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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畅谈保障房建设
“居者有其屋”是不是 就等于“人人有住房”
发布时间:2011-02-21 16: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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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畅谈保障房建设 

  “居者有其屋”是不是 就等于“人人有住房”

  ■“一步到位”的住房观,加大了住房消费供需矛盾

  □本报记者 胡轶笛 洪慧敏/文 徐彦 季叶海/摄

  截至2009年,我省经济适用房累计开工2700万平方米,解决了约30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以下困难家庭的购房基本得到保障;5.74万户享受了廉租房,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此外,还通过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多种形式,缓解了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

  但是,“居者有其屋”是不是就要“人人有住房”、买房子该不该“一步到位”、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房怎么办、保障性住房分配该如何保证公正透明……这些问题仍是全社会热议的焦点。

  昨天,记者就保障性住房的许多问题,采访参加此次省“两会”的两位人大代表和两位政协委员。

  保障房新转变:加大公租房建设

  人物:浙江省人大代表、杭州市建委主任杨军

  “夹心层”对居住的需求最迫切

  浙江省政协常委、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侯玉琪

  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曾骅

  人物:

  2010年,杭州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530万平方米;今年,保障性住房年度竣工目标500万平方米以上;2012年,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地块要全市统筹,除了老城区外还要再拓展布点,在余杭、萧山跟主城区接壤地块,各划拨出2平方公里建设保障性住房。

  未来5年,根据需求测算,我们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要达到1600万平方米以上。

  我们大建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什么?说到底,政府要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

  现在讲的“公共租赁房”,是由政府来做。价格上,它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夹心层”群体。

  这也是保障性住房出现的新转变——杭州市政府要加大公共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力度。

  加大发展公共租赁房,做到“居者有其所”。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户仍要“应保尽保”。

  今年,我们要在结构上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安排4个地块专门搞公共租赁房,我们还要规范公共租赁房的退出和流转机制。

  我们现在的保障性住房星罗棋布,有的在丁桥,有的在三墩……房子是在造,道路通不通,公交便不便、农贸市场有没有,老百姓都非常关心。

  今年,我们把所有列入到今明两年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块的配套道路、污水干管、学校等大的基础设施,都列入到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当中,力求跟保障性住房同步建设。

  “夹心层”对居住需求最迫切

  现在,社会上的确有一部分人,没有房子住,或者住的条件非常差,而依靠他们自己的能力又很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是迫切要求解决住房或改善居住条件的主体。

  一个是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群体,另一个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两大群体被称为“夹心层”,他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大,是住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很多人把购买到自己满意的住房,作为“居者有其屋”的唯一标准,使住房理念产生偏差。而现在社会上对于房子“一步到位”的消费欲望强烈,违背了住房梯级式消费的特点,也使住房消费供需矛盾更加扩大。

  不科学的住房消费理念,也是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重要原因。住房租赁管理的薄弱、住房租赁者的合法权益无保障等因素,又强化了“人人有住房”的住房消费观念。

  

  应该让“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应该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满足自身的需要,符合自己的社会身份,先解决住的问题,然后进一步考虑拥有、改善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既是一种重要商品,又是一种居民生存必需的特殊产品,“住有所居”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生存要求。

  所以,“居者有其屋”应该理解为“人人有房住”,进一步理解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这应该是我省深化住房改革、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现这个目标,既应该继续发展住房商品市场,又必须发挥政府在住房市场调控和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的作用,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保障体系。

  

  公租房或可缓解

  “夹心层”困难

  以往的保障性住房,有很大部分是经济适用房。但实际上,经济适用房却很难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实践证明,并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通过购房来解决居住问题。即使是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租房者仍然占很大的比例。

  因此,应该进一步确立“租售并举”的保障住房的思路。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应该通过政府主导,鼓励社会乃至民营企业,建设多形式、多层次的公租房、廉租房,来缓解新就业人员、新从家庭中分离的人员、新进入城市,正处于创业阶段的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人员、以及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外来务工者等人员的居住困难。

  经济适用房的获得者拥有房子的产权,5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而且目前退出机制不完善,这就意味着获得者有巨大的收益预期,因而容易产生个别人敢于违规骗取的行为。

  而公租房事实上分离了房子的产权和使用权,同时建立公开、公正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违规骗取的惩罚制度。租到房其实也并没有太大的收益,而违规骗取受到惩罚的成本,相比之下就大多了。

  

  保障性住房体系

  应“无缝对接”

  只保障最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也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让全社会都能在合理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己满意的住处。

  目前,保障房名目繁多,目标模糊,制度不衔接,保障面显得狭窄,保障力度与保障需求不适应等问题普遍存在。

  因此,谈保障性住房,更应该谈改进和完善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议尽快对保障性住房的种类、对象等进行规范,将各类保障性住房纳入一套完备的制度中,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需求,构建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努力使保障性住房体系能全面覆盖应保对象,让各类保障性住房覆盖到位,不能有死角,做到“无缝对接”。 同时,各地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


  建保障房前应先建周边配套

  人物:浙江省人大代表、下城区多层农居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王颖

  杭州市政府正在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力度,扩大受惠面,让更多买不起商品房的中低收入群体都能享有保障房。

  不过,一些保障房质量并不是很好,譬如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没有跟上,这需要加大保障房的配套设施建设。

  我认为,建保障房之前,要先建道路等配套设施。不能倒过来,为了完成指标,先急着造房子,老百姓入住后,连买菜也没有地方。

  关于保障性住房,亟待呼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全国人大还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希望浙江省推进立法工作,出台相应法规,完善保障房的管理体系,保证地市县有法可依。前段时间,深圳20名公务员违规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被处罚,就暴露出这个问题。

  此外,保障房要从“房为我有”,改变为“房为我住”。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要建立一整套的退出机制。

  比如,经适房的所有者,随着事业的发展,收入增加已经不符合经适房的条件,政府要有一套合理合法的机制,可以考虑将其回购或收回。

  政府要解决老百姓有房住的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有产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