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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弟:关于要求制定《社会捐助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5-03-24 08: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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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捐助作为社会各界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取得了长足发展。其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从由政府组织集体捐赠转变到“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捐助对象从灾区、贫困地区群众扩大到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困难职工、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从解决生活温饱拓展到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短信息等也成为捐赠的新方式。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27356个,全年直接接收社会捐款14.2亿元,衣被6850万件,其他捐物折合人民币8517.6万元;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8322.5万元,衣被1319万件,其他捐物折合人民币2897.6万元,使1849.2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社会捐助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扶贫济危的传统美德,已成为政府救灾助残、帮贫扶困的一种重要补充,在我国救灾救济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捐助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起和接收社会捐助的主体太多。目前公开募捐或接受捐赠的单位除民政部门外,还有一些相关政府机构、各种公益性社团、基层组织,甚至某些报刊或个人都能发起募捐,从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法集中对困难群众进行更有效救助。
二是社会捐助活动不规范。目前,在人们生活中,社会捐助活动频繁,募捐渠道混乱,个别地方强制摊派现象依然存在,以救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奉献爱心的积极性。
三是社会捐助活动透明度不大。一些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不公开,捐助人不知道捐献的钱去了哪里,引起了捐助者的疑虑和不满。个别捐赠资金没有按捐赠人意愿发放到受助人手中,甚至出现捐赠物资被贪污、挪用或截留现象。 
四是国家鼓励政策不完善。税收部门为防止企业利用捐助活动偷税漏税,在考虑减免税收政策时十分谨慎,缺乏对社会捐助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积极性。
出现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国家缺乏对捐助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在1999年6月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仅对特定主体的公益事业捐赠作出了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民间社会募捐行为,因受益人不是特定主体,则不适用该法,同时国家对民间社会募捐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亟须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制定《社会捐助法》。该法应对社会募捐的主体、募捐资格的认定、募捐的范围、捐款的性质、募捐的程序、监督管理的方法、所捐钱款物资的使用、公示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明确受赠主体、募捐主体资格以及义务,合法保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利。
2、明确募集活动的主管部门,确定公开募捐的范围、捐款的性质、公开募捐的程序。
3、明确法律责任、监督方法。
4、包含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捐助活动,制定《社会捐助法》中,必须要包含对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明确企业和个人对社会捐助的捐款属于公益捐款性质,规定企业对社会捐助的捐款可在税前列支或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对社会捐助的捐款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该文系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民建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