因此,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己于2004年11月25日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市中、小学生教育产业较为发达,经济基础较为扎实,第三产业发展迅猛的实情,进一步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得到尊重,身心健康得到关注,应成为社会的重心,制定杭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目前讲己具备了条件。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大会提出 ---关于制定杭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
条例应对如下方面作出规定:
1、对教师应具有爱心,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严禁罚站、强制学生缺课等作出规定。
2、对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法律辅导员心理、辅导老师,保障每学期有必要的课时作出规定。
3、规定学校除对刑事犯罪的学生可以除名外,其他不得对学生采取留级、除名、禁止学校对学习成绩不一致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办法,禁止学校伤害学生的自尊。
4、对营业性舞厅、网吧等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作出规定。
5、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学校、社会、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学生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爱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普及教育,并将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中学的健康教育计划。
7、要对未成年人在假期开放学校的体育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