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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弟:关于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5-03-23 1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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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调整监管体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食品安全警报不断,广大老百姓对食品安全心存疑虑,谈“食”色变。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有六成以上的民众认为食品不安全。阜阳劣质奶粉案、广东毒酒案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究其原因,除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法不依、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执法不严和消费者缺乏鉴别能力等因素外,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仍然存在着较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是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大都是部门法,缺乏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如《食品卫生法》规范的是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食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生产、销售活动;《农业法》则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行了规范。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存在交叉,如在生产环节有卫生、质检双部门管理,在流通领域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多部门参与等,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二是内容不全面。近年来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迫切需要的制度,如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存在一些空白。
三是惩处力度不大。现行法律法规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大,法律威慑力不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只能处以没收产品和1-3倍的罚款,这种处罚显然不能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条件和能力,处罚过后假冒伪劣食品又可能死灰复燃。
四是责任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做到权责统一,对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形成有力的约束。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文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改革,形成了综合监管和具体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出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但是综合监督部门所履行的这些职责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保障。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亟待引起全国人大的重视,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从法制高度全面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建议:
1、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位为专项法,形成基本法统筹专项法的基本法律格局,以减少食品卫生、食品质量之间的不协调。
2、《食品安全法》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治理原则、食品安全治理体制、食品安全治理内容、食品安全治理环节、食品安全治理责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责任,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具体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等。
3、《食品安全法》应包含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危机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该文系省委会副主委、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