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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建》
[联谊报]金克明委员的发言: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30 00:00:00
|
作者:
近年来,我省不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尝试聘请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其廉政建设、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进行监督,但相应的制度仍待完善。
一系列制度的施行,强化了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有效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起到了反腐倡廉、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但监督员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此,建议:
完善监督员选任办法,逐步扩大选任范围。破解被监督者制定监督员选任办法的逻辑矛盾,优化选任方式。坚持被监督机关必须排除在选任办法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原则,被监督机关不参与具体的选任工作。一是适度扩大选任范围。二是探索外部选任机制,提高制度公信力。
逐步扩大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要扭转“被监督机关不让监督或存在监督不到事项”的局面。对于当前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二是明确监督员在被监督机关具有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方面的权利。三是加强人大等权力机关对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
完善监督员监督程序,保障监督员的监督权。各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对选派优秀监督员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将监督员履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监督员履职费用问题。监督员的履职费用,可以监督员业务经费的名义同被监督机关的办公经费一起,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由监督员直接支取使用。
一系列制度的施行,强化了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有效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起到了反腐倡廉、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但监督员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此,建议:
完善监督员选任办法,逐步扩大选任范围。破解被监督者制定监督员选任办法的逻辑矛盾,优化选任方式。坚持被监督机关必须排除在选任办法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原则,被监督机关不参与具体的选任工作。一是适度扩大选任范围。二是探索外部选任机制,提高制度公信力。
逐步扩大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要扭转“被监督机关不让监督或存在监督不到事项”的局面。对于当前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二是明确监督员在被监督机关具有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方面的权利。三是加强人大等权力机关对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
完善监督员监督程序,保障监督员的监督权。各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对选派优秀监督员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将监督员履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监督员履职费用问题。监督员的履职费用,可以监督员业务经费的名义同被监督机关的办公经费一起,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由监督员直接支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