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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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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提案]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1-29 14: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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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2009年以来,投资成为拉动经济企稳回升的重要力量,其对GDP的贡献远远超过消费与净出口,尤其是政府投资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投资启动的第一棒。2010年,是我省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经济形势十分复杂的一年。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双加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等领域存在较大投资空间,但由于政府投资难以保持长期高速增长,要保持经济增长动力、增强投资发展活力,必须实现由政府投资向社会投资的转换。如何引导民间资金成为投资接力棒的承接者是我们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省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我省目前民间投资存在的不让进入、不想进入、不知进入等一些问题值得政府重视。
    (一)政府投资的增加带动民间投资缺乏强度
    国家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后,已下拨的中央投资带动了我省政府和国企投资以及银行大规模信贷投放,但对民间投资带动不强。2009年我省统计专家关于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动态影响效应5年分析反映,尽管我省政府投入对民间投资不是“挤出效应”,是正向带动,但带动微弱,带动效应最大的第三年也仅约1:0.056,政府投入带动民间投资的正向作用不明显。而且,民间投资的局限性很强。如我省某市的三年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工业项目千亿工程和基础设施千亿工程。其中,重大工业项目千亿工程投入领域中,民间投资约占95%-97%;基础设施千亿工程投入中,约占22%-25%的服务业提升领域,多为民间投资,而约占75%-78%的存在较大投资空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和民生保障领域,基本都是政府和国企投入,民间投资难以进入。
    (二)民间投资缺乏切实的权益和地位保障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省和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或办法。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还得不到切实的权益和地位。如我省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民间投资已经通过准许进入了,但最终又被强令退出的情形,挫伤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一些领域即使让民间资本进入了,也限制投资比例、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收回价格和期限等,使投资主体得不到相应回报,使得投资主体不想进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亟需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有关法规,使民间投资切实有法可依,保障投资主体的权益和地位。
    (三)民间资金的利用缺乏更有效的推动和引导
    一方面由于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另一方面我省政府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能力相对不足,为民间投资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不足。同时,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往往追求短期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易造成低水平扩张和产能结构性过剩,也给投资主体带来损失。我省目前把民间投资引导到实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缺乏有效措施,我省民间投资具有的实力和潜力尚未充分发挥。
    二、对激活我省民间投资的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符合我省实情和发展需要的民间投资促进法规
    要从根本上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消除民间投资的后顾之忧。从法律的角度规定民间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和民间投资的方式、比例、规模等一系列内容,切实减少对民间投资的行政干预,使民间投资有法可依。同时,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领导,从战略高度上推动民间投资发展,要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把促进民间投资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是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促进民间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出台更加灵活、开放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政策在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加强财政税收支持、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明确进一步优惠政策并细化操作,从政府的角度给予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关心和更优质的服务。政策要激励民间投资主体,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对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应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政策要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给民间投资以均等的机会,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使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政策要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真正使民间投资者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
    三要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推动
    要通过政府投资带给社会强烈的信心和信号,刺激和推动民间资本的投入,形成“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跟进”的格局,加强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推动。要进一步打击“地下钱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基金,为民间资本开辟有效可靠的投资渠道。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建设—经营—转让”方式让民间投资解决配套资金;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转让—经营—转让”方式转让给民间经营。
    四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积极投身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
    要加强对民间投资投入领域的引导,发挥商会和有关产业协会作用,做好相关产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投资更有前瞻性的信息,在民间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搭好“桥梁”。要加强举措,把我省民间投资引导到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上来,引导到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项目上来,引导到政府鼓励的新兴产业上来,引导到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上来,使投资主体在促进地方发展的同时得到实惠,促使民间投资共同为推动我省实现“大产业、大企业、大平台、大项目”增强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