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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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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案]计时鸣: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27 1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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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住房公积金由于在筹资机制、覆盖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其住房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存问题
    1.覆盖范围有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公有制就业群体;在非公有制领域中,很大比例的民营企业职工未能覆盖,非正规就业的流动务工人员也大多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实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
    2.缴存额差距明显。依照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方面存在地区、行业间的差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各地区、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尽相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差距较大,个人的每月最高和最低缴存额度差距甚至超过30倍,显然背离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3.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税前扣除的,高收入人群会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同时,还可以获得单位为其缴存的较多的公积金;对于广大中低收入者而言,他们的收入低,自身缴纳的公积金数额相对较少,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也较少。而公积金在使用时有首付比例的限制,大多数中低收入者难以拿出住房的首付款,难以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因此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住房公积金事实上相当于是职工的福利性收入,使用门槛的限制势必会拉大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1.健全住房公积金缴费相关法律。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允许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的规定。应明确规定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赋予职工要求企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政策。应科学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合理限定缴存下限、设置并严格实行最高缴费比例和缴存额度,超过最高控制额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要作为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而使住房公积金的分配更加公平,有效缩小缴存待遇差距。对于高收入群体,应规定公积金缴存上限,对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避免变相的福利和逃税;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可规定最低缴存额和缴存比例,使这部分群体也能够积累足够的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消费。
    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政策。建议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设计不同额度的缴存补贴。将城镇居民的收入划分为低、中、高三个档次,可分别实施差异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低收入者实行低缴存高补贴;中等收入者实行高缴存高补贴;高收入者实行低缴存低补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4.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覆盖。建议降低缴存门槛,根据缴存人群和单位性质的不同,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加大对非公企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的扩面力度;针对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地区,允许个人自愿缴存和部分缴存。
    5.放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建议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针对确有使用需求的低收入者,放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限制,改变他们只能缴纳而难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尴尬困局。同时,建议放宽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不仅可以用于买房、建房、租房,还可用于支付物业费、装修及维修费等,让住房公积金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中发挥更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