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4年两会专题
我的位置:主页  > 专题栏目 > 2014年两会专题
[委员发言]徐育斐委员的发言
——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20 00:00:00
  |  
作者:
    我省是人口老龄化发展较快的省份。截止2012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857.69万人,占总人口的17.87%,养老需求非常巨大。长期以来,我省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形成了政府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格局。面对社会的需求和我省民间资本较为发达的现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议进一步破除壁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
    一、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资金筹集困难
    养老服务业前期建设资金投入大、收回期长且利润微薄。依照现行的政策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不能抵押贷款、利润不能分红,虽然能够享受床位补贴,但相比于巨额投入无异于杯水车薪,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处于亏损状态。利益得不到保障,一些有意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民间投资者望而止步。筹融资难题也阻碍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制约了设施配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政策落实困难
    针对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虽然民政部、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税费减免、土地划拨、建设规划等方面都出台了优惠政策,但囿于体制性障碍,水、电、气的优惠价格难以实际落地,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服务性价比也无法与公办机构平齐,导致空床率高。同时,建设用地问题一直是制约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的主要瓶颈,民办养老机构常常因为租金上涨或城市改建等原因而不得不搬迁,经营场所不稳定,难以达到申领床位补贴的资格条件。
    (三)行政审批困难
    受到现行相关法规限制,国土、消防部门难以落实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一些小型民办机构拿不到消防备案凭证,难以通过审批程序。目前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滞后,一些城乡结合带或郊县地区存在着大量无证经营的私立养老院,满足了低端市场的养老需求,由于没有登记注册,有效监管难,也蕴含着很多不规范和不安全的隐患。此外,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医保定点申请难、程序慢,限制了医养融合的实现,阻碍了民办养老服务的全面发展。
    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建议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激发社会参与活力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门槛,简化手续,简政放权,以登记制代替审批制,实行年检、备案双轨管理模式。促进“医养融合”,增加民办机构的医保定点数量。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设置专项通道,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打破体制性壁垒,确保政策落实效力
    建议将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上升到多部门联合决策、统一部署的层面。破除体制性障碍,做好税务、水、电、燃气、消防、国土、卫生等部门间的行政协调,严格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水、电、气等费用的优惠,一方面需要政策制定方与相关收费部门协调执行,另一方面可以由财政对民办机构给予差价补贴,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探索政策性突破,允许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实行微利经营,允许适当分红。对于私人举办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适当下调政策补贴门槛,减少床位数量的要求标准。
    (三)从改进源头补贴入手,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呼叫、安全援助等服务,特别要为失能、失照老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娱乐等服务。探索政府养老补贴制度改革,从单纯补供方转变为兼顾补需方,从“补机构”为主转变为同时“补人头”。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为更多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发放机构养老服务券,使其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促进公平市场竞争,激励社会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快公建民营转型,推行分级分类管理
    严格公办机构“保基本”的定位,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机制,限制公办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档次水平。在确保福利性、公益性为主导的前提下,把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发展主体,推行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向公建民营转型。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功能分类,实行区别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专业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将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作为扶持重点,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五)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农村养老服务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乡镇敬老院改造,支持在农村兴办养老服务业,允许社会力量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市大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或农村社区服务网点,鼓励社会力量联合乡镇卫生院设立护理型养老床位。对面向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的小型民办非营利机构设立专项补贴。
    (六)破解用地难题,降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成本
    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土地规划政策,把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等同于学校、医院用地,按照公益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严格规范土地用途,防止被转为养老地产变相营利。鼓励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并划拨给民间资本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国有,保障投资方获得红利回报,或以公助民建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