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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弟:关于要求尽快制定、出台《人民调解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5-03-23 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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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处理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解决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由于其特有的魅力,被国外称赞为“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柔性地解决矛盾和纠纷,能缓解和改善当事人的紧张关系,呈现出方便、快速、低成本的特点,从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保证了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各种纠纷大量增加,群体事件、上访事件不断。亟需人民调解发挥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但来自司法部门的统计数据却令人担忧。近年来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呈下降趋势,与社会各种纠纷增长数比例不相适应,通过人民调解的少了,而通过诉讼的却大幅增加,如浙江省杭州市,非诉讼与诉讼解决纠纷的比例,由原来的17:1下降到目前的1:1,不符合当前多元化、多层次、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不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由于诉讼程序时间相对较长,成本相对较高,不利于及时化解基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原因就是人民调解法制建设滞后,调解程序不规范,组织建设不完善,调解人员缺乏法律保护,调解机制缺少法律支持和保护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年初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也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必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研究其面临的困难,并切实加以解决。鉴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建设滞后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吸收目前人民调解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成熟规定,吸取各地实践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台《人民调解法》。通过立法,进一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人员素质,切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该文系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