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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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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我省节能权交易的思考与建议
隗斌贤委员在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
发布时间:2012-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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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期间,我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要比2010年下降18%。为实现这一约束性目标,我省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立节能的市场推动机制,以破解我省面临的能源与环境约束,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构建节能权交易的必要性
        节能权交易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建立“节能量”交易的合法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买卖,以达到能耗控制目标。节能权交易的媒介是“核证节能量”,指企业超额节能部分,经环保部门审核、认定,成为“核证节能量”,然后进入节能权交易市场,进行企业间的交易。超额完成节能指标的企业,出售“核证节能量”,并从中获益;未完成节能指标的企业,必须在节能权交易市场,购买其他企业的“核证节能量”,以抵免其未完成的节能量。节能指标的商品化,提高了环境资源的价格,充分体现了能源的稀缺性,会淘汰一批依赖于廉价环境资源的企业,促使环境资源流向拥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企业,从而实现环境资源的更优配置。节能权交易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将能源供给由满足“粗放”的能源需求,转变为满足“集约”的能源需求。
       (一)节能权交易是应对“十二五”能耗总量控制和强度控制的客观要求。“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核定存量能耗、增量能耗的基础上,确定并下达了各省区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且均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为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我省亟需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市场机制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节能效率,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解决节能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实现政府、企业、环境的多赢格局。创建节能权交易机制,可以有效遏制一次能源消耗过快增长,控制能源总体对外部调入和进口的过度依赖,同时还能发挥推动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多重作用。
       (二)节能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能降耗的内在需要。“十一五”期间大量成本较低、节能效益较好的技术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再降18%的空间较小,因此,亟需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解决企业间节能效率不平衡问题。激励节能效率高的企业加大节能力度,通过市场交易获益;节能效率低的企业则通过市场交易迫使自己节能。
      (三)节能权交易是提升和拓展我省环境资源交易的重要内容。刚刚结束的全球气候谈判德班会议正式启动“绿色碳基金”,这为全球资源环境交易机制的建立与拓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前景。我国已相继出台了能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总量控制计划,这些为引入环境资源交易机制奠定了政策基础。我省排污权交易已在全省层面展开,不仅培育了企业主体和金融机构的环境资源市场交易理念,也为节能权交易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省构建节能权交易的总体思路与政策措施
       我省探索节能权交易,可分两步走:前两年,重在制定法规、政策措施,进行节能权交易试点,培育节能权交易的理念;而后基于试点的经验总结,健全节能权交易制度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在省内全面推行节能权交易。构建区域节能权交易的总体思路为“一个体系、三个机制”,配套三项政策支持。
       (一)构建三级市场交易体系。依据我省行政区管理层次,建立省、市、县三级节能权交易市场体系。每一级节能权交易市场又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政府与重点用能企业之间的交易平台,二级市场是企业之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在一级市场上初始分配节能指标后,如果能耗需求大,节能指标无法完成,就必须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核证节能量”。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等。
      (二)构建三大交易机制。首先是节能权初始分配机制。基于“十二五”双控目标,我省节能权实施三次初始分配:第一次分配将全省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市域分配;第二次分配将市域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县域分配;第三次将县域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重点用能企业的分配。借鉴欧盟经验,我省应强化重点单位节能管理,将节能指标最终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企业,尤其是钢铁、化工、石化、电力等高能耗企业。其次是构建价格形成及其调控机制。借鉴排污权交易的经验,节能权交易的价格也应遵循政府指导和市场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制定指导价格,有利于稳定市场交易。节能权价格将围绕政府指导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处于波动之中。市场调控价格,有利于调节供求,反映节能权的真实价值,发挥促进节能权优化配置的作用。再次是建立节能权交易监管机制。节能权交易是二级市场的交易,但交易基础是一级市场的政府行为,在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核证节能量”的审核、折算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节能权交易监管体系分为省、市、县三级。最高监管机构应为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层面节能指标的监测、审核以及对市级市场的监管;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的监管;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监管。
      (三)构建节能权交易政策体系。首先是总量控制的政策。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能耗总量、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各市、县“十一五”实际能耗、能耗结构、“十二五”经济增长等因素,确定各市、县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各市、县根据“双控目标”,确定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批项目、核能耗”制度。单位能耗,要求低于“十二五”末全省单位能耗目标,总量能耗,按照“增量能耗”计算,由市、县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或进行企业间节能权交易完成。千吨以上项目,经省环保厅批准可实行市域间的节能权交易。其次是联合履行的政策。这是节能权交易的一项灵活机制,多个企业可以联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完成节能指标。实质是允许企业群体中,节能成本较低的企业最大限度地节能,节能成本较高的企业放宽节能要求。多个企业作为一个群体,以较低的成本共同完成政府规定的节能目标。此外,还要有相应的节能金融政策。主要是指企业可以将“核证节能量”存入银行。节能银行政策对实施节能权交易具有三个促进作用。其一,企业的“核证节能量”可以及时存储,随时参与节能权交易;其二,多家企业的“核证节能量”可以整合,满足新建企业、扩建项目较大量的能耗需求;其三,“核证节能量”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