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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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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共和国大事摘编
发布时间:2009-12-24 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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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辉煌60年共和国纪事
    195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并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决议。同时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讨论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1953年7月29日,朝鲜停战协定及其临时补充协议的各种文本已全部由双方司令官予以签署,在板门店进行交换,至此,届时3年多的朝鲜战争宣告结束。

  195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会议揭露了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阴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