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09年省两会专题
民建浙江省委会团体提案:大力发展我省可再生能源的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09-12-29 15: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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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干净、循环再生、低碳环保等特点,在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省是经济大省,同时又是能源小省, 95%以上一次能源依靠外地调入,能源问题成为制约我省中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应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把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来抓。
    一、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省属亚热带季风性湿热气候区,海岸线长,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并在开发利用上取得良好开端。但总体上看,除水能利用较充分外,我省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如全省风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只占技术开发量的10%。存在的以下问题阻碍了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
    (一)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大多数可再生能源一般初始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短视行为,没有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目前,我省还没有编制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潮汐能等很多优良站址被经济发展所占用。政府部门虽设有能源机构,但工作职能尚未理顺,管理职能较弱,进展不平衡,难以形成合力。
    (二)投入机制不完善
    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我省除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由于成本相对较大,导致总体资金投入不足,尚未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尚未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引导不够,前期工作不深入,资源调查不彻底。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以及实施“配额制”等政策,广东省早在2001年就出台广东省风电发展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并正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支持举措,致使投资者难以快速有效的进行投资,而且有些项目开工后由于受到土地、上网时间和电价等制约,后期进展缓慢。如台州大陈风力风电联网工程的时间没有确定,阻碍了项目的开工。
    (四)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
    目前,我省除水电、太阳能热水器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和设备制造能力,一些核心关键技术尚未突破,相关服务产业也比较薄弱。
    三、大力发展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对策建议
    当前,可再生能源从资源、国家政策、技术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我省必须从战略上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创造条件,抢抓机遇,赢得主动。
    (一)高度重视,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加大我省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力度,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优质能源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全省上下应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单位,充实人员力量。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科学编制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通过对全省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详查,科学评估资源量、可开发量,建立完整的资源数据资料库,结合国内外形势以及我省的需求预测等,科学做好总体规划,确定我省发展的目标,并编制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规划控制,正确选址,有序开发,突出重点。在我省水能开发相对饱和的情况下,可重点推动风能,大力推广太阳能,示范推动生物质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对于浙东沿海地区,大力推动风能、潮汐能等;对于浙中、浙西北地区,大力推动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着力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三)重点示范,努力推动一批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
    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经过成果鉴定——示范运行——推广应用等几个阶段。当前应重点做好示范推广工作,通过各市绿色建筑数量以及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重点示范等途径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发掘典型。对于应用成功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认知度。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配套条件成熟度,在风能、太阳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方面排定一批发展项目,并把项目分为实施项目、争取项目和预备项目,进行有序开发。当前可根据国家大力推动内需的有利时机,包装一批可再生能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四)加强引导,努力营造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环境
    当前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迫切需要政府加大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通过补贴、贴息、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降低开发成本,扩大发展规模。第一,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省财政中单列,各级财政进行配套,用于资源普查、项目前期研究、技术开发、电价补贴等鼓励政策。第二,制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科技攻关、项目审批、上网调度、电价分担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工程的(生产)用地,可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审批、上网,给予额外补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政策。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适当超前,确保电力上网。第三,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建立环境影响补偿机制和排污权交易,设立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完善实施细则,明确交易规则。第四,对于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以及重大社会设施等政府采购上,可优先考虑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提供良好的示范效应。第五,尽快出台《加快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适时列入立法研究计划,条件成熟时出台《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条例》。
    (五)推动产业,努力形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可再生能源逐渐成为优势产业和潜力产业,对拉动经济,促进就业、调整产业结构有积极的作用。我省在风力发电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风光互补装置等系列产品方面均有一定产业基础,有的已领先于国内外。应充分利用我省模具、塑料、机械、电子等上下游产业,构建风电、地热能、空气能、太阳能、风光互补、绿色建筑等领域的产业链,扩大规模,树立品牌。可考虑在宁波、台州等地建立规模较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基地,形成规模化经济,推动形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加快技术进步,不断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
    充分利用我省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技术实力,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加强国际能源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依托我省大专院校优势,成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心,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在每年省重大科技专项中,确立重点研究领域和课题,支持科研院所及可再生能源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对大型风机装备、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生物气化、秸秆燃气发电、沼气压缩、太阳能制冷以及光伏发电等技术,力争取得新突破。实施优惠条件,吸引高层次的海内外专家、人才来我省进行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攻关和研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