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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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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潘锦仁: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化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22 11: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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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实践和探索,得到了较快发展。截止2014年9月底,已有小额贷款公司344家,注册资本724.89元,银行融资100.36亿元。利用社会资金以小额贷款的形式,起到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紧缩、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金融行业拾遗补缺的作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同。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社会对信贷资金需求减弱,同时,国家降低存贷款利率,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日趋严峻,已经出现小额贷款公司倒闭和坏帐率偏高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创新,需要各级政府扶持,促进其规范发展。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1、企业定位不明确,融资能力有限。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起,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行业定位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工商企业身份从事金融类业务。虽然2009年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但至今未得到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其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11〕119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但部分地市不实施,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问题。此外股东增资扩股限制过多。一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有限。二是追加投资和突破持股比例需政府审批。三是增资扩股会引起股东持股比例变动,需众多股东取得一致意见。这些限制影响了增资扩股的难度。因此,造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紧张。
    2、信息咨询不畅,抗风险能力偏弱。《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但单独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心存疑虑,直接接入征信系统,将客户信息暴露给银行,借贷企业怕影响银行对它的资信度。人民银行则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借用业务合作的银行来查询客户信息,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进退两难。而未接入征信系统,无法查询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和负债情况。同时,商业银行也无法查询客户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情况。信息不对称,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难以避免小微企业重复融资现象,加大了整个行业的潜在风险。信息查询问题也降低了小额贷款审贷和发放的效率。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单 一,尚不允许开展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降低企业适度分散和缓解风险的能力。
    3、监管体系不成熟,小额贷款不小额。一是监管力量不强。目前,各地市金融办负责全市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业务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涉及到全市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以及企业上市、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和地方金融环境建设等。现有人员配置不足,与承担的工作业务量不相适应,很难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监管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是日益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在监管工具缺失的条件下,日常监管难以深入,二是监管政策导向不明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服务的方向,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另一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盈利和保持较低的不良贷款率,要限制融资渠道和贷款利率水平。而小额贷款公司更多考虑借贷成本和出借资金监管的便利。与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户均贷款基本保持一致。三是多头监管协调困难。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包括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诸多部门,难以厘清各自的职责分工。这种多头监管现状,无助于金融业务监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更会削弱发现与处置风险的能力。
    4、经营税负过重,转嫁融资成本。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按照工商企业来缴纳,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及附加,自然人股东还要征收20%的分红所得税。经测算税率约占营业收入的30%左右,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3.3%营业税及附加,1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小额贷款业务“小额、分散”的特点,其经营成本比大额贷款要高。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给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在计提风险拨备上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而银行则是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保全需要交纳20%的保证金,或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这又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能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向借款人转嫁融资管理成本,这对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化解融资难问题不利。
    二、对策与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定位。当前,民间资本多出路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解决部分民间资金借贷的合法化,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小额信贷的重要补充。同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探索,为发展民营微小型金融机构积累经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其主营业务是银行业经营业务中的一部分,隶属于金融机构范畴。按照2009年央行公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已明确,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其金融机构身份,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明理由,不仅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明确监管,也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纠正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以“高利贷”合法化的偏见,应明确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减轻税负,增加盈利,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企业发展环境。建议政府应按规定允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息查询资费,保证其信息对称,公开透明借款企业资产负债和银行借贷情况,降低高风险企业重复融资的现象,化解企业潜在风险。法院在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诉讼和审判时,降低风险抵押金。政府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和其他权利抵押时应参照金融机构,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对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无违规失信记录的企业,适当调整地方性税收征收比例,减免所得税。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市“三农”和小微科技型企业扶持性借款,应按照年度实绩给予财政性补贴和奖励。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保证那些贡献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平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支农”、“支小”的发展方向。
    第三、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建议按照上下级政府分权分工的要求,强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资格审查,实施动态监管。严格限制银行信贷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赚资金利差。加强调查研究,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评定等级,不同政策区别对待,促进其规范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银监、工商、公安、财税等部门参加。明确分工责任,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只贷不存”的原则,严防非法集资吸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持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在监管机构人手不足、监管难以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股权转让、合并重组、整体收购、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通过信用评级和分类标准的评定,让评级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合理退出,让市场优胜劣汰,做到提前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和政府部门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服务会员单位的作用,积极反映行业现状和会员单位的诉求,提出切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认真履行行业协会的宗旨,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制订好服务规范,当前要重点围绕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集中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扩大融资面、明确行业定位、享受同业政策性优惠等方面开展工作。
    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议。积极参加行业内的各项检查,定期上报行业情况,供政策部门决策。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并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对违规违约企业及时进行业内通报,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监管,促使各会员企业自觉履行权利与义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升行业形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融通社会资金,助推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