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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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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提案]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0-01-29 14: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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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9年8月决定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非常及时和必要。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此,我们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情况开展了调研,对进一步加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力度和措施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多发高发,形势严峻
    据统计,2006年至2009年5月,全省共查处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476件,涉案484人。其中因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205人,占此期间县处级以上被查人数的42.4%。据省检察院对投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汇总统计资料,2006年至2008年共查处案件1121人,约占同期贪污贿赂立案总数的30%。2009年11月15日,省检察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前10个月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共查处案件543起640人,比2008年增长36%,其中大案429件。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不断深入,力度加强,成果显著,另一方面也说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易发多发,其严重程度显而易见。
    工程建设关联部门和单位多,情况复杂。首先是多环节、多形式违法违规,极具普遍性。工程建设环节众多,从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到立项决策、选址规划、征地拆迁,再到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建安施工、竣工验收等等,每一环节都有腐败的空间。最严重的是:征地拆迁和土地利用、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价款结算、行政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环节。而且,涉案金额大,权力腐败明显。
    其次,通过中介(包括代理)违法违规问题增多。行贿索贿由直接作案向通过“中间人”搭桥方向发展。有分析材料反映行贿人直接行贿占贿赂案件总数的40%,而由“中间人”牵线搭桥行贿的占60%。行贿受贿因为有了中间人,不需直接照面便可实现目的,从而减少了风险。值得警惕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充当“中间人”扰乱基本建设的正常秩序,并从中谋利的问题,在不断增加。
    三是群体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建设项目的多环节实施、多层次监管、多部门参与,使得每个相关者都可能发生权钱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个腐败链条。法不责众的心理和巨额的金钱诱惑也容易诱发“一窝蜂”犯罪。许多违纪违法行为都似乎是在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的,案件当事人多采取隐蔽性较强的方式和手段,来避免纪检和司法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因此,有些线索要么查不下去,证据难取,案件一拖几年,要么一查一窝,一个环节突破,抓出一串。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外,客观上也有许多因素。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权力影响纵横交错,客观上容易引起违法违规行为。
    (二)体制、机制性问题明显,制度缺陷多。特别是职能交叉、规则不透明,容易诱发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损公肥私等职务违法违纪问题。
    (三)对权力的监管难以落到实处。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但职能交叉,没有形成合力,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并存。党政领导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往往不留痕迹,正常的监管渠道无法认定,程序约束通常只能却步。
    三、意见建议
    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综合工程,我们建议:
    (一)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压缩工程腐败空间
    工程建设周期长,影响广泛,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多专业分工合作,但是,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权力过于分散,建设和监管链条过长,必然导致协调性减弱,预防控制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腐败空间增加等问题。应当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压缩权力腐败空间,从源头上设置权钱交易的“防火墙”。
    (二)大力推进“阳光”工程,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公开部门和机关及其人员的职权、办事程序、过程、结果、监督方式,实行“阳光”作业。针对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研究更加科学有效的程序控制、行政审批、专业监管办法,整合资源,优化程序,协调监管,提高效率。特别是对行使权力部门和个人,要规范其权力运作,防止以权谋私。
    (三)抓住重点,完善责任追究、资信监管等制度
    特别是对土地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要细化、优化法规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责任、信用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使失职、失信等问题,得到追究和处罚。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建设,围绕建设市场的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行、各类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方便查询。要通过部门协作,整合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遏制招投标腐败
    将所有工程项目统一集中管理,做到信息公开化、交易公平化、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为招投标监督的重点对象,防止招投标和评委腐败。要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管,明确变更的权限和程序。变更设计应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大规模增加造价、不延长施工工期等原则下进行。对批准变更的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防止利用变更弄虚作假。必须建立对工程转分包的监督制度,防止工程招投标后的违法转分包问题。
    (五)切实加强监督和案件查处
    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协调机制的作用,整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必须通过监管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坚决查处中介组织违法违规和服务质量问题,打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工程咨询、审价、评估作假等不法中介行为。继续强化对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工程腐败行为的惩治,加大惩处力度。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惩治个人违法犯罪,也要处罚单位腐败。考虑到采取商业贿赂直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权益,使得诚信竞争者丧失优势,应当研究行为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