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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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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浙江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建议
陈智敏委员大会发言
发布时间:2012-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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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帐号和卡号,以及教育背景、医疗记录、婚姻状况、宗教信仰、个人收支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公民信息不仅仅是公民个人身份及其它个体特征的记录,而且日趋成为能够带来巨大商业利益或其它利益的一种无形财产,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资源。特别是随着个人信息在买房、买车、投资、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广泛采集,个人信息被信息采集者滥用,甚至用以买卖牟利。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频频受到侵犯,不少人因此受到了诈骗或敲诈勒索等。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害,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感和不满。为此,希望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建议我省尽快制订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主要影响和危害
    一是精神安全影响。垃圾信息满天飞舞,几乎每人每天手机都收到无数条垃圾信息及骚扰电话,主要有欺诈性的、做假证假章的;也有出售假票据的、有包打听隐私的;有推销假药假货的,还有更多的违规广告等等,使人精神困扰,忧虑重重。
    二是健康安全影响。许多老年居民经常收到电话骚扰:这个老年活动中心要你去参加“体检”,那个老年机构要你去买“保健品”。特别近期金融形势不稳定,推销房产的电话短信更是铺天盖地,不仅白天而且还深夜频繁打扰,使人无法正常生活,许多人因此失眠加重,影响健康安全。
    三是家居安全影响。一些人了解公众住址等信息后还登门骚扰:有上门推销商品的;有的以检修线路或管道为名,登门窥探居家情况,妄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等。上门骚扰事件各地屡屡发生,由此导致入室偷盗为数不少,严重影响居家安全。
    四是人生安全影响。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给诈骗团伙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电话或短信进行诈骗:“有以司法机关调查为名,设立“安全帐户”;有说你中奖了要提供保证金就能领奖等使不少人受骗上当,蒙受损失。特别今年以来连续发生了一批特大电信诈骗案,就是犯罪团伙利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的。最近发生在某地劫持绑架小孩的事件,也是泄露了个人信息所致。公民的人生安全由此受到威胁。
    五是信息安全影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许多还涉及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如金融信息、银行信息、消费信息、政策信息、教育信息等等。若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严重。
    总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案例触目惊心。不仅给群众带来了不安定因素,还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在信息流通频繁的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泄露。
    一是个别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损。特别是国家机关或者电信、金融、交通、教育、医疗、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殊单位及其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这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在提供服务中,都有权直接查阅、管理、控制公民个人信息。为了权利寻租致使这些单位或个人违规披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也有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泄露、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购买、盗窃或利用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其不法行为提供机会。
    三是一些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单薄,给不法分子在获取个人信息上的钻三了孔子。
    四是在各类商务活动或社会活动中,填写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出去。如在各类商场促销活动的问卷调查中,或在考试报名、教育培训或医疗、出国等商务及社会活动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被人泄露或窃取。
    五是电信网络存在的“改号软件”和“跨境号码传送”等漏洞,也给精通电信网络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由于缺乏法律规定,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呈蔓延趋势,并且多数涉及范围广,科技含量高等特点。
    三、制订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议
    目前,保护个人信息已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重视,世界上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也把买卖个人信息罪列入了刑法。面对当前我省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情况和给群众带来的严重损害,建议我省加快地方立法,制订出台《浙江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公民的身份证号、电话等通讯号码、家庭住址、收支情况、医疗记录、所在单位、婚姻状况、教育及宗教信仰等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二保护条例要从信息的采集、使用到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具体条款规定。无论是信息的提供者还是获取者,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的,无论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工作人员,还是以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触犯相关条款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不当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条例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要做到“全覆盖”。
    三在信息采集上:一是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工作,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二是对非国家机关的规定是,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信息时,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用途。
    四要严格规定禁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卖。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寻租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的行为,要按照刑法有关买卖个人信息进行法律制裁。不以窃取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刑法有关买卖个人信息进行法律制裁。
    五保护条例要明确规定教育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的防范意识、保密意识的有关要求。
    六要对网络和电信的垃圾短信等严重泛滥情况加快地方立法,进行部门联合整治,多管齐下,从源头上予以根治。
    总之,我省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和加强法治宣传,治理法制环境,让泄露个人信息和据此发送垃圾短信、诈骗群众的人无法律漏洞可钻,并让惩治这些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法可依,形成监管合力,为净化我省信息化社会发展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发言人:民建界委员,浙江天健东方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