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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弟:关于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5-03-24 0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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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一年来,各级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新政策,财政、国税、人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此次改革的顺利运行。如浙江省杭州市,去年累计办理2003年底前的退免税51.9亿元,全部还清老帐;对新帐采取即审即退的办法,全年办理退免税47.12亿元,无一拖欠。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加速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节约了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了外贸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04年全国出口总值达593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4%。
但是,一年来的实践也充分暴露出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在机制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并由此在运行中引发了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策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都是由增值税抵扣的。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性,产品从生产到出口需要很多道加工工序,产业链较长,不可能完全集中在同一个地方,而增值税分散在产业链的每个节点上,由节点所在的地方政府收取。但新政策确定了“谁出口,谁负担”的改革原则,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地方负担比例完全由出口地的地方财政来负担,这样就出现了收取产品上游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地方政府不分担出口退税、而没有收取增值税的出口地政府却要全额负担出口退税的现象。增值税收取地与出口退税负担地相背离,制度设计不科学。尤其是在跨地区采购产品出口上显得更为突出。当前我国出口商品中很大一部分是跨地区采购产品出口,增值税征收地和退税地完全不一致,外购货源在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由货源所在地收取,而出口退税却由出口地财政负担,两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二是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压力。新政策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规定以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中央确定了各省(市)的退税基数后,各级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了把基数层层分解下达的办法。由于基数是固定不变的,而外贸出口则在每年基础上不断递增,因此,从长远看,出口退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将会随出口退税额的增长不断增大,不仅会吃掉增值税的增量,还会吃掉财力的增量,甚至连现有财力的存量也要吃掉一大块,使增值税失去了其共享的本意。广东、江苏、浙江等一些外贸出口量大的地区,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难以平衡,甚至“收不抵退”,出现“出口报喜、财政报忧”的尴尬局面。如去年浙江省有45个市县增值税增量部分不足以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有13个市县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不足以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地方政府左右为难,一方面希望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另一方面又担心出口增长过快,地方财政承担过重,退税压力过大,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和其他产业发展。当出口退税负担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的财政收支变化形势迫使地方政府无奈地采取措施,控制出口退税的增长,而且在目前地方政府层层负担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从原来中央拖欠地方演变为地方拖欠企业,这无疑将背离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初衷。
三是促使贸易方式发生变化。出口退税新政策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受到的影响大于加工贸易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受到的影响大于自营出口企业。很多企业为了回避国内采购成本的增加,便由一般贸易转向加工贸易,原来的国内采购部分也随之变成了进口免税料件。地方政府也由原来的支持一般贸易转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使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民族工业的发展,不利于产业链的延伸,背离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所希望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目标,将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因为一般贸易具有产业链较长的特点,提供就业岗位较多,对经济拉动作用更为显著,而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的贡献度远没有一般贸易大,同时,目前我国的贸易顺差主要是由一般贸易创造的,随着一般贸易出口份额的下降,我国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也将会随之减少。去年一季度我国出现80多亿美元的贸易逆差,一般贸易出口下降就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影响区域经济合作。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大市场、大流通,追求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如浙江省绍兴县生产企业出口的纺织品,就是把新疆的棉花运到山东纺纱,再到江西织布,最后在浙江省的绍兴县印染、出口。由于出口地财政要承担国内购料加工和外购产品出口退税增量部分的退税额,因此,出口地政府普遍不支持出口企业从外地购料加工,不欢迎外购产品在本地出口,也不鼓励流通型外贸企业的新设和发展。目前各地已经出现了地方政府或明或暗地设置了退税壁垒,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这将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市场分割,严重阻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产生重大消极影响。目前浙江、广东等省很多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构成中,有相当部分属于采购出口,其中有不少是跨地区跨省市采购,如浙江出口商品中的25%、广东出口商品中的20%、深圳出口商品中的90%是异地采购,商品从省外直接收购,在浙江、广东、深圳实现出口。采购出口商品中来自中、西部地区的比重较大,一旦这部分采购下降,将严重影响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出口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巨大。当前出口退税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亟须引起中央的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消除新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达到中央和地方、外贸发展和财政增长的共蠃,促进全国宏观经济、外贸出口和财政运行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建议:
一、调整出口退税分担比例。提高中央分担比例,降低地方负担比例。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可实行中央与地方按80:20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对出口退税基数予以动态性调整。可以上一年出口退税实际退税额数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数再按中央、地方分比例负担。
三、合理确定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的限度。为确保地方财政可持续运行,可采取以下方案中的一种:(1)限定地方负担部分上限,规定由各地负担的退税额不超过该地区出口产品增值税地方部分的增量。(2)地方出口退税额应与增值税增长挂钩。保持目前政策确定的地方财政负担基数不变,在此基础上,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增长率与当年出口相关行业增值税的增长率同步。(3)以出口产品入库增值税增量为基础,再按产地或贸易结构比重给予折扣,作为最终地方财政负担数。
四、增强中央宏观调控功能。建议:(1)进一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可考虑在目前基础上再平均下降2个百分点。(2)提高中央负担比例,提高部分用进出口税和关税进行冲抵。(3)根据目前地方财政承受水平调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返还系数,或固定返还分享比例。可考虑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80:20分享,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地方60:40分享。(4) 从长远来看,增值税可改为中央独享税种,相应地,出口退税也由中央政府全部承担,避免地方政府由于利益驱动,而对国家统一政策扭曲执行。(5)给予地方适当专项补助。对增值税“收不抵退”的严重地区,中央财政结合实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
五、适时制定、出台《出口产品免税法》。出口产品免税是国际惯例,目的是降低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实行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也是为此服务的一项措施,从根本上讲,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并不会使全国总的财力有新的增加,只是将出口退税的压力转移了一部分到地方财政负担,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从长远考虑,可适时制定、出台《出口产品免税法》,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新政策带来的各种弊端。 (该文是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民建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