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5年两会专题
我的位置:主页  > 专题栏目 > 2015年两会专题
[个人提案]金克明:推进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01-27 10:17:09
  |  
作者: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一、陪审员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以下简称“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后,我省各地法院不断加强陪审工作,且有部分地区已经提前实现“倍增计划”目标,总人数达7445人,2014年度陪审员参审案件数达13.9万件。为了更加直观的了解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我们针对不同群体展开了问卷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 
     

参与调查人员身份比例           1 

参与调查

人员身份

律师

民众

当事人

法官

检察官

政府官员

比例

15%

30%

15%

20%

10%

10%

 

陪审员是否发挥作用的调查结果表             2     

陪审员是否

发挥作用

没有作用

有点作用

有作用

比例

70%

20%

10%

    同时,我们专门与30名陪审员进行了个别约谈、调查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结果如下: 

 

陪审员在陪审中是否发表意见的调查结果表       3     

陪审员在陪审中

是否发表意见

积极发表

偶尔发言

纯粹陪坐

比例

30%

50%

20%

 

陪审员参审遇到的困难的调查结果表       4    

陪审员参审

遇到的困难

案情不太熟悉,无从下手

法律知识缺乏

发表意见也无用

比例

55%

25%

20%

    陪审员对案情不了解,法官对其意见不听取,办案质效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的存在,导致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存在,陪审员难以发挥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作用。我们认为:陪审员在迈向数量倍增的同时,在质量上也应有提升,实现数量、质量“双倍增”。
    二、完善我省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推进陪审员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对提高审判透明度、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次调研,现就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顶层设计陪审制度。建议省人大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程序法,在宪法中明确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对陪审员制度进行规范化,以达到各基本法之间对陪审员制度规定的统一和规范。同时,建议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陪审员制度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化,落实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健全评议规则,使陪审员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二)明确陪审案件范围,适当拓展履职空间。对适用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限制适用或不宜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同时,法院应积极搭建“陪审、陪调、陪执、陪访、陪监督”平台,由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调解、执行、信访化解和办案监督的各个环节,拓展履职广度和深度。
    (三)以“随机抽取”与“分类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陪审员。明确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陪审员由法院专管机构组织和负责“随机抽取”外,对抽取的程序和规范做出规定,从程序上保障个案中对陪审员抽取的公正性。同时,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陪审员依照不同的类别作一划分,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从相应类别中随机抽取其参加审判活动,发挥陪审员专长,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四)完善选任制度,打造多元陪审“梯队”。 各地在陪审员选任中,注重提高公开性,此项工作应由法院之外的机构落实,如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时,陪审员的选任既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着力从年龄、职业、地域分布多角度选拔,试点并推广建立“港籍”、“华侨”陪审制度,力避陪审员选任精英化趋势;又要从医疗、金融、科研机构等领域,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陪审员建成陪审员专家库,做到民众性和专业性的有效结合。
    (五)系统规划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夯实理论基础。各地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总结以往陪审员培训、管理、使用、考核方面的经验,结合实际,全面修订陪审员陪审业务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相关制度,加强陪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庭审观摩、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着力提高陪审员的陪审素养和事实认定的能力。
    (六)培植认同感,增强参与陪审“动力”。 法院和人大要充分认识陪审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营造关心、支持、保障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定期召开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其职业荣誉感;解答他们在陪审工作中遇到地问题,最大限度地为陪审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审判业务学习的机会。各级法院和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尝试进行优秀陪审员评比活动,经提高其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
    (七)完善陪审员的管理与考核规定。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须设置专门的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建立陪审员退出机制,对陪审员的连任作出规定,防止陪审“专业户”产生。建立陪审员信息库,设立陪审员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卡制度,逐一记录陪审案件情况。同时,强化陪审员的考核约束机制,建立具体可行的制度措施。对长期不履职、无法履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纪律的陪审员,及时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陪审员职务。