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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建》
[个人提案]关于我省在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程中应更加注重实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1-29 10:33:24
|
作者: 民建界委员、台州市副市长 赵跃进
为切实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不断改善我省各地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省委、省政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也是有一些地方在实施中,遇到许多现实问题,造成农民有抵触,地方政府有抱怨、有关部门进退两难的状况。应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里投入不足,地方配套资金有限,村民为此加重自己的生活负担。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省里部署“万村规范千村整治”工程(各地市称“千百工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视治理情况下拨“奖金”(也称治理经费),但实施中各地市由于财力有限配套资金也难以到位,甚至出现农民自己承担较大额度负担的情况。如有台州市某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每个村总投入在40万元左右,对农户的生活污水排出系统改建,政府只能贴补300元/户,而3/4的成本近1200元左右由农户自掏腰包。这笔支出,对农民而言的确是不小的开支。农民在实施中有抵触、不支持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二、省里对责任主体不甚明确,造成领导、实施、考核、协调困难
在主持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中,由于省里未明确领导单位,造成基层在实施中无所适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如台州的温岭市由农办来负责,路桥区由环保来负责,而黄岩区则划片分段,环保管一片、农办管一片。难以统一指挥、协调、考核评估。实施中,环保部门提出,环保的职责是环境保护监督的行政机关。现在自己既在实施建设农村环保工程,又要行使对自己工程的监督,处二难境地。又如,在选择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技术项目时,由农办实施的,自然选择省农办系统推荐的治理技术项目,难以选择更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另外,农村生活污水项目建成后,管理主体至今无法明确,谁来管护、维修成了一个大问题。
三、省里的考核验收标准流于形式,难以真正惠于农村百姓
省里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标准,只要求建设多少座生活污水设施,并没有对建成后投用、使用效果、社会评价进行考核,以致给“面子工程”、“样子工程”,甚至“豆腐碴工程”有机可乘。如台州为例,农村改厕工程完成了的标准是建成多少座厕所,但由于建成厕所后,生活污水未进入处理系统,反倒比改厕前的污染更厉害,改厕前也有一定的收集处理,现在倒全部变成直排河道和后楼前屋后。比改厕前更加严重。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考核标准是“户接入率”,使用状况都不在考核标准中。问题出在我们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标准太过于注重形式。
四、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技术尚不完全成熟,很难达到设计要求三类水体。
以台州为例,农村治水收集处理系统进水的COD标准为180%—250%之间,铵氮在15%—35%之间,处理后出水的标准是COD100%-30%之间,铵氨也能降低,但总磷含量下降较难。所以处理之后的水仍属劣二类水标准,难以达到三类水体要求。但该技术是浙大开发的,按现有的较成熟的浙大、复旦的二家技术看,没有比这更为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成后,负荷低运行成本高,将来管护主体都成问题。
台州市黄岩区用5年时间推行全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按现已建成的看,负荷不足设计的40%,负荷低意味着运行成本高。同时未真正解决污水集中处理的初衷。建好后,又遇到谁来管护维修的现实问题,黄岩区240个村,建成后,由谁来管又是个新的问题,维护费用谁来承担,由环保来全部承担也不现实。
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是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更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上述问题和现状是我们在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地加以解决,让该惠民工程真正惠及全省的农村百姓。
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应组织调研组,对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一揽子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在制定对全省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标准时,不应仅限于建设多少整治设施,还要针对实际情况,将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率、全村污水进网运行率以及出水COD、氨含量、总磷含量纳入考核标准。既体现科学性又能反映百姓的客观评价。
三、省委、省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在农村环境整治中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四、省科技厅、省农办共同投入一定的科技攻关经费,专门支持浙江省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深入开发,以支撑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的技术保障。
五、省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治理经费的安排和转移支付的力度,不能让实施惠民工程而加重农村百姓的生活负担。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里投入不足,地方配套资金有限,村民为此加重自己的生活负担。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省里部署“万村规范千村整治”工程(各地市称“千百工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视治理情况下拨“奖金”(也称治理经费),但实施中各地市由于财力有限配套资金也难以到位,甚至出现农民自己承担较大额度负担的情况。如有台州市某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每个村总投入在40万元左右,对农户的生活污水排出系统改建,政府只能贴补300元/户,而3/4的成本近1200元左右由农户自掏腰包。这笔支出,对农民而言的确是不小的开支。农民在实施中有抵触、不支持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二、省里对责任主体不甚明确,造成领导、实施、考核、协调困难
在主持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中,由于省里未明确领导单位,造成基层在实施中无所适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如台州的温岭市由农办来负责,路桥区由环保来负责,而黄岩区则划片分段,环保管一片、农办管一片。难以统一指挥、协调、考核评估。实施中,环保部门提出,环保的职责是环境保护监督的行政机关。现在自己既在实施建设农村环保工程,又要行使对自己工程的监督,处二难境地。又如,在选择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技术项目时,由农办实施的,自然选择省农办系统推荐的治理技术项目,难以选择更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另外,农村生活污水项目建成后,管理主体至今无法明确,谁来管护、维修成了一个大问题。
三、省里的考核验收标准流于形式,难以真正惠于农村百姓
省里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标准,只要求建设多少座生活污水设施,并没有对建成后投用、使用效果、社会评价进行考核,以致给“面子工程”、“样子工程”,甚至“豆腐碴工程”有机可乘。如台州为例,农村改厕工程完成了的标准是建成多少座厕所,但由于建成厕所后,生活污水未进入处理系统,反倒比改厕前的污染更厉害,改厕前也有一定的收集处理,现在倒全部变成直排河道和后楼前屋后。比改厕前更加严重。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考核标准是“户接入率”,使用状况都不在考核标准中。问题出在我们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标准太过于注重形式。
四、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技术尚不完全成熟,很难达到设计要求三类水体。
以台州为例,农村治水收集处理系统进水的COD标准为180%—250%之间,铵氮在15%—35%之间,处理后出水的标准是COD100%-30%之间,铵氨也能降低,但总磷含量下降较难。所以处理之后的水仍属劣二类水标准,难以达到三类水体要求。但该技术是浙大开发的,按现有的较成熟的浙大、复旦的二家技术看,没有比这更为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成后,负荷低运行成本高,将来管护主体都成问题。
台州市黄岩区用5年时间推行全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按现已建成的看,负荷不足设计的40%,负荷低意味着运行成本高。同时未真正解决污水集中处理的初衷。建好后,又遇到谁来管护维修的现实问题,黄岩区240个村,建成后,由谁来管又是个新的问题,维护费用谁来承担,由环保来全部承担也不现实。
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是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更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上述问题和现状是我们在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地加以解决,让该惠民工程真正惠及全省的农村百姓。
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应组织调研组,对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一揽子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在制定对全省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标准时,不应仅限于建设多少整治设施,还要针对实际情况,将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率、全村污水进网运行率以及出水COD、氨含量、总磷含量纳入考核标准。既体现科学性又能反映百姓的客观评价。
三、省委、省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在农村环境整治中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四、省科技厅、省农办共同投入一定的科技攻关经费,专门支持浙江省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深入开发,以支撑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的技术保障。
五、省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治理经费的安排和转移支付的力度,不能让实施惠民工程而加重农村百姓的生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