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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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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案]关于加强电视台方言类节目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1-29 10: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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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台州市委会主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跃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方言类栏目走进了我省一些广播电视媒体。据统计,目前各市地电视台的方言类栏目的收视率都居高不下,甚至超过同类普通话新闻栏目。方言类栏目在社会上受到部分民众欢迎的同时也激起了较大的反响和争议。在大众媒体中滥用方言,决不是一种进步。
    众所周知,拥有十多亿人口的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由于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地方方言,中国的汉语共有七大方言,分别是官话方言、吴方言、粤方言、闽方言、赣方言、湘方言和客家方言。由于不少方言之间不能沟通,存在语言隔阂和语言障碍,这种状况对经济流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极为不利,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大力推行普及普通话。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六条还特别规定广播电视如需使用方言,必须经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的批准。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当前方言电视节目方兴未艾,波及到了社会生活,影响到了社会主流用语,其中夹杂了一些很不规范的方言用法,对大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用语有误导作用。同时,由于方言缺乏一定的规范度,其交际功能就会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交际效率和沟通,使交流产生一定的狭隘性,不利于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此外,方言电视节目的本土性与区域性以及方言在本地所凸现的优越感,造成了外来流动人员在语言表达、语言理解和文化沟通中的弱势地位,俨然成为新闻信息接受中的弱势群体。电视节目传播对象范围的局限性与受众接受信息中的不平等,无疑造成了传播中的歧视现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推广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播电视传播面广、影响力强,更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省广播电视局要对全省方言类节目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浙广局发〔2007〕138号《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方言类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等形式,对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方言类节目和方言类节目内容形式不规范的方言类节目应予以停播。
    2、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方言类节目收听收看和日常监测工作。对方言类节目未在规定时段播放、未加配规范汉字字幕、节目语言及节目整体品格庸俗、低俗等问题,要加大查处和整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