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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2009年省两会专题
民建浙江省委会团体提案:进一步推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促进科学发展
发布时间:2009-12-29 15: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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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省从1998年起,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12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推进新农村建设,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约为0.63亩,不及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我省现代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障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一、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补充耕地任务艰巨,后备资源缺乏。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省要垦造140多万亩耕地才能实现占补平衡。近十多年来,荒山、荒滩、荒草地、废弃园地等大量的耕地后备资源己被开发利用,可开发整理的后备耕地资源已很少,剩下的是立地条件差、垦造难度大、工程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的资源,所造耕地质量难以达到标准。
(二)土地开发整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重数量轻质量。多数项目没有将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开发新增耕地土壤肥力较差。二是投入不足影响耕地质量。省政府已经对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省统筹部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亩提高至3万元/亩,但大部分县(市)补助标准提高不多,不少地方没有将耕地开垦费全部用于土地开发,近三分之一县(市)垦造耕地的每亩投入只有几千元,质量难以达到要求。
(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难度加大。一是国土资源部规定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严禁跨省补充耕地。从“占补平衡”到“先补后占”,要求更高。二是剩余的耕地后备资源多数为零星分散、立地条件差的地块,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方面的要求更高。三是国家不久将实行耕地按等级折算,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四)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但又缺乏统一规范,如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划分、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明确规定;项目选址不当,立项和投资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较多;土地开发整理的测量、设计、施工、监理规范化程度不够等,这些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
(五)我省原有规划与国家当前要求有出入。我省于2003年编制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2—2010年)》实施以来,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深入,特别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发布,对今后我省补充耕地任务及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原规划中的主要任务与当前主要任务不尽一致,具体的规划目标与当前目标有差别,补充耕地途径、规划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等发生了改变,需进行相应调整。
(六)机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全省11个地级市已成立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仅7个,88个县(市、区)已成立机构的仅55个。而且,大部分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核定的编制少,多数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省级土地整理机构仅核定10个编制,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而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量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快组织推进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要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探索投资机制、实施机制、管理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等。二是制订完善政策,加强对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的考核,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制定法规,提升法律地位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永久的工作,涉及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量大(全省每年近百亿)、涉及部门和利益主体多,有必要制定有关条例(办法)来保障和规范其实施工作。《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施行。我省应全面总结10年来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经验,开展立法调研,启动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制定,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组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对项目实施做出明确要求,对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强化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解决法律缺失,提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三)科学修编规划,合理有序推进
开展对我省原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修编,明确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重点。一要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低丘缓坡开发以及滩涂围垦造地作为工作重点,把提档升级作为垦造耕地的主要目标。二要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目标,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对补充耕地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目标予以明确。同时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提出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具体目标。
(四)健全机制,规范项目管理
抓紧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一是参照国土资源部和兄弟省市的一系列标准与规范,制定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实行项目全程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五)加大投入,提高项目质量
为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一是研究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二是制定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都足额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进一步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明确使用范围和要求,确保足额投入。三要集中资金投入,开展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四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利用率。五是保护耕作层土壤资源,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六)强化队伍,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健全和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建设上,要增加编制和人员,争取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明确职能,解决工作经费,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效能。二是全面提高全省从业人员素质,引进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行业的专业工程技术人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大对现有队伍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一、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补充耕地任务艰巨,后备资源缺乏。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省要垦造140多万亩耕地才能实现占补平衡。近十多年来,荒山、荒滩、荒草地、废弃园地等大量的耕地后备资源己被开发利用,可开发整理的后备耕地资源已很少,剩下的是立地条件差、垦造难度大、工程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的资源,所造耕地质量难以达到标准。
(二)土地开发整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重数量轻质量。多数项目没有将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开发新增耕地土壤肥力较差。二是投入不足影响耕地质量。省政府已经对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省统筹部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亩提高至3万元/亩,但大部分县(市)补助标准提高不多,不少地方没有将耕地开垦费全部用于土地开发,近三分之一县(市)垦造耕地的每亩投入只有几千元,质量难以达到要求。
(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难度加大。一是国土资源部规定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严禁跨省补充耕地。从“占补平衡”到“先补后占”,要求更高。二是剩余的耕地后备资源多数为零星分散、立地条件差的地块,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方面的要求更高。三是国家不久将实行耕地按等级折算,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四)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但又缺乏统一规范,如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划分、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明确规定;项目选址不当,立项和投资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较多;土地开发整理的测量、设计、施工、监理规范化程度不够等,这些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
(五)我省原有规划与国家当前要求有出入。我省于2003年编制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2—2010年)》实施以来,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深入,特别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发布,对今后我省补充耕地任务及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原规划中的主要任务与当前主要任务不尽一致,具体的规划目标与当前目标有差别,补充耕地途径、规划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等发生了改变,需进行相应调整。
(六)机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全省11个地级市已成立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仅7个,88个县(市、区)已成立机构的仅55个。而且,大部分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核定的编制少,多数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省级土地整理机构仅核定10个编制,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而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量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快组织推进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要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探索投资机制、实施机制、管理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等。二是制订完善政策,加强对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的考核,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制定法规,提升法律地位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永久的工作,涉及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量大(全省每年近百亿)、涉及部门和利益主体多,有必要制定有关条例(办法)来保障和规范其实施工作。《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施行。我省应全面总结10年来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经验,开展立法调研,启动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制定,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组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对项目实施做出明确要求,对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强化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解决法律缺失,提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三)科学修编规划,合理有序推进
开展对我省原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修编,明确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重点。一要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低丘缓坡开发以及滩涂围垦造地作为工作重点,把提档升级作为垦造耕地的主要目标。二要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目标,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对补充耕地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目标予以明确。同时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提出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具体目标。
(四)健全机制,规范项目管理
抓紧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一是参照国土资源部和兄弟省市的一系列标准与规范,制定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实行项目全程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五)加大投入,提高项目质量
为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一是研究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二是制定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都足额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进一步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明确使用范围和要求,确保足额投入。三要集中资金投入,开展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四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利用率。五是保护耕作层土壤资源,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六)强化队伍,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健全和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建设上,要增加编制和人员,争取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明确职能,解决工作经费,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效能。二是全面提高全省从业人员素质,引进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行业的专业工程技术人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大对现有队伍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