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5年两会专题
我的位置:主页  > 专题栏目 > 2015年两会专题
[个人提案]徐海荣:关于“完善法律体系与制度的建设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23 00:00:00
  |  
作者:
    目前,一场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席卷了全国。各互联网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纷纷涉足这一领域。互联网金融是全球发展大势所趋,然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
    一是存在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与金融风险放大的矛盾。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大模式,即理财、支付和融资。由于互联网的高频交易,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匙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都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的可能。
    二是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的矛盾。目前,对于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已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互联网的开发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趋于模糊,分业监管越来越难。对于这类金融的监管需要涉及“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工信部的协调机制,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监管办法。
    三是传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特殊的矛盾。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既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些互联网金融的做法并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但也得不到制止和惩罚,难免会产生破窗效应,破坏整个法制环境。同时,目前因信息安全引发权益保护问题还难以解决。
    为此建议:
    一、完善制度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的立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建设和国家标准的制定。
    二、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资金管理和动态监测。“一行三会”应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加强网络平台资金管理。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强化货款利率检查,加强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
    三、加强安全防范,强化消费权益保护。加强风险技术防范和互联网法制建设,要专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