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基本建设会计核算
发布时间:2007-12-06 15: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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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一祥、杨红帆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固定资产投资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基本建设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形成过程,所有建设单位都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以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但是在会计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能运用基本建设财务相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不多,能严格遵守的就更少。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有:
一、不同类型的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不进行独立核算。
1、企业通常将基本建设项目与日常经营活动并账核算,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各项内容在“在建工程”一级科目下进行核算,并在日常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基建项目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其结果是:在报表上反映不出实际投资额及资金使用方向,是否超概预算等。这使许多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控制投资进程或造成投资超概预算。
2、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未能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把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而是沿用单位日常的预算会计制度核算基本建设,把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单位的预算会计账簿中反映,分别计入“暂付款”、“预付账款”,有的还计入“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甚至有的干脆计入“事业支出”。这容易产生基建投资混入事业支出或违规动用其他专项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等情况。
3、少数单位以流水账进行项目核算。这些单位在“在建工程”科目下不设各项明细,采用流水账形式对工程收支进行记录。造成工程进入竣工决算阶段,既无法以账面数据与施工单位结算,也无法出具规范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使得项目基本建设审计无法进行。
二、概算控制及合同管理缺失。建设单位缺少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控制的观念,有的甚至对会计部门不完全提供或不提供工程项目有关的概、预算和工程合同。许多建设单位的会计部门甚至到工程竣工都没见过设计概算,由于缺乏概(预)算控制,造成了会计部门无法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控制,使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
一是基本建设核算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多年来一直在改革与完善中,但这种变革首先是立足于日常核算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和大型改建、扩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充分考虑在内。财政部最新的基本建设业务相关规定是1998年的财会字[1998]17号文件,并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但其后2001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基建投资会计核算包含在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次,这种变革和会计制度的拟订是立足于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投资者、基建实施者、基层核算者的角度,从而缺乏对基本建设的核算、反映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二是基本建设单位不重视。许多基本建设单位更多关心的是项目的审批、资金的筹集、工程的进程、设备的采购等,而忽视会计核算和监督,才会产生不向会计部门完全提供或不提供工程项目有关的概、预算和工程合同,不重视配置能胜任基本建设核算的会计人员、不建立相应的核算管理制度等问题。
三、从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基本建设项目具有临时性,所以很多单位对这些项目只设立了临时管理机构,其中的会计人员也多属短期聘用,造成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连最基本的会计核算要求都未能掌握。比如按什么标准设置工程款结算的明细科目,许多单位都以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设置“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结果将同一单位施工的不同单项工程或前后期工程都在一个明细科目中核算,造成不同单项、前后各期的工程款项混淆不清,当期的投资总额不能直观反映。
为改变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混乱的现状,建议如下:
一、改革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不同性质的投资资金,因为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过程,以及通过基本建设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是一致的。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方法不仅要便于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的监管,还应满足所有建设单位核算需要,并便于会计人员的核算和反映。
二、建立健全项目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企业单位也应该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核算,提高投资效益。 对于新建或大型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及领导在项目立项时,应对单独设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部门、配备能胜任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人员提出要求和规定,并形成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规定工程部门及时向会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有关的概、预算和工程合同,会计部门应定期申报基建会计报表及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等。
三、配备专门的基本建设会计人员。基本建设审批和管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议中,应对项目核算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提出要求,并作为可行性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从事新建或大型改、扩建项目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和资质要求,从而使从事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能正确进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完整、清晰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程项目的成本与效益。对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和人员,不仅要予以奖励,还要召集其他建设单位与之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作者系民建浙江省委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浙江浙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张一祥 、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杨红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