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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8-02-19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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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清晔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提供就业岗位、增加税收、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但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规定,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也不尽合理。实际生活中我国中小企业大量地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已占到总纳税户的80%甚至90%以上;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使大量中小企业的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导致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大大削弱了它们的市场竞争力,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是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帐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以惰性的“核定征收”代替服务和管理,实际又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笔者认为,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世界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还十分注重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尽快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以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一、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管范围。1、凡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审核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也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二、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
(作者系杭州市政协副秘书长、民建杭州市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