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0年两会专题
我的位置:主页  > 专题栏目 > 2010年两会专题
[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何小玲委员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0-01-29 00:00:00
  |  
作者:

                             何小玲委员的发言
                                    ——关于扶持发展农业担保公司的建议

    在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各市、县相继投资设立了农业担保公司,为农业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部分缓解了这些企业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农业担保公司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业务开拓和功能发挥,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不足,亟待研究解决。
    一、农业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担保业务占比过低。调查发现,不少农业担保公司对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担保业务占比过低,并且呈下降趋势,工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占比偏高,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的担保需求得不到满足,支持“三农”的作用和效果不够明显。
    (二)农业担保资源闲置。担保公司与银行未能建立责任共担机制,担保业务均为全额担保,一旦发生风险,担保公司将承担全部代偿责任。因此,担保公司既要承担借款人的市场风险,还要承担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担保风险难以分解,严重制约了担保业务量的拓展。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不少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和担保责任单位呈下降趋势,担保责任余额占实收资本的倍数偏小,与最低放大倍数(5倍)相距甚远,甚至于个别农业担保公司的月末担保责任余额为零,处于停业状态。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过高。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偏小,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资本的70%以上,货币出资不到30%,最小的农业担保公司货币出资只有100万元。由于受宏观调控影响,不少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进行控制,要求按货币资金规模确定担保业务,使担保额度大幅度减少。
    (四)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为农业担保公司的组建花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但对公司的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政府还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政策规定,目前只能对照享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考核评级标准和奖励补助政策,但往往因为门槛过高难以享受。由于缺乏扶持激励,农业担保公司发展动力不足,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二、扶持发展农业担保公司的对策建议
    (一)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可采取“政府牵头、民资参股、市场运作”的办法,通过增资扩股壮大公司实力。政府要逐年追加对农业担保公司的出资,并保持绝对控股权;要通过股权多元化吸纳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一些种、养殖大户的投资来扩充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股东出资原则上要以货币资金为主,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二)出台管理办法,强化考核激励。农业部门要会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出台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项目的贷款担保比例;积极稳健地提供担保服务,尽量避免单笔单企业大额度担保,分散经营风险;要明确规定协作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农业贷款的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通过利率费率限止,让农业企业和农民得到实惠。政府要对农业担保公司制订专门的考核办法,强化对优胜企业的表彰激励,调动企业拓展农业担保业务的积极性,消除惜保现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农业担保机构主要承担的是政府的政策导向职能,同时还承担分散金融风险、维系和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重任。因此,农业担保机构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政策扶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对农业担保公司的奖励和补助:一是要按照年平均农业贷款担保余额给予奖励。二是要对农业贷款担保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助。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项目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明确规定必须在税前提取担保赔偿准备和短期责任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增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银保合作,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农业担保公司要与农村合作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全面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建立“贷款优先、利率基准、服务优质、手续简便、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同时,要逐步扩大农户联合提供反担保的比重,允许更多有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的农民提供反担保。农业担保公司应充分利用农业管理部门所属的乡镇农经员、农技员网络,聘请他们为农户资信调查员,发挥其技术和信息优势,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借款户进行审查,还可在建立考核与激励制度的同时授予他们与借款户及当地农信社签订三方担保贷款合同的权力,切实降低业务成本。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界 别
绍兴市工商联主席                 民建

主题词:农业 担保公司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