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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2009年省两会专题
何小玲: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12-29 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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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据统计,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2003年—2007年,浙江省累计完成采购预算1073亿元,实际采购总额932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41亿元,年平均资金节约率达到13.1%。其中,2007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30亿元,同比增长43%,占一般预算支出的18.24%、GDP的1.77%。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只有短短的五年时间,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够配套,政府采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管理运行机制不顺、绩效不够理想、群众满意度偏低等一系列问题。
一、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多方面利益的交接点,目前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缺乏刚性。政府采购单位所编制的年度预算不完整,进行采购的许多设备、货物没有列入年度预算,需要什么就临时采购什么,直接导致了随意采购、临时采购、重复采购问题的产生。由于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批次多、金额小,致使政府采购的集中规模优势难以体现,既增加了采购成本,又降低了工作效率,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节资功能难以有效体现。
(二)政府采购市场分割、平台分隔。由于市、县(市)招投标平台不存在隶属关系,且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不一,使得政府采购市场资源天然地处于分散状态,难以形成更为有效的跨区联合采购和区域统一信息平台。市场管理信息、专家库等资源得不到共享。一些生产企业专门对其销售商进行控货控价,制造信息和市场“壁垒”,以便谋取高额利润。个别采购单位偏好于指定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常常造成投标的供应商或特约代理商在市内或省内只有唯一的一家或几家,价格竞争不充分、下浮空间有限。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缺乏诚信等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再加上一些采购单位未能严格把好履约验收关,及时把供应商违约信息反馈给采购监管部门,致使财政部门难以对其实施应有的监管和处罚,直接导致对失信失范供应商的处罚力度不足。此外,对供应商的监管分工不清,合同履约跟踪机制缺失。我省现行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有关部门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缺乏专业人员,在岗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已经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制约因素。政府采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市、县(市)范围内相应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数量不足门类不齐,大部分专家都担任多个专业的评委, “专家”不专,难以满足政府采购项目对专家素质的需求。
(五)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中心尚未形成互联互通,采购项目的审批、资金结算等办事程序稍显复杂,工作方式还比较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不足,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未能全面公开,不利于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容易使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误解。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八条建议
要全面发挥政府采购在节省公共资源、促进商业公正、调节宏观经济、杜绝贪污腐败和奢侈浪费等方面的制度绩效,必须以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为目标,优化和健全采购交易运行机制,不断规范管理操作行为,实施监督惩罚并重的监控方式。
一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认真编制和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刚性,实行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汇总、同步批复、同步执行,进一步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严格预算执行,对未纳入采购预算及中途预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违反制度擅自采购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二要加快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以次充好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凡是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的,都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平台,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三要加快政府采购区域市场建设。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市)三级招投标平台管理体制,更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实现政策、体制及管理模式的统一,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区域市场建设。在省和绍兴市本级协议供货区域联动的基础上,推动省、市、县(市)三级区域联动;选择适当的采购项目探索全省统一采购试点,通过规模化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
四要抓紧修订完善法律制度。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把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的处罚情形,从原有的六款扩充为七款,增加“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等内容,强化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罚力度。要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采购法实施细则》,明确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关监督部门的行为,便于更准确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责任。制订出台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规范部门采购行为。制订《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建立政府采购人员任职资格制度,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都必须取得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严格实行凭证上岗,从制度上保证采购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质的培训,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制度化。实行省市县三级采购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库信息资源的共享,满足各方需要,既能节约人力财力,又可解决地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不足问题。
六要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手段电子化。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以统一的网站为平台,以网上招投标为主要内容,使用网上申报和审批、网上抽取专家、网上委托、网上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网上管理等信息化方式,降低时间成本和操作成本。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联接,采购办、采购中心、国库支付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的信息要能够实时传递,操作流程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尽量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建立统一的电子监察、网络监控系统,用摄像机全程监控投标和评审现场,实时录音录像,警示和约束招标投标人及评审专家。要将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刻录成电子光盘,归档备查,为质疑和投诉提供复审依据。建设评审现场远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网上远程实时监控。
七要依法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要建立一个直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并“超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目前的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架构和机构定位上都十分吻合,但因为没有法律地位,缺乏监管职能和手段,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通过立法来确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执法地位,强化其“独立监管”职能。在目前法律无法突破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尝试职能部门“集中委托、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
八要建立健全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机构,调配采购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操作制度。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通晓招投标、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采购物品用途、性能、指标等有关的知识和技能,还要熟悉掌握经济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以及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等方面的知识,避免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通过严密细致的产品验收,来确保政府采购物品的货真价实,让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失信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一、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多方面利益的交接点,目前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缺乏刚性。政府采购单位所编制的年度预算不完整,进行采购的许多设备、货物没有列入年度预算,需要什么就临时采购什么,直接导致了随意采购、临时采购、重复采购问题的产生。由于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批次多、金额小,致使政府采购的集中规模优势难以体现,既增加了采购成本,又降低了工作效率,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节资功能难以有效体现。
(二)政府采购市场分割、平台分隔。由于市、县(市)招投标平台不存在隶属关系,且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不一,使得政府采购市场资源天然地处于分散状态,难以形成更为有效的跨区联合采购和区域统一信息平台。市场管理信息、专家库等资源得不到共享。一些生产企业专门对其销售商进行控货控价,制造信息和市场“壁垒”,以便谋取高额利润。个别采购单位偏好于指定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常常造成投标的供应商或特约代理商在市内或省内只有唯一的一家或几家,价格竞争不充分、下浮空间有限。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缺乏诚信等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再加上一些采购单位未能严格把好履约验收关,及时把供应商违约信息反馈给采购监管部门,致使财政部门难以对其实施应有的监管和处罚,直接导致对失信失范供应商的处罚力度不足。此外,对供应商的监管分工不清,合同履约跟踪机制缺失。我省现行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有关部门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缺乏专业人员,在岗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已经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制约因素。政府采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市、县(市)范围内相应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数量不足门类不齐,大部分专家都担任多个专业的评委, “专家”不专,难以满足政府采购项目对专家素质的需求。
(五)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中心尚未形成互联互通,采购项目的审批、资金结算等办事程序稍显复杂,工作方式还比较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不足,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未能全面公开,不利于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容易使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误解。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八条建议
要全面发挥政府采购在节省公共资源、促进商业公正、调节宏观经济、杜绝贪污腐败和奢侈浪费等方面的制度绩效,必须以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为目标,优化和健全采购交易运行机制,不断规范管理操作行为,实施监督惩罚并重的监控方式。
一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认真编制和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刚性,实行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汇总、同步批复、同步执行,进一步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严格预算执行,对未纳入采购预算及中途预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违反制度擅自采购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二要加快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以次充好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凡是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的,都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平台,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三要加快政府采购区域市场建设。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市)三级招投标平台管理体制,更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实现政策、体制及管理模式的统一,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区域市场建设。在省和绍兴市本级协议供货区域联动的基础上,推动省、市、县(市)三级区域联动;选择适当的采购项目探索全省统一采购试点,通过规模化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
四要抓紧修订完善法律制度。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把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的处罚情形,从原有的六款扩充为七款,增加“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等内容,强化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罚力度。要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采购法实施细则》,明确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关监督部门的行为,便于更准确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责任。制订出台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规范部门采购行为。制订《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建立政府采购人员任职资格制度,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都必须取得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严格实行凭证上岗,从制度上保证采购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质的培训,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制度化。实行省市县三级采购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库信息资源的共享,满足各方需要,既能节约人力财力,又可解决地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不足问题。
六要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手段电子化。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以统一的网站为平台,以网上招投标为主要内容,使用网上申报和审批、网上抽取专家、网上委托、网上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网上管理等信息化方式,降低时间成本和操作成本。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联接,采购办、采购中心、国库支付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的信息要能够实时传递,操作流程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尽量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建立统一的电子监察、网络监控系统,用摄像机全程监控投标和评审现场,实时录音录像,警示和约束招标投标人及评审专家。要将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刻录成电子光盘,归档备查,为质疑和投诉提供复审依据。建设评审现场远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网上远程实时监控。
七要依法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要建立一个直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并“超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目前的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架构和机构定位上都十分吻合,但因为没有法律地位,缺乏监管职能和手段,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通过立法来确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执法地位,强化其“独立监管”职能。在目前法律无法突破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尝试职能部门“集中委托、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
八要建立健全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机构,调配采购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操作制度。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通晓招投标、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采购物品用途、性能、指标等有关的知识和技能,还要熟悉掌握经济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以及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等方面的知识,避免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通过严密细致的产品验收,来确保政府采购物品的货真价实,让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失信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