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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团体提案]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 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3-01-29 16:49:26
|
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会
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方向,是国家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尝试和探索。浙江自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积极开展试点,取得快速发展。截至今年9月末,今年全省新增设小贷公司58家,已开业小贷公司244家,注册资本金总额扩大到508.73亿元,可贷资金规模769.42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828.05亿元,共216.98万笔,其中种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贷款1017.08亿元,215.05万笔。营业总收入75.68亿元,实现净利润39.8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对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缓解 “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效调动民间资金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小贷公司在发展经营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创新,提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小贷公司发展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身份定位模糊,社会认知度不高
小贷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注册登记,虽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却不是金融机构。这种特殊的身份定位,使其不能享受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利率和存款利率;无法纳入人行结算系统和征信系统。在财务监督、抵押手续、纳税管理、法律诉讼等方面存在很多操作问题,增加了运行成本。社会认知度不高,有的直接把它等同于高利贷公司。
(二)融资难经营模式单一,进一步发展受到影响
“只贷不存”的运作特点,又规定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资比例,使大部分小贷公司后续资金不足。2011年以来,从银行融资更难,融资成本更高。虽然我省相关文件提出融资比例可放宽到100%,但至今没有获得银行机构认可。2011年底全省仍有占21.9%的小贷公司尚未取得任何融资。此外,公司盈利模式单一,主要收入来源为贷款利息收入。
(三)贷款利率偏高风险加大,有效监管有待加强
2011年末全省小贷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20.39%,虽然在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范围内,但相对于农户和小微企业生存状况利率偏高。贷款利率越高,还款的违约风险越大。2011年1-12月全省小贷公司贷款逾期率均高于2010年水平。个别小贷公司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情况。而目前我省的监管体系不够成熟,虽已明确日常监管由金融办负责,但金融办在县级领域存在力量缺失,有心无力。
(四)扶持政策没完全到位,政策延续性有待观察
由于不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可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多,缴纳所得税税基较高;除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外,股东分红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优惠政策。虽然我省为鼓励其发展,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及一些风险补偿政策,但有的地方没有落实。有的扶持政策已经到期,大部分地区还没出台延续政策。
(五)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人才缺乏
小贷公司普遍反映招聘和引进人才难度较大,缺乏专业经营人才,特别是既熟悉贷款业务、了解企业运作、又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懂得管理客户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
(六)转型困难,不确定因素多
《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小贷公司可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按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成村镇银行就必须交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这是投资人不愿接受的。
二、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统一认识明确思路,合理有序地推进小贷公司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贷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把引导好小贷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其改革发展,作为我省当前破解“两多两难”问题、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中小企业、“三农”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目标,从整体上考虑行业的规模、发展方向与未来目标,制定我省小贷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循序渐进,合理有序地指导和推进各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同时,积极向中央呼吁完善相关指导意见,给予小贷公司明确身份定位。在省内则应认真贯彻《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其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对待,减少发展障碍。
(二)充实力量形成合力,完善小贷公司监管体系
设置由省政府领导的省金融监管局,专门监管像小贷公司这样管理职能归口地方政府的各种微型金融组织和类金融活动。整合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大对非法集融资活动的整治处置力度。日常监管应借助和引入银监部门和人行的力量,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职、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同时,人行应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跟踪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小贷公司考评体系。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和风险防范。
(三)拓宽资金来源和经营范围,促进小贷公司稳步发展
放宽对其股东数量的限制,对符合条件增资扩股的公司放宽增资额度的限制。适度提高向银行机构的融资比例,建议从目前50%提高到2倍以内。适度开放金融市场,允许风险控制出色、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发行短期和中期票据等。放宽经营范围,拓展商业模式,允许优秀的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允许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小贷公司发展环境
推动各地进一步落实我省已有的扶持政策,把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减免优惠及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如对原定3年补助政策的延续性作出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顺延3年执行,其它地区享受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在同业拆借利率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执行;取消不合理收费;研究对小贷公司“支农支小”贷款的奖励办法。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为其发展提供信息平台。不断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的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协会自律建设。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推动建立小贷公司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培训交流,提高行业素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其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引导小贷公司逐步降低贷款利率,实现与客户的“双赢”
要引导小贷公司树立和增强社会责任,注重服务“三农”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倡导降低贷款利率,实现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共同发展。对经济较为发达、市场容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适度增加小贷公司数量,通过扩大贷款供给来降低贷款利率。
(六)争取支持先行先试,促进小贷公司转型升级
参照国际小型金融贷款公司经验,在我省首先开展优秀小贷公司升级为小型金融贷款公司试点。整合一个区域的若干家小贷公司成立集团型小型金融贷款公司,与大银行合作,通过大银行批发贷款,充当贷款的零售者,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也可以通过发行集合债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本。同时,抓住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契机,争取中央支持,试点优秀小贷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直接改制为村镇银行或者社区银行。
一、小贷公司发展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身份定位模糊,社会认知度不高
小贷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注册登记,虽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却不是金融机构。这种特殊的身份定位,使其不能享受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利率和存款利率;无法纳入人行结算系统和征信系统。在财务监督、抵押手续、纳税管理、法律诉讼等方面存在很多操作问题,增加了运行成本。社会认知度不高,有的直接把它等同于高利贷公司。
(二)融资难经营模式单一,进一步发展受到影响
“只贷不存”的运作特点,又规定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资比例,使大部分小贷公司后续资金不足。2011年以来,从银行融资更难,融资成本更高。虽然我省相关文件提出融资比例可放宽到100%,但至今没有获得银行机构认可。2011年底全省仍有占21.9%的小贷公司尚未取得任何融资。此外,公司盈利模式单一,主要收入来源为贷款利息收入。
(三)贷款利率偏高风险加大,有效监管有待加强
2011年末全省小贷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20.39%,虽然在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范围内,但相对于农户和小微企业生存状况利率偏高。贷款利率越高,还款的违约风险越大。2011年1-12月全省小贷公司贷款逾期率均高于2010年水平。个别小贷公司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情况。而目前我省的监管体系不够成熟,虽已明确日常监管由金融办负责,但金融办在县级领域存在力量缺失,有心无力。
(四)扶持政策没完全到位,政策延续性有待观察
由于不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可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多,缴纳所得税税基较高;除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外,股东分红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优惠政策。虽然我省为鼓励其发展,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及一些风险补偿政策,但有的地方没有落实。有的扶持政策已经到期,大部分地区还没出台延续政策。
(五)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人才缺乏
小贷公司普遍反映招聘和引进人才难度较大,缺乏专业经营人才,特别是既熟悉贷款业务、了解企业运作、又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懂得管理客户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
(六)转型困难,不确定因素多
《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小贷公司可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按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成村镇银行就必须交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这是投资人不愿接受的。
二、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统一认识明确思路,合理有序地推进小贷公司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贷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把引导好小贷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其改革发展,作为我省当前破解“两多两难”问题、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中小企业、“三农”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目标,从整体上考虑行业的规模、发展方向与未来目标,制定我省小贷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循序渐进,合理有序地指导和推进各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同时,积极向中央呼吁完善相关指导意见,给予小贷公司明确身份定位。在省内则应认真贯彻《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其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对待,减少发展障碍。
(二)充实力量形成合力,完善小贷公司监管体系
设置由省政府领导的省金融监管局,专门监管像小贷公司这样管理职能归口地方政府的各种微型金融组织和类金融活动。整合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大对非法集融资活动的整治处置力度。日常监管应借助和引入银监部门和人行的力量,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职、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同时,人行应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跟踪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小贷公司考评体系。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和风险防范。
(三)拓宽资金来源和经营范围,促进小贷公司稳步发展
放宽对其股东数量的限制,对符合条件增资扩股的公司放宽增资额度的限制。适度提高向银行机构的融资比例,建议从目前50%提高到2倍以内。适度开放金融市场,允许风险控制出色、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发行短期和中期票据等。放宽经营范围,拓展商业模式,允许优秀的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允许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小贷公司发展环境
推动各地进一步落实我省已有的扶持政策,把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减免优惠及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如对原定3年补助政策的延续性作出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顺延3年执行,其它地区享受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在同业拆借利率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执行;取消不合理收费;研究对小贷公司“支农支小”贷款的奖励办法。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为其发展提供信息平台。不断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的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协会自律建设。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推动建立小贷公司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培训交流,提高行业素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其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引导小贷公司逐步降低贷款利率,实现与客户的“双赢”
要引导小贷公司树立和增强社会责任,注重服务“三农”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倡导降低贷款利率,实现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共同发展。对经济较为发达、市场容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适度增加小贷公司数量,通过扩大贷款供给来降低贷款利率。
(六)争取支持先行先试,促进小贷公司转型升级
参照国际小型金融贷款公司经验,在我省首先开展优秀小贷公司升级为小型金融贷款公司试点。整合一个区域的若干家小贷公司成立集团型小型金融贷款公司,与大银行合作,通过大银行批发贷款,充当贷款的零售者,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也可以通过发行集合债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本。同时,抓住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契机,争取中央支持,试点优秀小贷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直接改制为村镇银行或者社区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