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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个人提案]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1-30 11:44:51
|
作者: 何小玲
出口、投资、消费是拉动浙江经济的“三驾马车”。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和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外贸出口增速趋缓,个别地区、个别时段甚至出现负增长。扩大内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和潜力所在,但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突飞猛进。从目前情况看,扩大有效投资是稳增长的关键举措,促转型的基本途径,惠民生的重要手段。民营经济是浙江的特色和优势,民间资本是浙江的宝贵资源,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民间投资制约因素仍然较多,存在着门槛限制“不让投”、缺乏保障“不愿投”、信息短缺“不敢投”、实力不足“不能投”,等等问题。破除障碍,激发活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落实稳增长、扩内需经济政策的有效举措,也是事关浙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为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激活民间资本,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扩大有效投资的着力点转移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上来
要严格落实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和有关部委42项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牢固树立对民间投资“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理念,对一切遵守法律的投资创业活动都给予积极支持,旗帜鲜明地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误。二是在工作计划上,要把民间投资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在工作举措上,要加大力度抓民间投资,出台政策,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真正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激活民间投资上来。四是在社会导向上,要把创业创新作为重要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彻底根除阻碍民间资本的“玻璃门”、“弹簧门”。
二、深化改革,落实政策,彻底破除阻碍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障碍
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政策措施,突出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把既定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一要消除政策差别。在政府管理、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产业扶持、政策优惠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二要给予政策扶持。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要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加大财政贴息、融资担保和投资补贴等方面的财政扶持力度,特别是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建立合理的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让民间投资有利可图。三要支持做大做强。出台支持政策,鼓励相关民营企业联合做大做强,走股份合作的路子,以合作解决股份问题,以合作解决资金问题。四要保护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现象,并对民间投资环境诉讼案件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设载体,搭建平台,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
要结合浙江实际,进一步抓好平台载体建设,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一要创设投资载体。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民间投资发展商业、服务业,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投资机会,创造条件;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规模化、集约化、集群发展、循环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吸纳民间投资,推动转型升级;加强专业市场建设,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特色,重点围绕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和食品饮料等主导产业,规划建设专业市场以及细分市场,走市场带产业的路子,推动区域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二要征集推荐重点项目。通过召开项目征集会、成果推介会,发布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要围绕我省重点及支柱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领域,每年筛选一部分项目作为民间投资重点招商项目。三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民间投资审批流程的再造优化,进一步减少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减少审批部门、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实现民间投资审批提速提效;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前景、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安排、市场准入标准等投资信息,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测预警,避免向过剩行业重复投资;四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鼓励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持中心等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有关立项审批、股份制改造、法律保护、科技专利申请、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
四、提升素质,创新机制,发挥民营企业投资主体作用
“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打开了大门,但民营企业能不能进去还取决于自身能力和水平。面对强大的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民营企业必须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要引导民营企业努力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动积累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重视技术进步,兼并重组等途径把自己“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引导民营企业转变理念,拓宽思路,创新投资机制,通过合作、联营、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形成资金联盟,联合投资,抱团发展,提高民间资本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为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激活民间资本,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扩大有效投资的着力点转移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上来
要严格落实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和有关部委42项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牢固树立对民间投资“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理念,对一切遵守法律的投资创业活动都给予积极支持,旗帜鲜明地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误。二是在工作计划上,要把民间投资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在工作举措上,要加大力度抓民间投资,出台政策,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真正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激活民间投资上来。四是在社会导向上,要把创业创新作为重要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彻底根除阻碍民间资本的“玻璃门”、“弹簧门”。
二、深化改革,落实政策,彻底破除阻碍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障碍
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政策措施,突出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把既定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一要消除政策差别。在政府管理、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产业扶持、政策优惠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二要给予政策扶持。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要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加大财政贴息、融资担保和投资补贴等方面的财政扶持力度,特别是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建立合理的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让民间投资有利可图。三要支持做大做强。出台支持政策,鼓励相关民营企业联合做大做强,走股份合作的路子,以合作解决股份问题,以合作解决资金问题。四要保护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现象,并对民间投资环境诉讼案件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设载体,搭建平台,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
要结合浙江实际,进一步抓好平台载体建设,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一要创设投资载体。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民间投资发展商业、服务业,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投资机会,创造条件;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规模化、集约化、集群发展、循环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吸纳民间投资,推动转型升级;加强专业市场建设,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特色,重点围绕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和食品饮料等主导产业,规划建设专业市场以及细分市场,走市场带产业的路子,推动区域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二要征集推荐重点项目。通过召开项目征集会、成果推介会,发布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要围绕我省重点及支柱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领域,每年筛选一部分项目作为民间投资重点招商项目。三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民间投资审批流程的再造优化,进一步减少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减少审批部门、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实现民间投资审批提速提效;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前景、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安排、市场准入标准等投资信息,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测预警,避免向过剩行业重复投资;四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鼓励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持中心等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有关立项审批、股份制改造、法律保护、科技专利申请、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
四、提升素质,创新机制,发挥民营企业投资主体作用
“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打开了大门,但民营企业能不能进去还取决于自身能力和水平。面对强大的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民营企业必须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要引导民营企业努力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动积累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重视技术进步,兼并重组等途径把自己“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引导民营企业转变理念,拓宽思路,创新投资机制,通过合作、联营、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形成资金联盟,联合投资,抱团发展,提高民间资本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