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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团体发言]郭吉丰代表民建省委会的发言
——关于加快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全面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20 1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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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当前,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审批事项已经大大减少,削减幅度超过45%,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继续深化开展。审视当前我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从正面梳理各级各部门既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分类分层次削减展开。这样的改革模式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然而改革的步伐不够快也不够全面。我们以为,应该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设置负面清单的形式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指政府通过设定负面清单,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让企业可以对照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提高企业投资的效率。这是一种能够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活跃的管理模式,符合中央和省委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因此,我省应该尽快制定负面清单,尽早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关建议如下:
总体思路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实现行政审批中“该放的放,该管的还管”,最终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行政管理体制,从而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需要全面合理地设置负面清单
如何设置负面清单,是实现负面清单管理的关键要素。设置负面清单需要基于广泛的调研和试验,逐步分领域、分保留比例、分步,甚至分区域来实践,从而实现有限度的突破。具体而言,负面清单可以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其中,负面清单应该明确禁止企业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企业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企业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其他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投资的部门和领域,等等。除此外,只要未列入名单的事项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时,对于确定了内容的负面清单,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固化。当然负面清单设置后,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二)负面清单设置的程序要公开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负面清单的设置,需要政府进行强有力地指导,同时也应该让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进行充分的参与。公开就是在负面清单设置时,政府应该将相关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告知区域内的社会公众,以便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到负面清单的设置过程之中。同时,负面清单的设置,需要强化设置的智力支持,完善设置论证机制,积极推动设置的科学化。要加强设置前的实践调研工作,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负面清单的设置提供现实依据,并要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此外,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事项的公议制度,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如通过召开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发放调查表、民意调查、在媒体或网上征询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以及公民、社区、企业等的意见,进行合理设置。
(三)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
负面清单是不能进行投资的黑名单,除负面清单所列领域外,其他领域都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权进入投资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类所有制企业真正实现了公平竞争。例如民营企业早已被获准进入某些国有经济占主导的行业,但至今在那些行业中,民营经济的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这诚然与民营企业自身的各方面实力有关系,但更与存在各类隐性壁垒密切相关。因此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
(四)研究制定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负面清单颁行后,市场准入控制得到放松,管理重心即由原先的事前审批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因此,需要同时改变目前投资管理中“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重视政策、规则和标准的制订,制定相关的具体的办法,例如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五)探索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约束机制
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合理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彻底实现“简政放权”。对于政府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应当以政府服务为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源帮助,而不是以管理为主。不然,核准制变备案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想查就查”、“想查谁就查谁”,这种改革就会“变味”。特别是对于清单中那些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的权力,要重点约束监管。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指政府通过设定负面清单,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让企业可以对照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提高企业投资的效率。这是一种能够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活跃的管理模式,符合中央和省委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因此,我省应该尽快制定负面清单,尽早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关建议如下:
总体思路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实现行政审批中“该放的放,该管的还管”,最终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行政管理体制,从而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需要全面合理地设置负面清单
如何设置负面清单,是实现负面清单管理的关键要素。设置负面清单需要基于广泛的调研和试验,逐步分领域、分保留比例、分步,甚至分区域来实践,从而实现有限度的突破。具体而言,负面清单可以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其中,负面清单应该明确禁止企业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企业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企业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其他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投资的部门和领域,等等。除此外,只要未列入名单的事项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时,对于确定了内容的负面清单,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固化。当然负面清单设置后,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二)负面清单设置的程序要公开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负面清单的设置,需要政府进行强有力地指导,同时也应该让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进行充分的参与。公开就是在负面清单设置时,政府应该将相关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告知区域内的社会公众,以便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到负面清单的设置过程之中。同时,负面清单的设置,需要强化设置的智力支持,完善设置论证机制,积极推动设置的科学化。要加强设置前的实践调研工作,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负面清单的设置提供现实依据,并要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此外,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事项的公议制度,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如通过召开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发放调查表、民意调查、在媒体或网上征询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以及公民、社区、企业等的意见,进行合理设置。
(三)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
负面清单是不能进行投资的黑名单,除负面清单所列领域外,其他领域都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权进入投资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类所有制企业真正实现了公平竞争。例如民营企业早已被获准进入某些国有经济占主导的行业,但至今在那些行业中,民营经济的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这诚然与民营企业自身的各方面实力有关系,但更与存在各类隐性壁垒密切相关。因此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
(四)研究制定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负面清单颁行后,市场准入控制得到放松,管理重心即由原先的事前审批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因此,需要同时改变目前投资管理中“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重视政策、规则和标准的制订,制定相关的具体的办法,例如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五)探索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约束机制
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合理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彻底实现“简政放权”。对于政府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应当以政府服务为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源帮助,而不是以管理为主。不然,核准制变备案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想查就查”、“想查谁就查谁”,这种改革就会“变味”。特别是对于清单中那些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的权力,要重点约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