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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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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提案]关于重视民生,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1-29 1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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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2007年,全国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试点。至此,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全覆盖。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各项制度运行正常,覆盖面日益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险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制度分属不同部门经办管理,制度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出现了参保群体间待遇攀比、重复参保等现象,造成财政重复补助、重复建设和社会资源浪费。根据城市化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趋势,按照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建议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
    一、主要问题
    1.医保领域多头管理、分而治之
    为做好医保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镇(乡、街道)另设了劳动保障所;卫生部门设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镇(乡、街道)另设了“合医办”;而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助福利处,承担了医疗困难救助工作。这种不同部门分而治之的管理体制,使“4+1”医疗保障体系中职能相近、内容相关的五项工作,都有了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各自的财务管理系统、各自的经办机构等,既不利于城乡人员合理流动,又不利于政策之间相互衔接,还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2.医保资源部门分割、无法共享
    由于不同部门对医保工作分而治之,除管理机构重复设置外,还出现政府会议重复召开、管理经费重复预算、制度政策重复出台、医疗监管重复开展等众多医保资源重复建设现象。特别是医保基金分散管理、分开列支,违反了 “大数法则”原理,利用效率相对低下,运行风险相对较大,没有发挥出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医保政策城乡多元、复杂繁琐
    现行的医保政策由参保类型确定。因此,筹资标准的差异性和补偿待遇的复杂性,导致了政策误解和待遇攀比。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人均筹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三方面的差异较大,而实际享受的补偿标准却基本一致,使不同参保群体产生了财政补贴标准不公、多缴费吃亏的思想。
    4.医保类型交叉重叠、重复参保
    现行的参保类型主要以就业、户籍、年龄来确定,但户籍标准具有歧视性,年龄标准造成制度风险范围有限,加上人员身份的多重性、工作生活的流动性,导致参保身份难以界定,个人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现象较多。
    二、几点建议
    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下,应以新一轮医改和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为契机,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政策接轨、统一管理”的方向,参考重庆、成都、苏州等外省和我省杭州、义乌、嘉兴等一些地区实践和探索,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体制机制改革,具体有如下建议:
    1.构建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2+1”医保体系
    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一起构成“2+1”医疗保障体系。因为城镇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新农合均属于互助合作医疗模式,具有兼容性;且合并参保类型可以做大基金,根据“大数法则”,可以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避免人为的“画地为牢”现象,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性要求。
    2.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效整合
    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快统筹考虑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归口一个部门,全省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管理,同时,将相关人员编制整体划转统一归口部门;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可先统一经办服务,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同卫生部门发挥各自在医保基金管理方面的长处与优势,共同合作构建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之外的,非盈利性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3.完善符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的医保政策
    统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筹资机制、起付底限、补偿等级、封顶上限、结报方式,适当减少补偿“档次”和“层级”,打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衔接通道,实现参保人员自由转换参保类型,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全面合并。从而有利于综合利用医保信息资源,提高筹资效率,实时监测医保补偿状况和基金运转安全;有利于更多地体现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推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有利于方便参保人员掌握医保政策,
    4.着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加快建设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即时结报、异地结算工作。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指标,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将履行合作医疗工作职责列入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预警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次均费用、可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