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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老龄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1-02-17 15:42:24
|
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超过60周岁的人口达到10%或超过65周岁的人口达到7%,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省1987年底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9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6.18%,65周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1%。
一、浙江人口老龄化特点趋势
一是程度高:2009年全省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约16.18%,居全国第二;二是速度快:2005年以来,我省老龄人口持续快速增长,2008和2009均以4.5%左右速度增长,比西方发达国家快1倍;三是高龄化:2000年我省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占老龄总数10.45%,2009年底,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已达老龄总数15.21%。四是空巢化:2006年我省抽样调查显示,城镇独居和空巢老人比例达71.6%,农村也超过了50%。五是未富先老:西方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约在5000-10000美元之间,我省2008年时人均GDP才接近5000美元,与开始进入老龄社会的1987年对应,比西方发达国家至少提前20年。
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还将加快,在政策不变情况下,按户籍人口统计,2020年、2030年和2040年全省老龄人口将达1100多万、1600多万和1800多万。预计本世纪40年代初我省老龄人口将达顶峰约1470万,平均每3人中就有1位老人。
二、浙江老龄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省在社区以建设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乡街推进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市县建设具有组织、指导、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截止2010年一季度,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697家,床位数17.3万张,床位数占老龄人口数2.3%,比全国高0.7个百分点。其中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占全部养老机构床位数的41.9%。养老服务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国办国营、民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等多元化经营格局。但还存在诸多制约:
(一)规划制约。目前养老资源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平衡。按照国际5%老龄人需进入机构养老我省至少需38万张床位,但现约17.3万张,床位数约为老龄人口总数的2.3%,与发达国家约为老龄人总数的7%相差甚大。结构不均衡:一是养老床位“冷热不均”,设施差、位置偏的郊区、农村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闲置率高,设施好、区域佳的养老院一床难求;二是城乡资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覆盖率已超90%,而农村仅14%;三是区域资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市区养老机构床位占老龄人口总数达2.64%,而低的县(市)只有1.35%。
(二)政策制约。民间资本投入养老产业存在诸多限制性条件和产业化瓶颈。如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落地难、经营难、用人难、投入不能收回、盈利不能分红、不得从事盈利性后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在建设成本、服务价格方面也处于竞争不利地位,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优惠、税费减免难以落实,利息等同于商业贷款,公用基础设施中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的免收以及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等政策也未落实。
(三)要素制约。从土地看,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建设用地难度较大;从资金看,财政投入不足,民间资本进入热情不高;从设施看,设施配套不完善,甚至存在隐患。如温州28家民办养老机构,22家以租房改建为主,存在建筑防火等级低、疏散楼梯不够、厨房压力容器有安全隐患等;从人才看,受传统观念和待遇等影响,养老服务业存在护理专业人员数量偏少、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等“三偏”问题。
三、浙江老龄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订促进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规划。根据我省老龄人口的现状和趋势,结合“十二五”规划,明确老龄服务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总体目标。涉及老龄人口的日用品业、家政服务业、保健业、娱乐业、健身业和文化休闲业等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产业。统筹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福利型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政府“保基本”责任,主要服务于传统的民政福利对象;普通型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实行微利经营并允许适当分红;疗养型的高档养老服务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解决。
(二)健全促进老龄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减负。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提供优惠收费,准予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龄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扩大补贴。除新增床位补贴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更新也给予补贴,对新建达标的社区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龄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或运行补助。三是允许房产抵押。允许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房产设备抵押,若该房产一旦被拍卖,则应限制不得改变其原使用性质。四是允许提取收益。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费用后,养老服务机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适当比例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五是培育市场。扩大“倒按揭”住房政策的试点,支持老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用于养老;挖掘老龄市场,举办老龄产品会展,培育功能完善的老龄服务业龙头企业。
(三)破解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要素制约。一是提供用地。按规划和需求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允许把闲置学校、厂房等改造为养老机构。实行土地捆绑出让政策,把养老机构所需土地共同出让。试点建立老龄公寓,探索建立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结合模式,鼓励跨区域、跨城乡联建养老院,推动土地资源利用。二是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老龄服务业,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和优惠;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贷款贴息。三是改善老龄服务业设施。设立主要来源于财政注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老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老龄服务业增添床位、购买更新设备等。把养老机构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公建项目,鼓励乡镇敬老院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和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加强人员培养和管理。把养老服务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和落实护理人员有关待遇。职业院校设立老龄护理专业,探索建立义工服务的时间储备制度。鼓励品牌养老机构连锁经营,把品牌养老机构分部作为管理人才培养的基地。
同时,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以及评估评审制度,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组建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明确老龄委(办)对全省养老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老龄协会和有关部门的联络。
一、浙江人口老龄化特点趋势
一是程度高:2009年全省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约16.18%,居全国第二;二是速度快:2005年以来,我省老龄人口持续快速增长,2008和2009均以4.5%左右速度增长,比西方发达国家快1倍;三是高龄化:2000年我省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占老龄总数10.45%,2009年底,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已达老龄总数15.21%。四是空巢化:2006年我省抽样调查显示,城镇独居和空巢老人比例达71.6%,农村也超过了50%。五是未富先老:西方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约在5000-10000美元之间,我省2008年时人均GDP才接近5000美元,与开始进入老龄社会的1987年对应,比西方发达国家至少提前20年。
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还将加快,在政策不变情况下,按户籍人口统计,2020年、2030年和2040年全省老龄人口将达1100多万、1600多万和1800多万。预计本世纪40年代初我省老龄人口将达顶峰约1470万,平均每3人中就有1位老人。
二、浙江老龄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省在社区以建设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乡街推进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市县建设具有组织、指导、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截止2010年一季度,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697家,床位数17.3万张,床位数占老龄人口数2.3%,比全国高0.7个百分点。其中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占全部养老机构床位数的41.9%。养老服务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国办国营、民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等多元化经营格局。但还存在诸多制约:
(一)规划制约。目前养老资源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平衡。按照国际5%老龄人需进入机构养老我省至少需38万张床位,但现约17.3万张,床位数约为老龄人口总数的2.3%,与发达国家约为老龄人总数的7%相差甚大。结构不均衡:一是养老床位“冷热不均”,设施差、位置偏的郊区、农村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闲置率高,设施好、区域佳的养老院一床难求;二是城乡资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覆盖率已超90%,而农村仅14%;三是区域资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市区养老机构床位占老龄人口总数达2.64%,而低的县(市)只有1.35%。
(二)政策制约。民间资本投入养老产业存在诸多限制性条件和产业化瓶颈。如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落地难、经营难、用人难、投入不能收回、盈利不能分红、不得从事盈利性后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在建设成本、服务价格方面也处于竞争不利地位,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优惠、税费减免难以落实,利息等同于商业贷款,公用基础设施中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的免收以及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等政策也未落实。
(三)要素制约。从土地看,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建设用地难度较大;从资金看,财政投入不足,民间资本进入热情不高;从设施看,设施配套不完善,甚至存在隐患。如温州28家民办养老机构,22家以租房改建为主,存在建筑防火等级低、疏散楼梯不够、厨房压力容器有安全隐患等;从人才看,受传统观念和待遇等影响,养老服务业存在护理专业人员数量偏少、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等“三偏”问题。
三、浙江老龄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订促进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规划。根据我省老龄人口的现状和趋势,结合“十二五”规划,明确老龄服务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总体目标。涉及老龄人口的日用品业、家政服务业、保健业、娱乐业、健身业和文化休闲业等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产业。统筹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福利型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政府“保基本”责任,主要服务于传统的民政福利对象;普通型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实行微利经营并允许适当分红;疗养型的高档养老服务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解决。
(二)健全促进老龄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减负。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提供优惠收费,准予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龄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扩大补贴。除新增床位补贴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更新也给予补贴,对新建达标的社区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龄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或运行补助。三是允许房产抵押。允许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房产设备抵押,若该房产一旦被拍卖,则应限制不得改变其原使用性质。四是允许提取收益。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费用后,养老服务机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适当比例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五是培育市场。扩大“倒按揭”住房政策的试点,支持老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用于养老;挖掘老龄市场,举办老龄产品会展,培育功能完善的老龄服务业龙头企业。
(三)破解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要素制约。一是提供用地。按规划和需求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允许把闲置学校、厂房等改造为养老机构。实行土地捆绑出让政策,把养老机构所需土地共同出让。试点建立老龄公寓,探索建立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结合模式,鼓励跨区域、跨城乡联建养老院,推动土地资源利用。二是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老龄服务业,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和优惠;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贷款贴息。三是改善老龄服务业设施。设立主要来源于财政注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老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老龄服务业增添床位、购买更新设备等。把养老机构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公建项目,鼓励乡镇敬老院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和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加强人员培养和管理。把养老服务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和落实护理人员有关待遇。职业院校设立老龄护理专业,探索建立义工服务的时间储备制度。鼓励品牌养老机构连锁经营,把品牌养老机构分部作为管理人才培养的基地。
同时,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以及评估评审制度,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组建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明确老龄委(办)对全省养老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老龄协会和有关部门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